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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可以設立質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1-14 00:40:42

『壹』 不動產與質權

大嬸:不動產的抵押,不一定要把房屋交給對方佔有,只要經不動產管理單位登記備案就可成立的。甲把房屋讓給對方佔有的所謂的抵押,法律上是不成立抵押權的,僅是出租或者出借的。

『貳』 質權和留置權不適用不動產,有什麼法理

法理不知道如何講述,但是分清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屬性基本能理解個大概。
1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不動產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2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與不動產相對。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並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不是基於無效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補正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佔有公信力」 而發生的。
3物權類型上:典權、地上權、土地承包權、地役權以不動產為限;而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限。
在法律上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意義在於:
1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2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叄』 不動產可以設立質權嗎

現實問題

時某向孟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由時某將房子質押給孟某,孟回某在時某借款期間住在該房子里,直到答一年借款期限屆滿,時某還清借款。一年後,時某還不出50萬元,孟某繼續居住在該房子里,時某要求孟某搬走遭到了拒絕,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所以,接受質押的只能是動產而不能是不動產,時某與孟某關於房產質押的合同無效,法院不會支持項某的訴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肆』 為什麼不動產上不能設立質權

質權是要求交付生效的,不動產不存在交付。一般不動產只能設定抵押

『伍』 典權與不動產質權有什麼區別

典權不同於不動產質權。不動產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動產,並就其所買得的價金受清償的質權,簡言之 ,不動產質權是以不動產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不動產質權與典權的相同點在於:兩者都以 不動產為標的,都屬於物權范疇,都以轉移標的物的佔有而成立。但是,典權與不動產質權 存在明顯區別,表現在:
(1)目的和性質不同。不動產質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 目的,具有從屬性,它從屬於主債權,屬於擔保物權;而典權以對典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 ,但不具有從屬性,而具有獨立性,屬於用益物權。
(2)出典人與出質人所負責任不同。在不動產質權中, 出質人對於主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當質物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出質人仍負有清償責任; 而在典權中,出典人對於典權人支付的典價不負清償責任。
(3)典權人與質權人的權利不同。在不動產質權場合, 質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或者出質人清償債務,而無權取得質物的所有權;而在典權場合,出 典人就典物享有回贖權,但是,典權人可基於出典人拋棄回贖權而取得典物所有權。
(4)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不同。在不動產質權關系中,質 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債務人仍應清償主債務,即由債務人或者出質人承擔風險責任;而在 典權關系中,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典權和回贖權都消滅,典權人和出典人共同分擔風險 。

『陸』 典權與不動產質權的區別

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有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

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

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金。典契中一般規定,到期不贖的,由承典人改典為買,也可經雙方協商,續期再典。承典人除佔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權存續期內,還可以將房屋轉典,或出租給他人,並且可以典權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質權特徵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務人佔有質物為要間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裡面有詳細解釋啊

『柒』 不動產質押如何處理

由法律界來告訴您:1、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動產質押合同,並載明出質的不動產。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為要式合同,必須履行特定的形式,即除了合同當事人設質的一致意思表示外,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合同才能成立。如果當事人只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設定不動產質押的,債權人即使佔有了質押的不動產,也應以該質押關系不符合質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而確認質押不成立。質押合同沒有載明出質的具體的不動產的,因該質押合同無明確的質權指向對象,缺少質權成立的物質基礎,也應當歸於不能成立。2、出質人對出質的不動產必須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對出質的不動產,出質人應當具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享有處分權才能出質。否則,不發生質權設定的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4條關於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債權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仍可對質物行使質權的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僅適用於動產質押,而不能擴大和套用到不動產質押上來,不動產質押出質人對質物一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否則,質押都應當認定為無效。3、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得用於抵押的財產,該財產不能用於質押。抵押與質押,除了在是否轉移佔有和公示方式上存有根本的區別之外,在其他方面並無本質的不同,因此不得抵押的財產理所當然也不得用於質押。如: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這些財產都不得用於質押,如用於質押的,應當認定質押無效。4、出質人必須將不動產移交於質權人實際控制、佔有。不動產移轉佔有雖然比較困難,但出質人將出質的不動產移交質權人佔有是不動產質押生效的要件,出質人只有將出質的不動產移交於質權人,質權人實際控制、佔有了該不動產,質押才能生效。否則,質押不生效。在確定是否「移轉佔有」上,要把握住兩條:一是移轉佔有為確已完成的實際佔有,而不能採用間接佔有、推定佔有的佔有方式;二是質權人佔有不動產須持連續狀況,直到債權消滅為止。對於以不動產設質後,質權人讓出質人代為佔有該不動產的;質權人佔有出質的不動產後,因對質物保管困難等原因,又將該不動產返還給出質人佔有的;以及質權人行使質權前放棄了對不動產佔有的情況的,均應認定該不動產質押無質權設定的效力。5、質權人佔有的不動產,應當與質押合同載明的出質的不動產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89條規定了「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准」。筆者認為,該規定是針對動產質押所作出的,對於不動產質押,應本著合同效力從嚴掌握的原則,不宜參照此執行。

『捌』 為什麼典權的客體只能是不動產而不能是動產

呵··這個問題很有理論性……
以前上學的時候我也有這個問題,後來發現,質權跟典權很像,然後恍然明白了。
質權人能做的典權人都能做。典當行完全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動產出質,屆期不還的實現質權。
不過質權也有不方便的地方典權里訂典契,其中一般規定,到期不贖的,由承典人改典為買,所有權轉移,質權就不可以了,到期還物權不轉移,只是可以折價受償……

╮(╯▽╰)╭總之···情何以堪啊········典當不是公平交易,有點趁火打劫的味道,中國如果要開放動產的典當,反正我肯定去把腎當了去買房······呵·······
追問
如果當鋪里的那些絕當品(不動產)是通過設置質權取得的話,那豈不是要當鋪在質權到期後先把當品賣了用得到的錢償還完出質人的欠款後再花錢把當品買回來嗎?

追答
還可以通過流質的特別規定,直接取得物權。(呃··^_^不知道你是不是法學專業的···添足一筆解釋下流質呵····流質條款簡單說就是約定到期不還債質物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通常我們說流質條款是無效的,但是有一種情形是可以被允許的,就是在債權屆期以後,雙方再行約定質物歸債權人所有的應當被認定為有效條款。
這方面法律規定的不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債款屆期不還的,原物折價後超出債權部分作為債務之息。"也是可以的,這樣就可以直接變賣所得價款歸當鋪所有。
也可以約定「屆期不還的,經告知,當時人無異議時債權人可以取得物權。」就是流質條款的合法規避。
實現質權的形式也很多,不是必須要折價拍賣……

『玖』 不動產為什麼不能質押呢

不動產作為擔保財產是不能轉移的,因此不能質押,只能辦理抵押手續。

1、質押的定義:專質押改變了屬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不動產的定義: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拓展資料: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質押漫畫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般質押都是典當人以典當的形式,典當給典當行。近幾年很多擔保公司也涉足質押行業,找正規知名的擔保公司,不僅速度快(最快24小時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較安全。

『拾』 物權法的疑問

1、動產適用的情況:物權法當中明文規定動產轉移的情況,所有權人對於版善意第三人取得權所有權發生之前和之後的規定。如果甲沒有追償,那麼所有權歸甲所有。一旦甲追償,那麼所有權發生轉移,歸丙(善意第三人)所有。具體是第幾條我忘記了,你可以去查查,好像民法通則當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哈!
2、不動產適用的情況:但在實踐生活中,車子屬於動產但是按照不動產的程序來執行的。(而不動產以登記為准,所以乙留置權和丙的質押權都不成立,該動產車子歸甲所有。而不動產只能抵押不能質押,留置權也只適用於動產。)對此所造成的損失按照民法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關於第二點的內容只是適用於動產,車子(不動產)對於後面的質權和留置權都無從說起。如果是動產則甲的所有權消滅!
很久沒有看見了哦。我的副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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