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小著作權
A. 如何科學解讀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以一起侵犯影視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為例
作品的直接商業利用行為與原始著作權人的分離,導致作品的被許可人以原告身份提起侵權之訴的現象遠勝於原始著作權人直接起訴維權的情形。對被許可人作原告的案件,法院必然首先對授權書、轉授權書、許可協議等證明原告權利來源的證據加以審查。上述證據中,權利人(包括作品原始著作權人及轉授權人)向他人作出的許可意思表示(亦可稱作授權條款),無論表現為雙方協議還是單方授權形式,其確切內容和真實含義都關乎原告實體權利甚至原告主體資格。因此,法院對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進行正確解讀,至關重要。
實踐中,有的法官習慣站在許可人的視角,片面注重意思表示的字面意義,尤其關注許可人對被許可人設定的種種限制(如許可期限、地域、使用作品方式等)。上述解讀方式對於一般案件而言並無不妥,但對於部分特殊案件則可能得出違背著作權交易常識且明顯不合理的結論,導致對被許可人不公的判決。究其原因,症結在於解讀文本所用文義解釋方法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對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的解讀不應拘泥於許可(授權)文件的字面文意,而應從權利一般屬性和著作權權能實現方式特殊性的雙重視角,綜合考量許可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環境、特定類型作品(如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流轉的現實狀況、著作權交易習慣等因素。循此思路得出的解釋,方能最接近於許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基礎上所得的判決結果,才能防止判決結論產生「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沖突,避免走入著作權許可意思表示的解讀誤區。 現僅就一起侵犯影視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為例,說明應如何科學解讀權利人的許可意思表示。原告某科技公司從某電影公司處獲得電影《兄弟之生死同盟》在中國大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電影公司的權利則來源於該電影的原始著作權人某香港公司的許可。此外,香港公司還將該電影在中國大陸的電影院及電視放映權、音像製品復制發行權等均授權給了電影公司。被告某電視台通過其主辦的網站在互聯網傳播了該電影。科技公司以侵犯該電影信息網路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電視台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原告提交的權利證據表明:1.香港公司許可電影公司享有該電影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授權期限自電影互聯網首個播映之日起五年,惟該首播日不得早於音像製品發行之日」;2.香港公司許可電影公司享有該電影音像製品之「發行權益及轉授權益,授權期限自電影商業影院公映第十五日起七年」。審理過程中,科技公司不能證明該電影在互聯網上的首播日甚至已在互聯網合法播映的事實,也不能證明電影在商業影院首次公映的時間。香港公司對電影公司授權的效力,關繫到科技公司經轉授權獲得電影權利的有效性,因此香港公司的授權是否生效,成為審理的焦點。 對於香港公司的許可意思表示的真實含義,法院內部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科技公司不能證明該電影在互聯網經授權已合法播放過,因此香港公司許可給電影公司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期限起算條件尚未成就,該許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意見認為,科技公司雖不能證明該電影的互聯網首播日,但電影公司預定了該電影在中國大陸的公映日及網路發行日,且上述時間與香港公司在授權書中對期限所作的限制不沖突,故推定香港公司的授權已生效。第三種意見認為,香港公司授權書中的「授權期限自電影互聯網首個播映之日起」,不是許可所附生效條件,而僅是就五年許可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所作的約定。因此電影是否在互聯網首播,不影響科技公司對該電影享有權利的事實。 以上意見分歧,源於對香港公司授權書中關於「授權期限自電影互聯網首個播映之日起」的不同理解,而不同的理解源自對審視和解讀授權書文本時採取的不同維度和對文本內容取捨的尺度。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有三: 第一,應從權利的本質出發解讀。無論哪種權利本質理論,都肯定了權利主體的意志因素在法律權利中的必然存在。如主張「權利的選擇理論」的學者所言,權利意味著它的擁有者對另一人的義務可以自由地放棄、取消、強制實施或任其自然;擁有一項權利的人,就擁有了一項為法律所尊重的選擇。香港公司的授權書,是其處分著作權的單方意思表示。該授權書不同於一般合同,因此依據授權書取得相關權利的被授權人,從授權意思表示作出時,取得的是一種類似絕對權性質的財產性支配權,而非合同性質的請求權。從授權書的字面看,電影公司獲得信息網路傳播權許可存在三重限制,即電影已在互聯網首播、互聯網首播不早於音像製品發行、音像製品發行不早於商業影院公映後十五天;三個條件層層遞進,全部滿足才可能確定信息網路傳播權期限計算的基點。雖然原告不知曉也不能證明電影的商業公映日,但電影發行權證書證明該影片確已在香港影院公映,其他證據還證明音像製品已發行。這就意味著,電影商業公映十五日之後,電影公司實施音像製品發行及互聯網播映行為具有合法性,即具備了行使上述兩項權利的完全意志自由。因此,該電影在商業影院的具體公映日、電影的音像製品發行日這兩項限制條件已無考查的必要。從電影互聯網首播限制條件的性質看,該條件的成就與否完全取決於電影公司的意志;該條件對電影公司沒有任何限制,是純粹隨意條件,其法律效果應視為無條件。無論該電影是否在互聯網首播,電影公司應視為已獲得了電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其有權按照授權再行許可。原告科技公司也無需藉助電影公司進行了互聯網首播的事實,證明其對該電影的權利具有合法來源。 第二,應從權利行使的相對自由性解讀。權利的行使方式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第三方和公共利益,都應當允許。權利人既可直接行使權利也可間接行使權利。在知識產權領域,權利人通過他人之手實現權利,既可解決權利人轉化能力的困難,也有利於社會公眾享受智力成果。因此,法院對權利行使方式應作相對寬泛的解讀。香港公司明確將電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獨占性許可給電影公司行使,包括授權人香港公司在內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行使上述權利,這就是一種間接行使權利的方式。電影公司享有並行使該權利的方式,也可以表現為通過網路方式自行傳播該電影或再行許可他人使用該電影。只要電影公司以書面或行為等一切可知的方式與他人達成許可他人在互聯網上播映電影的合意,就應視為其開始行使電影的網路傳播權,被許可人是否真正實施了網上傳播行為應在所不問。電影公司明確發出以上意思表示,香港公司許可其的五年網路使用期限就應當開始計算。本案證據已表明,電影公司向科技公司的授權書及雙方的許可協議均明確標明該電影的互聯網首播日,且電影公司也通過向科技公司轉授權已實際獲取許可使用費。電影公司的上述行為,表明其已開始行使經香港公司許可取得的電影信息網路傳播權。因此,原告科技公司從電影公司處經轉授權獲得的權利,來源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第三,應結合著作權的財產性權能的特殊實現方式、權利流轉現實解讀。著作權的無形性、可復制性,排除了權利人對作品物理性獨占的可能,也增加了權利的流動性和保護權利的難度。原始權利人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實現權利價值已成為常態。上述作品利用方式對於影視作品而言更為典型,因為此類作品的創作、製作過程復雜,涉及投資人、製片人、參演人等眾多主體及多重法律關系,在現實中,影視作品的原始權利人通過轉讓或許可等方式與作品的商業使用行為分離能夠使其作品權利價值最大化。隨著作品權利的流轉,權利價值的實現主體發生變化,作品權利的保護職責也隨之委與他人。法律應當對作品受讓人、被許可人的權利給予同等的尊重和保護。悖離權利流轉的現實來解讀授權顯然不利於權利人權利的完全實現。本案中,在對香港公司的許可期限作解釋時,有必要在授權書的文本之外,關注與該電影權利流轉相關的諸多事實。香港公司雖是該電影原始著作權人,但自該電影的製作完成後就將該電影在中國大陸一定期限內的幾乎所有財產性權利均獨占性地許可給電影公司,而電影公司也在未實際自行行使上述權利的情況下直接轉授權給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也已按照協議向電影公司支付了全部許可費共計人民幣數十萬元。另外,除科技公司外,香港公司及電影公司均未因該電影在中國大陸針對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提起過訴訟,且未在科技公司針對該電影提起的其他侵權之訴中單獨主張過權利。如果香港公司的授權書自簽署後至本案起訴時一直處於未生效狀態,則很難想像科技公司會貿然向其支付如此高額的許可費。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何震 李培民
B. 著作權作品的科學內涵指什麼
著作權作品的科學內涵指的是:
1.第二十條,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專改權、保護作屬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第二十一條,作者為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匯編權、放映權、攝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展覽權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C. 如何看待教輔與教科書之間的著作權關系
1.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構成匯編作品的教科書,在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回上是具有獨創性的,應受答到著作權保護。
2.如果某教科書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他人按照該教科書的課程內容和編排順序結構編寫配套教輔讀物,應視為對該教科書在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在未經必要許可的情況下,這種使用即構成對該教科書著作權的侵害。
3.除上述保護教科書類匯編作品的一般原則外,對於按照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編寫的與教科書配套的教輔讀物,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教輔讀物中沒有再現教科書的內容,即不侵害教科書的著作權。
現在沒有詳細的法規,但是遲早還是會有個決斷的。
D. 關於軟體著作權的科技成果登記問題
有著作權證書就已經登記完畢了,不需要再提交其他材料了。
E. 科學發展對著作權內容有什麼影響
第一,科學發展會豐富文學作品內容。第二,科學發展會使得產權保護變得更加艱難,尤版其是網路傳播,盜權版變成了簡單的復制粘貼。第三,科技的發現,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產權技術保護手段,比如通過關鍵詞查詢某一作品的網路傳播狀況,搜索結果可以作為是否被非法轉載提供依據。第四,科學發展使得一起的新思想,新技術,新工藝,新流程,新系統,都成為了著作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比如基因解碼內容,軟體著作權等。
F. 著作權屬於無形資產,但是自創的不確認為無形資產,該確認到什麼科目
也有自行研發無形資產啊研究階段的全部費用化,進入開發階段之後,不滿足內資本化的費用化,滿足資本化的資容本化記入無形資產成本。 例:某企業2010年1月自行研發一項專利技術,研究階段發生了相關費用600萬,用銀行存款支付。2011年1月轉入開發階段,發生研發人員工資800萬、1300萬、相關設備折舊200萬。同時以銀行存款支付相關費用100萬。以上開發支付均滿足資本化條件。1、借:研發支付-費用化支出 600萬 貸:銀行存款 600萬2、借:研發支付-資本化支出 2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800 原材料 1300 累計折舊 200 銀行存款 1003、借:無形資產 2400 借:管理費用 6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600 -資本化支出 2400
G. 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能算科技成果嗎
您好,如果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研發了一個軟體,那麼最好是辦理軟體著作專權,這樣可屬以有效的對這個軟體進行版權保護,那麼當然軟體著作權證書也是科技成果,像企業在辦理高新企業認定的時候要求就是要有六個軟體著作權證書或者六個專利證書,或者這兩樣混著來湊夠六個就行,由此可見,軟體著作權證書是科技成果,最直白的來說,一個軟體您說是您研發的,那麼證書就是最好的證明。
H. 我國著作權法中為教學與科研目的合理使用的條件
按相關法律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I. 科技論文可否能夠得到著作權
你好,屬於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可以申請著作權保護。
J. 求科普著作權和版權法~~
我國雖然在《著作權法》上面規定了「著作權」和「版權」系同義詞,但是在敘述時還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使用「著作權」的說法
----妖精的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