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斷宅基地使用權
① 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徵
嘿嘿,具體內容如下: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專所有的土地屬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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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如何獲得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審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③ 一處宅基地兩個戶主怎樣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首先,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每戶居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你們結婚以後,和他父母分戶,也就是「分家」,建立單獨戶口本,就可以算是一戶,就應該有你們自己的宅基地;
其次,他父母共建造了兩處房產,如果有房產證,那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產就是誰的,如果沒有房產證,那這兩套房產是他們建的,就是他們的財產;
但是,他們作為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現在肯定是佔用了別人一處,這里的別人可能是你和你老公的,也可能是你父親小兒子的,因為現在你們和他父母還有他弟弟可能都沒有分戶,所以不能確定佔用了誰的宅基地。
因此,你們現在可以以其中一套房產佔用了你們的宅基地為由要求一套房產(當然你們要給父母房子的補償,具體多少可協商)。如果,他們主張是佔用了他們小兒子的宅基地,沒占你們的,那你們可以到村裡去問,那處宅基地是否是你們的,如果是,就向父母要房子,如果不是,那就向村裡要宅基地,如果村裡以「未分戶」為由不給,那你們就先分戶,再要宅基地。
建議,都是一家人,最好協商解決,不要傷了和氣,但也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維護自己的權利。
參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關於分戶的問題:
居民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形成家庭關系的;
(二)有分居條件的;
(三)單獨生活的。
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農村地區分戶需要出具村委會同意分戶的證明)到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由戶籍內勤受理,轉交外勤民警調查提出意見,返交戶籍內勤報所領導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具體可咨詢當地派出所。
④ 什麼是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居民住房屬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農村居民行使上述權利,不限於居住用途。可以利用宅基地及房屋從事小規模、無污染、不擾民的家庭生產經營活動。
在過去,農村居民建住宅所使用的土地是無限期、無償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很多地方開始試行農村居民住宅有償使用。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准,以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核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的補償,不得平調。
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確定,應區分經過規劃和未經規劃兩種不同情況。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均分的,應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了的,一般應以調整後的使用權為准。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執的,「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
⑤ 房屋拆遷後,該如何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
根據房屋拆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源地使用權的歸屬也不同。具體說來:
(1)若因新建房屋而拆除舊房,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就可以在拆除舊房後原有的宅基地上蓋新房,農民仍舊擁有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2)若因搬遷而拆除房屋,農民未搬遷到另外的村組或鄉鎮而拆除原有住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賴以行使的依據——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後騰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而喪失,原有的房主不再享有對該塊土地上的使用權利,更不能將宅基地轉租、轉讓給他人。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收回土地再重新劃為他人使用的土地後,原宅基地使用者不能幹涉合法取得使用權的新人的土地使用權利。
(3)若因國家徵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改變了土地的所有權屬,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應給予要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一定的補償,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歸國家行使。國家可以決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設交由建設單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權。
⑥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現在農村宅基地的糾紛多種多樣,有歷史遺留問題也有一些人仗勢欺人,親屬之間遺產糾紛等等歸根到底與村民都是想佔多一點兒宅基地面積一糾紛導致農民之間爭吵不斷。甚至大打出手。這樣不和諧的,現象,估計誰都不願意看到。通常來說解決階級地糾紛都是按照上面。政策來。最近就一次,確權工作y。都可以根據這個確權順序按照現能找到的相對來說比較新的資料來解決糾紛
⑦ 如何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抄權應該按照規定的面積襲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⑧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鑒定是否具有效力
伴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在逐漸上升,人們的生活水平在逐漸的提高,同時城市化的進程也在逐漸加快,城市化後期的一些表現也就出現了,農村也就成為城市建設的重點項目了,所以農民的宅基地也就越來越有價值了,這就引發了很多由宅基地而來的糾紛,因此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在法律范圍內是否具有效力,小編在這里座椅個簡單的描述,希望農民可以正確的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一、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村的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的宅基地,而這處的宅基地是經過法律的有關部門鑒定的,如果出現宅基地的出售,有關單位是不允許其再起申請宅基地的,而農村的集體土地也是不能能夠進行買賣交易的,也就是說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們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向集體經濟內部的成員轉讓,一但轉讓就不可在進行宅基地的申請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規定的,任何合同都是無效的。
二、宅基地抵押糾紛: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進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認同的。
三、宅基地房屋買賣上的糾紛:
1、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具有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不等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讓城市居民佔用建設,相關的部門也不能為違法的部門發放相關的證書,否則這樣的房產證是無效的。
2、外地村民購買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轉讓只限於一個經濟集體的內部進行,否則被視為無效。
3、經濟機體內部成員的宅基地的糾紛:這類轉讓一般是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四、農村合建房屋糾紛:
1、宅基地使用權人與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關法律認為,雖然集體經濟內部的轉讓時允許的,但是每家每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所以這種宅基地的使用權還需當地的有關部門認定,方能視為有效,否則的話以無效處理。
2、宅基地使用權人與外村村民共同建設房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等行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進行宅基地的買賣交易,因此,這來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五、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案情
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鄰居,原告的西面與被告的東面相鄰。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東與財經所相鄰、借財經所列;西與向某共列;南與彭某相鄰自列;北鄰街道。
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證載明:東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過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佔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積為由,與原告發生糾紛。故原告訴請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東西相鄰,均對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權持有合法的依據,雙方所發生的爭議源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東西界線不清,原告以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在調解無效後,遂作出裁定駁回秦某的起訴。
評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原告在程序意義上沒有訴權,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駁回原告起訴並告訴由人民政府處理是正確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首先必須劃清宅基地侵權與宅基地確權的界線,否則會導致受理上的錯誤。宅基地確權是指人民政府對於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宅基地侵權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
對當事人之間因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雙方宅基地使用證存在著界線不明確或界線重合或雙方均無宅基地使用證的情形,就屬於權屬不清,雙方協商不成,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由人民政府作出確權決定。
我國為了農村和諧,以便更好的發展,因此出台很多法律法規,所以村民們一定要仔細閱讀此文,以防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決,切不可出現暴力解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