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在建期間
Ⅰ 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嗎
屬於。
Ⅱ 土地什麼時候作為無形資產,什麼時候作為固定資產,怎麼理解
通常情況下,企業自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回企業取答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房屋建築物成本,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2、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築物的價值,則應當對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Ⅲ 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嗎
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因為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在建期間擴展閱讀
企業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劃撥、出讓、二三級市場購買、投資者投入、租賃等之分,且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內容也不同,所以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應區別各種情況對待。
1、 行政劃撥取得。如無償劃撥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如劃撥取得後需支付農用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讓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取得時應由使用者繳納的各種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場購買取得。支付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資者投入取得。取得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賃取得。支付的租賃費分期列「管理費用」。
6、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或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7、補地價。原為劃撥取得的土地,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為補地價,補地價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Ⅳ 項目建設期是否對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進行攤銷
於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資產,在取得而未開發使用時,根據《企業會計准版則-無形資產》的規定作為無形權資產核算;而在開發使用後將構成工程項目的一部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項目的確認金額=(每單位面積的購價-作為無形資產已攤銷額)×該項目佔地面積
預留的凈殘值=土地使用權單位面積的年攤銷額×(土地的使用年限-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建設周期-土地作為無形資產已攤銷年限)×該項目佔地面積
土地使用權的折舊總額=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項目的確認金額-預留的凈殘值
形成固定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的年折舊額=土地使用權的折舊總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包含土地使用權的固定資產的年折舊額=(建築物的建造成本+土地使用權的折舊總額-建築物的預留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Ⅳ 土地使用權是記入無形資產嗎
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著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Ⅵ 在建工程上的土地在購入時直接計入無形資產,還是先入在建工程,完工後再分開錄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工業企業購抄買土地使用權用於自己建造使用,記入,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按使用年限直線法攤銷。土地使用權攤銷,按支付讓轉金後取得土地證時間,第1個月開始攤銷,攤銷計入,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權攤銷。投資性房地產購買土地,應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Ⅶ 請問工程建設期間,土地無形資產攤銷計入管理費用還是在建工程
新准則下,由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與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不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應用指南規定,不再轉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是始終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並按權證年限攤銷。
根據6號准則第17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從事建造活動的基本前提,因此該期間內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也就是相關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關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期間內,所佔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可以計入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後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
個人認為:在自建自用的情況下,建設期土地使用權攤銷不應計入「再建工程」
1、從實務出發,一般情況是:先有土地使用權,再有地上建築物的建造。這時,土地使用權會進入「無形資產」核算。
2、准則的主導是:土地使用權進入「無形資產」,從初始入賬、後續計量、處置。這樣,嚴格的區分,就是為了解決,地上建築物的後續計量問題。
現在,若在一個建造地上自用建築物等不動產時,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違准則的初衷。
3、把土地使用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把「應當當期費用化」的費用,轉化成資本化。有違資本化的定義。
但做題還是建議按照教材上的規定執行
Ⅷ 企業先建的在建工程,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時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進入無形資產,賬務處理記入在建工程中
理解及處理都正確;
按准則「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單回獨計價,計答入無形資產每年不攤銷只做減值測試;而也可以不「分別計量」房地一體計入固定資產按期提折舊;
而且,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規定:通常情況下,作為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以繳納出讓金方式外購單獨作為存貨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投資者作為出資投入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綜上,你在建工程是為了形成固定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資本化是完全符合準則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