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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權出資

發布時間: 2021-01-14 01:35:29

㈠ 能不能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成立公司

可以,不過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全體股東的出資額不得低於內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椐此可知,商標使用權容(經法定機構評估)所佔比例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70%.
對了,是使用權啊,不行,除非所有權轉讓給你.

㈡ 以商標使用權對外投資入股,,投資企業怎麼會計處理

您這個不是自己說讓它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就可以的,首先你需要找評估機構對你的商標回進行價值評估答,然後以評估的價值入股就可以了。注冊商標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可以作價進行抵押貸款,投資等!細節還有商標使用的具體方法,歸屬問題。希望可以幫到你。

㈢ 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投資入股應如何辦理

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專用權人應當與被投資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合同中就有關內容作出約定,並向商標局備案。將商標使用權作為投資許可被投資方使用發生糾紛的,應當首先解決商標專用權人與被投資方之間的股權爭議。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稱為許可人,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一方成為被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是商標注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內容。與注冊商標轉讓不同的是,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不導致商標專用權主體的改變,商標專用權仍由許可人自己擁有。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商標注冊人可以取得商標使用費,被許可人則取得按照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㈣ 為什麼不能以商標使用權出資的方式成立多

因為商標的價值穩定性不強,作為企業的出資不好評估定性。
簡單來說,三鹿出事之前值幾個億,出事之後它值不了幾個錢。(雖然最後它被購買,但也是迫於無奈之舉。)

㈤ 如何將注冊商標使用權投資入股

商標權是一種重要抄的無形財襲產權。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將其注冊商標使用權作為投資手段參與生產經營活動。以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是一種常見的方式。將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的,其實質是商標專用權人以費人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生產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專用權人應當與被投資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合同中就有關內容作出約定,並向商標局備案。將商標使用權作為投資許可被投資方使用發生糾紛的,應當首先解決商標專用權人與被投資方之間的股權爭議。

如果在商標專用權人撤資後,原被投資方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將有權追究其的法律責任。

㈥ 能不能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成立公司

可以,不過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全體股東的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椐此可知回,商標使用權答(經法定機構評估)所佔比例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70%.對了,是使用權啊,不行,除非所有權人轉讓給你.

㈦ 經營企業可以用商標使用權出資嗎

可以的,完全沒問題,自己開一份授權書就可以,要一部分股份,坐等分紅就可以了

㈧ 商標許可使用權能否用來出資

你好。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是可以用來出資的,排他或者普通許可使用權是不可以用來出資的。但是通常都是以商標的所有權用來出資。

㈨ 知識產權法常識: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於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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