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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外面區域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3 23:12:46

⑴ 轉角第一間商鋪外牆算在套內面積外牆使用權歸誰

如果是開放式屬於公共區域,如果是封閉的,屬於你所有。

《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⑵ 商鋪門前車位歸屬

你的這種情況,應該屬於商家或單位交費並簽署了相關協議,獲得了車位的優先使用權。但是由於沒有執法權,收費中心只能進行宣傳提倡,要求商家配合給社會提供方便,車位空餘時允許社會車輛使用或收取你們的費用。你的這種情況,就應該屬於此類。

其實商鋪擁有者需不需要交費,這些問題其實在很多地方存在,但是都沒有一個明確說法。有地區說是公共資源,但是有的可能以「買斷」的方式簽署協議,所以每個地區存在的情況各不相同。

按照武漢市機動車道路停車收費管理中心表示,有需求的臨街門點,可以根據需要申請辦理單位(個人)專用停車泊位,該泊位就是部分按規定申請繳納年費商家所說的「專屬車位」。

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單位申報優先承租使用泊車位。在湖北武漢,各大商場、酒店單位可申請購置門前路邊泊車位使用權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2)商鋪外面區域使用權擴展閱讀:

如果是商鋪門前的車位要收費,你可以要求他們出具正規發票,如果能出具正規發票,或者有相關協議,那麼他們肯定就是按照商家或單位交費並簽署了相關協議,獲得了車位的優先使用權。所以收費在本地區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出具不了正規發票或證據,就不能證明他們擁有權力,並不能收費。

理論上商家對店鋪前的空地進行管理是好事,但不代表商家有權私自佔有並規劃停車位。公共停車位屬於公共資源,任何商家或者個人都不能將門前的公共停車位私自長期佔用或禁止其他車輛停車。所以具體的情況,還是要咨詢當地有關部門,因為每個地方的情況不同。

⑶ 使用權的商鋪可以買嗎

不能買

⑷ 商鋪使用權買賣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在法律上並無商鋪使用權買賣的規定,基於買賣關系的本質是轉移物的所有權,即需要轉移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而不動產的使用權不能夠單獨買賣的,因此,「商鋪使用權買賣」一說應當認定私下的一種運作方式,而並非一個合法的概念,是不收法律保護的。
二、使用權不同於產權,產權意味著持有人完整獲得建築物本身,使用權是租賃概念,不擁有建築物本身,年限到期後所付款項即清空。合同期滿之後,開發商或者業主將會收回使用權。這其實就相當於開發商或者業主拿著投資者的錢去培育市場,等市場成熟以後,商鋪就被開發商或者業主收回,換句話來說開發商或者業主是把風險都轉嫁到了投資者身上。

⑸ 商鋪門前車位歸屬

你的這種情況,應該屬於商家或單位交費並簽署了相關協議,獲得了車位的優先使用權。但是由於沒有執法權,收費中心只能進行宣傳提倡,要求商家配合給社會提供方便,車位空餘時允許社會車輛使用或收取你們的費用。你的這種情況,就應該屬於此類。

其實商鋪擁有者需不需要交費,這些問題其實在很多地方存在,但是都沒有一個明確說法。有地區說是公共資源,但是有的可能以「買斷」的方式簽署協議,所以每個地區存在的情況各不相同。

按照武漢市機動車道路停車收費管理中心表示,有需求的臨街門點,可以根據需要申請辦理單位(個人)專用停車泊位,該泊位就是部分按規定申請繳納年費商家所說的「專屬車位」。

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單位申報優先承租使用泊車位。在湖北武漢,各大商場、酒店單位可申請購置門前路邊泊車位使用權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5)商鋪外面區域使用權擴展閱讀:

如果是商鋪門前的車位要收費,你可以要求他們出具正規發票,如果能出具正規發票,或者有相關協議,那麼他們肯定就是按照商家或單位交費並簽署了相關協議,獲得了車位的優先使用權。所以收費在本地區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出具不了正規發票或證據,就不能證明他們擁有權力,並不能收費。

理論上商家對店鋪前的空地進行管理是好事,但不代表商家有權私自佔有並規劃停車位。公共停車位屬於公共資源,任何商家或者個人都不能將門前的公共停車位私自長期佔用或禁止其他車輛停車。所以具體的情況,還是要咨詢當地有關部門,因為每個地方的情況不同。

參考資料:調查:商家門前「專屬車位」多為違法佔用--社會--人民網

⑹ 商鋪產權都是多少年的

純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40年,商住綜合的是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6)商鋪外面區域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⑺ 產權商鋪門前的使用權歸誰

不同的樓盤開發商以及商鋪開發商的所規定的商鋪門前使用權是不一樣的,所以商鋪門前的使用權不一樣。

商鋪門前使用權確權:

1、如果商鋪門前在小區內,商鋪門前道路(包括商鋪門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權歸商鋪全體業主,商鋪門前使用權也是既不屬於你,也不屬於物業。

2、如果商鋪門前對著是公用街道的話,那麼商鋪門前道路(包括商鋪門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權是歸政府所有的,商鋪門前使用權既不屬於個人也不屬於物業。

《物權法》第六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明確如下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7)商鋪外面區域使用權擴展閱讀:

商鋪其他歸屬權

1、佔用商鋪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商鋪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這些都是歸商鋪業主共有。

2、商鋪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3、商鋪小區建築區劃內,商鋪小區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商鋪業主的日常其他生活需要。

4、商鋪業主轉讓商鋪建築物內的住宅或者是經營性用房,商鋪業主對商鋪門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商鋪門前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5、商鋪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商鋪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商鋪門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商鋪門前共同管理的權利。

6、商鋪小區建築區劃內,商鋪小區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商鋪業主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其他方式約定商鋪其他位置的歸屬權。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⑻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誰所有如何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

商鋪門前位置有多少使用權,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商鋪的所有者來說,如果購買商鋪時,簽訂的購買合同上有明確規定,那麼只能依據合同規定,因為不同的開發商、商鋪所處的位置不同,使用權是不同的。
此外,對於一般的商鋪而言,使用權的確定方式又有很多種,比如商鋪門前屬於公用街道,那麼你是沒有使用權的,使用權歸政府所有;如果商鋪門前是在小區裡面,那麼使用權也不屬於個人,而屬於集體共有等。
通常商鋪購買合同上沒有明確規定的,使用權基本不屬於商鋪個人所有,也就是使用權為0。
另,根據《物權法》第六章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明確如下: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⑼ 商鋪也就是底商門臉。前車位區使用權屬於商鋪嗎 如果有社區或者小區住戶車輛停放有權利拒絕嗎

店鋪外區域都不屬於業主,無權干涉別人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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