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㈠ 合同法141條,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所有權是否轉移
雙方未約定交付地抄點,標的物襲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所有權轉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1)未約定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擴展閱讀: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㈡ 賣方沒有貨物所有權,合同是否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之前,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這是本解釋施行前各地法院處分無權處分案件的基本態度。但是在本條解釋生效施行之後,就無權處分合同,即便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關於合同無效的主張,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實上,在本條解釋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債權合同。
債權行為與無權行為的區分。本條規定在民法理論上,是繼《物權法》第十五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五條之後,進一步明確了債權行為和無權行為的區分原則。具體到無權處分的情形,根據本條解釋,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賣方向買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仍屬於效力未定的無權處分行為,需要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生效之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然,若買方屬於善意第三人(即不知賣方無權處分),則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不論權利人追認與否,均可直接適用《物權法》第 106條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無權處分不能履約的責任。此處的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規定,解除合同適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規定。
㈢ 合同中未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時怎麼辦
沒有約定可以隨時進行催告行使權利,給對方合理履行期限即可。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㈣ CIF術語下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理解基本正確——海運情況下的貨權轉移,是以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這種指示提單,在發貨人沒有將該正本提單移交之前,貨權在發貨人手中,只有當發貨人將背書後的正本提單移交給收貨人後,貨權方才轉移。所以,上述海運提單的貨權轉移,以正本提單的移交完成轉移,而與CIF等貿易術語無關——即貨權的轉移是以正本提單轉移而轉移,與貿易術語無關。
㈤ 貨物買賣合同效力及所有權轉移問題
一、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送貨制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3、丁無權。
二、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自提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甲未提貨)3、丁無權;4、不違法,只是乙不知甲轉讓的事,在未得到甲的指示前不能向別人交貨。
㈥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這包括兩方面,一、正規的手續,比如口頭、協議、公正、法律文書。
二、大多數轉移是要交稅的。
㈦ 假如買方未支付貨款,賣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轉移了所有權了嗎
我國《抄合同法》第134條規定:襲「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假如買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貨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賣方有權繼續保留商品的所有權。
㈧ 貨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現實問題
王某向林某購買一台二手高級單反相機,雙方約定,林某在將相機交給王某後,王某第二天即到銀行將5000元轉至林某的銀行賬戶。當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後悔,感覺自己賣價過低,於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還相機,遭到王某的拒絕,林某稱,因為王某還未將錢打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相機的所有權依然還歸其所有,王某無權霸佔自己的相機。但王某認為,就在林某將相機交給自己的時候,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王某無權索回相機。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王某與林某所爭議的,無非是在買賣合同中,所有權究竟何時轉移,到底是在相機交付時就轉移,還是在買方將款項交付賣方時轉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以,對於林某來說,在交付相機給王某的時候,所有權已經就從自己的手中轉移至王某,就算王某還沒將錢打入林某的銀行賬戶,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權還未轉移為由向王某索要相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㈨ 沒有約定交貨地點的,所有權何時轉移
現實問題
某飯店向隔壁個體戶刁某訂購了100套工作服,雙方約定10日後交貨,並支付了定金。但未就交貨地點進行約定。11日後,飯店致刁某稱,因刁某未按時送貨,故飯店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根據定金條款,要求刁某雙倍返還定金。但刁某認為,自己已經在約定的時間,准備好了飯店所訂購的工作服,是飯店未及時取貨,所以不存在違約在先。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對於買賣合同來說,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然而,交付地點不明的買賣合同也並不少見,那麼,如果買賣雙方未就交貨地點進行約定,發生了糾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