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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商按是否擁有產品所有權分為

發布時間: 2021-01-13 18:28:02

㈠ 經銷批發和零售分別是什麼意思

經銷批發是指經銷商或批發商。

零售是指包括所有向最終消費者直接銷售商品和服務,以供其作個人及非商業性用途的活動。許多機構,諸如生產商、批發商和零售商都從事零售業務。而大部分零售業務是由零售商從事的。

零售貿易是指將商品或勞務直接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交易活動。在貿易運行中,零售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通過零售經營,商品離開貿易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真正成為消費對象,從而完成社會再生產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零售是貿易過程的終點,處於生產與消費之間中介地位的終端。

(1)批發商按是否擁有產品所有權分為擴展閱讀

零售處於貿易運行的終點,具體體現著貿易運行的目標。零售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它有下列功能:

1.實現商品最終銷售,滿足消費者需要功能。 產品在生產者手中或批發業者手中,只是一種觀念上的使用價值,而不是可能被消費的現實的使用價值。產品只有進入消費領域才能成為現實的使用價值,在多數情況下,這需要通過零售貿易來實現。

2.服務消費,促進銷售功能。 消費者對商品需求和服務需求是廣泛的、多樣的、復雜的,滿足這些需求,零售貿易不僅要提供豐富的商品以供選擇,還需要圍繞著商品銷售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服務、信用服務、售貨服務和售後服務等,並以此為手段,擴大商品銷售。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零售的服務功能更為重要。

3.反饋信息,促進生產功能。零售貿易直接面向消費者,能夠及時、真實反映消費的意見及市場商品供求價格變化情況,向生產者和批發業者提供市場信息,協助批發業者調整經營結構,促進生產者生產更多更好適銷對路商品,滿足消費者需要。

㈡ 中間商的類型有哪些

中間商是指在製造商與消費者之間「專門媒介商品交換」經濟組織或個人。中間商可以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 按照中間商是否擁有商品所有權 可將其劃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按照銷售對象的不同,中間商分為批發商和零售商。
中間商的類型
一、批發與批發商
批發是為轉售或加工服務的大宗產品交易行為,指一切銷售給為了轉賣或
商業用途而進行購買的人的活動。
批發商一頭連接生產者,一頭連接零售商或其他轉賣者及用戶。
2、批發商的作用:
– 通過批發商的購買,生產者可以迅速、大量售出產品,減少庫存,加速資本周轉;
– 批發商可以憑借自己的實力,幫助生產者促銷產品,提供市場信息。對零售商,批發商可按零售要求組合產品的花色、規格,便於配齊品種;
– 可對廠家購進的產品進行加工、整理、分類和包裝,方便零售商進貨、勤進快銷;
– 利用倉儲設施儲存產品,保證零售商的貨源,減輕其存貨負擔;
– 還可為零售商提供各種支持,幫助其開展業務。
3、批發商的類型:
– 按分銷地域,有地方批發商、區域批發商和全國批發商;
– 按在流通領域的位置,分產地批發商,中轉地批發商和銷地批發商;
– 按業務范圍,可分專業批發商、綜合批發商等。
二、零售與零售商
零售是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服務的交易行為,是所有向最終消費者直接銷售產品和服務,用於個人及非商業性用途的活動。
零售商在流通領域處於最後階段。
2、零售的特點與作用
– 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零售商在業務上有小量采購、零散供應的特點。
– 其根本作用在於使產品直接、順利並最終進入消費者手中。
3、零售的類型
– 按零售活動是否依託於店鋪展開,分為店鋪銷售與無店鋪銷售;
– 無店鋪又有郵購、電子購物、自動售貨等;
– 店鋪銷售又分百貨商店、專業商店、超級市場、方便商店、折扣商店、倉儲商場等等。

㈢ 零售商都具有商品所有權嗎也就是說零售商都是經銷商嗎

簡單的說,我用幾個事實和具體的例子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幾個概念。一般的零售企業是由三種業態構成,即家電業態,超市業態和百貨業態。像你提到的國美電器就是專門做家電業態,因此國美就屬於零售商。(電器商品由廠家直接提供,跳過了供應商這一環節)
家電業態的特點是:毛利薄,銷售額大。家電的經營成本和物流成本都非常高,但由於跳過了供應商這一中間商(也就是你說的代理商),再加上由於家電交易金額大,銷售金額大給零售企業帶來的好處就是流動資本多,現金流多,銷售額多。
超市業態屬於快速消費品,零售商家做超市主要是沖著超市吸引的客流量。
百貨業態,不用多說,屬於出利潤的。比如賣男裝、女裝、化妝品珠寶等。(但是不同於你說的服裝專賣店)
在理解這些基本概念以後,要解答你的問題就清楚多了。就你提到的商品所有權問題,你可以從零售商的集中銷售模式中得到啟示。銷售模式主要分四種:即 經銷、聯銷、租賃還有合作模式(P2C)。
1.經銷:經銷簡單來說就是由零售商直接買進商品,進行銷售。也就是零售商有商品的所有權。這種經營方式適合超市、辦公耗材、母嬰產品、化妝品和手機數碼類的熱銷產品。
2.聯銷:這種銷售方式的好處是商品不會積壓、風險低。這種銷售的商品所有權歸供應商所有,零售商按一定比例收取供應商所經營商品的所得(即扣點)。比如在東北,零售店內的nike專賣場基本是有沈陽鵬達體育用品公司代理。也就是說,美國耐克總公司制定國內的生產基地按標准生產耐克商品後,低成本、大批量(一般3折左右)交由鵬達公司代理銷售,鵬達公司又與零售企業合作,在零售賣場進行駐店銷售,所銷售的商品的百分之XX歸零售企業。
3.租賃:您所提到的服裝專賣店一般都屬於租賃店鋪或者自營。他們租零售企業賣場的場地進行銷售,每年交付一定租金,由店長自負盈虧。如佐丹奴,班尼路等
4.合作模式:有供應商直接對顧客,省去了零售商這一環節。最典型的:淘寶網。
因此總結來看:一個完整的銷售渠道一般為:生產商--供應商(代理商)--零售商--消費者。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㈣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經銷商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4)批發商按是否擁有產品所有權分為擴展閱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㈤ 外貿公司、代理商、中間商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外貿公司是指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貿易公司,它的業務往來重點在國外,通過市場的調研,把國外商品進口到國內來銷售,或者收購國內商品銷售到國外,從中賺取差價。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

中間商是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參與商品交易業務,促使買賣行為發生和實現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個人。它是連結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中介環節。

2、范圍不同

外貿公司業務范圍既包括代理、經銷,也包括買賣,它可以是代理商也可以是中間商。代理商是跟你簽訂代理合同、代你進行銷售然後收代理費用或提成,而作為中間商,它要先跟你買東西然後自己去賣。

中間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按是否擁有商品所有權,可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前者是在商品買賣過程中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按其在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分為批發商和零售商,前者是不直接服務於消費者的中間商。

此外,廣義的中間商還包括銀行、保險公司、運輸公司、進出口商人、一切經紀人等。但是,就主要的中間商類型來看,只有代理商、批發商和零售商3 種。


3、功能不同

中間商的功能是提高銷售活動的效率、儲存和分銷產品、、監督檢查產品、傳遞信息。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

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㈥ 銷售渠道策略的銷售渠道策略

(1) 直接式銷售策略和間接式銷售策略。
按照商品在交易過程中是否經過中間環節來分類,可以分為直接式和間接式銷售渠道兩種類型。直接式銷售渠道是企業採用產銷合一的經營方式,即商品從生產領域轉移到消費領域時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間接是銷售渠道是指商品從生產領域轉移到用戶手中要經過若干中間商的銷售渠道。
直接式銷售銷售及時,中間費用少,便於控制價格,及時了解市場,有利於提供服務等優點,但是此方法使生產者花費較多的投資、場地和人力,所以消費廣,市場規模大的商品,不宜採用這種方法。間接銷售由於有中間商加入,企業可以利用中間商的知識,經驗和關系,從而起到簡化交易,縮短買賣時間,集中人力財力和物力用於發展生產,以增強商品的銷售能力等作用。
一般來講,在以下情況下適合採取直接式的銷售策略:
①市場集中,銷售范圍小;
②技術性高或者製造成本和售後差異大的產品,以及變質或者以破損的商品,使商品,定製品等。
③企業自身應該有市場營銷技術,管理能力較強,經驗豐富,財力雄厚,或者需要高度控制商品的營銷情況。
反之,在以下情況下適合採取間接式的銷售策略:
①市場分散,銷售范圍廣,例如大部分消費品。
②非技術性或者製造成本和售價差異小的商品,以及不易變質及非易碎商品,日用品、標准品等。
③企業自身缺乏市場營銷的技術和經驗,管理能力較差,財力薄弱,對其商品和市場營銷的控制要求不高。
(2) 長渠道和短渠道策略。
銷售渠道按其長度來分類,可以分為若干長度不同的形式,商品從生產領域轉移到用戶的過程中,經過的環節越多,銷售渠道就越長;反之就越短。消費品銷售渠道又四種基本的類型:生產者--消費者;生產者--零售商--消費者;生產者--代理商或者批發商--零售商--消費者;生產者--代理商--批發商--零售商--消費者。工業品銷售渠道有三種基本的類型:生產者--工業品用戶;生產者--代理商或者工業品經銷商--工業品用戶;生產者--代理商--工業品經銷商--工業品用戶。
企業決定採用間接式銷售策略後,還要對適用渠道的長短做出選擇。從節省商品流通費用,加速社會再生產過程的要求出發,應當盡量減少中間環節,選擇短渠道。但是也不要認為中間環節越少越好,在多數情況下,批發商的作用是生產者和零售商無法替代的。因此,採用長渠道策略還是短渠道策略,必須綜合考慮商品的特點、市場的特點、企業本身的條件以及策略實施的效果等。
一般來講在以下情況下適合採取短渠道銷售策略:
①從產品的特點來看,易腐、易損、價格貴、高度時尚、新潮、售後服務要求高而且技術性強;
②零售市場相對集中,需求數量大;
③企業的銷售能力強,推銷人員素質好,資歷雄厚,或者增加的收益能夠補償花費的銷售費用。
反之,在以下情況下適合採取長渠道策略:
①從產品特點來看,非易腐、易損、價格低、選擇性不強、技術要求不高;
②零售市場較為分散,各市場需求量較小;
③企業的銷售能力弱,推銷人員素質較差,缺乏資金,或者增加的收入不能夠補償多花費的銷售費用。
(3) 寬渠道和窄渠道策略。
銷售渠道的寬窄,就是企業確定由多少中間商來經營某種商品,即決定銷售渠道的每個層次(環節)適用同種類型的中間商的數目是多少。一般情況下,有以下三種具體策略可供選擇:
①廣泛銷售策略。
這是由於企業的商品數量很大而市場面又廣,為了能夠使商品得到廣泛的推銷,使用戶隨時都可以買到這種商品,才需要採用這種策略。例如,一般日用品和廣泛通用的工業原材料可以採取這種策略。採用這種策略,生產企業應該負擔較多的廣告費和促銷費,以利於調動中間商的積極性。
②有選擇的銷售策略。
這是生產企業有選擇的精心挑選一部分批發商和零售商來經營自己的產品,採用這種策略,由於中間商數目較少,有利於廠商之間相互緊密協作,同時,也能夠使生產企業降低銷售費用和提高控制能力,這種策略適用面較廣,例如選購消費品、耐用消費品,新產品試銷以及大部分生產資料商品,都應該根據產品和市場的特點,選擇較為合適的批發商和零售商。而中間商的具體數目,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講應該既要使中間商有足夠的市場面,又能夠保證企業的商品能夠及時的銷售出去。
③獨家經營銷售策略。
這是生產企業只選擇一家中間商,賦予它經銷自己商品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生產企業在特定的市場范圍內,不能再通過其他中間商來推銷這種商品;而選定的經銷商也不能再經營其他同類的產品。生產企業和中間商雙方都應該通過簽訂協議做出明確的規定,這種策略主要適合於某些特殊的消費品和工業品、某些高檔高價的消費品、以及具有獨特風格的某些商品,例如需要進行售後服務的電器商品以及需要進行現場操作表演並介紹使用方法的產品。採用這種策略,有利於調動中間商更積極的去推銷商品,同時,生產企業對中間商的售價,宣傳推廣、信貸和服務等工作可以加強控制,更好的配合協作,從而有助於提高廠商的聲譽和商品的形象,提高經濟效益。 中間商是指生產者與用戶之間,參與商品交易業務,促進買賣行為發生和實現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他按照是否擁有商品的所有權可以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按其在流通過程眾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以分為批發商和零售商。
(1) 經銷商。經銷商是指從事商品交易業務,在商品買賣過程中擁有商品有權的中間商。代理商是受生產者委託,從事商品交易業務,但不具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按代理商與生產公司業務聯系的特點,又可以將其再分為企業代理商、銷售代理商、寄售商和經紀商。
(2) 零售商。零售商時指向最終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中間商。零售商是銷售系統中數量最多的組織。它按經營商品類別不同,由專業商店、百貨公司、超級市場、方便商店等。從著眼於價格競爭來看,有折扣商店、倉庫商店、樣本收獲商店等。從不設鋪面的零售商來看,有郵購和電話訂貨零售商、自動機售貨、流動售貨等。從管理系統不同的各種零售組織看,有聯營商店、自願聯合商店和零售商合作組織、協同商業百貨商店、消費者合作社等。
(3) 批發商。批發商是介於生產者和零售商之間的中間商,它按營銷商品種類的多少來分,可以分為一般批發商和專業批發商;按照服務地區分可以分為全國批發商、區域批發商和地方批發商;按是否擁有商品經營權可以分為經銷批發商和代理批發商;按服務的內容可以分為綜合服務批發商和專業服務批發商。

㈦ 1、下列不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是( )36 A、批發商 B、銷售代理商 C、零售商 D、寄售商 E、供應商

多項選擇題。答案是B銷售代理商和D寄售商。他們都屬於代理商,代理商是沒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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