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1. 民法中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為什麼要區分為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這樣...
在人們的一般觀念中,所有權是指一切為人們所擁有、控制的財產權利:不僅包括有體物如土地、房屋、汽車,甚至包括無體物如權利,都歸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觀念中,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將所有權的客體原則上限於有體物,在立法技術上較為科學,在法理上較為嚴謹。這是所有權與其他財產權相區別的基本界限。否則,如果認為所有權的客體包括無體物,那麼債權、專利權、商標權、人身權都是所有權的客體,不僅法律概念缺乏科學性,而且也會導致適用法律原則的錯誤。
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屬於他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屬於物權,即直接管領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權利,與同屬於民事權利的債權構成財產權的兩個分類。與債權相比,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與債權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是作為;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基於所有權與債權的這種區別,法學上把所有權稱為絕對權,把債權稱為相對權。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利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特別是在我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於集體所有權或個人所有權進行干預是常見的,也是必須的。但是,作為與其他財產權尤其是與債權的區別,所有權的排他的性質還是十分明顯的。
第三,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權,內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對於物直接管領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財產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不能像約定債權那樣,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約定所有權存續期間是無效的。
所有權的內窖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於其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的權能。權能是指權利人在實現權利時所能實施的行為。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為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一)佔有
佔有是所有權人對於財產實際上的佔領、控制。這往往是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財產進行消費(包括生產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條件。
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財產,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實上控制自己的財產,直接行使佔有權能。例如,公民對於自己所有的房屋、傢具、生活用品的佔有,集體企業對於廠房、機器的佔有等。
非所有人的佔有,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對於財產的事實上的控制。這種佔有可以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兩種情況。非所有人的合法佔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佔有他人的財產,如承租人根據承租合同佔有出租人的財產、保管人根據保管合同佔有寄存人的財產。非所有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佔有他人的財產是非法佔有,如小偷佔有贓物、未經許可強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佔有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他的佔有是非法的,是為善意佔有;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是非法的,即為惡意佔有。一般說來,對於他人的非法佔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復其佔有。但善意佔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護。例如,在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的財產時,對於善意佔有人為財產支付的必要費用和改良費用,所有人都應當予以賠償;而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為保存財產所必需的費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並不毀損其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是為了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滿足人們的需要,如使用機器進行生產、使用電視機收看節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車。使用權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據法律或者約定使用他人財產,是為合法使用。例如,國有企業使用歸其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承租人依租賃合同使用租賃物。非所有人無法律依據而使用他人財產,為非法使用。例如,未經允許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經批准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建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種土地收取糧食、採掘礦藏收取礦石。
收益還包括收取物的利潤,即把物投入社會生產過程、流通過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物的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四)處分
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這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的最基本的權能。處分可以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糧食被吃掉,原材料經過生產成為產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民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例如,將物轉讓給他人,在物上設定權利(如質權、抵押權),將物拋棄等等,都是法律上的處分。
由於處分權能是決定財產命運的一種權能;因此,這一權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隨意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保管人將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將租賃物出賣,都是不允許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非所有人才能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夾帶危險品或禁運物品,承運人有權依法處理;在加工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出賣。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一起構成所有權的內容。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上述四項權能。但在實際生活中,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都能夠並且經常地與所有權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例如,保管人可以佔有交付保管的財產,承租人可以佔有、使用租賃物,而行紀人可以佔有、處分委託出售的財產。所有權是對財產的統一的和總括的支配權,而不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簡單總和;並且,財產所有權具有彈力性,與所有權分離的權能一般地說來最終要復歸於所有權;所以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喪失了所有權,恰恰相反,這種分離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表現。在實際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的分離和回復,發揮財產的效益,以滿足自己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由他人佔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2. 拋棄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拋棄在《物權法》抄中,有襲兩種含義,一是所有權拋棄,二是擔保物權的拋棄。
所有權的拋棄所有權的拋棄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拋棄所有權無須向任何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動產所有權拋棄的構成要件:①主觀上具有拋棄動產所有權的意思,且該單方法律行為有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②客觀上具有放棄動產佔有的行為。
(2)不動產所有權拋棄的構成要件:①具有拋棄不動產所有權的意思,且真實有效。②完成所有權的注銷登記。
擔保物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屬於有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向因拋棄行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具體表現:
(1)質權、留置權的拋棄。①向因拋棄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②移轉動產的佔有於出質人、債務人。
(2)抵押權的拋棄。①拋棄動產抵押權僅需向抵押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即可。②拋棄不動產抵押權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以外,須辦理抵押權的注銷登記。
3. 法律概念與法律的概念的區別
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如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機關、所有專權、抵押權、交付義務屬、賠償責任、動產、主物、支票、失蹤、不可抗力、違約,等等;而法律的概念是指「法律」的概念。二者本質是不同的。
1、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法律概念與日常生活用語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確性、規范性、統一性等特點。法律概念是構成整個法律體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識體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2、法律的概念: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4. 所有權的轉移是事實行為嗎 訂立契約是法律行為,所有權的轉移是事實行為
所有權轉移說的太籠來統了自,造成所有權轉移的行為有交付,有登記,就這兩種行為來看都是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均具有轉移所有權的法律意圖。如果在某些國家拾得遺失物可以獲得所有權的情況下,拾得遺失物導致所有權轉移的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5. 異地按揭購車,掛靠當地朋友名下,車輛所有權歸屬協議如何簽訂,求解。
可以簽訂車輛所屬協議,再去進行公證即可,具體內容可以向律師請教確定。
中國版公證機關辦理權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准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6. 行使所有權(佔有)是否產生法律關系,如果產生,那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呢
行使所有權是自主佔有,所有權屬於自物權、對世權。產生法律關系,是法律行為。
7. 什麼是法律行為什麼是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具有如下三項特徵而區別於其他各類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必須是合法行為。才能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從而能夠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應著眼於其內容和形式均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合法性的范圍是廣義的,即要符合法規規定,又要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要求。這是民事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調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後果(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的活動。
2.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每種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確認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但並不等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構成是不一樣的,既可以是一種意思表示所構成,也可以是包含兩種或多種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目的性行為,即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那麼,基於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確認和保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故行為人所追求的預期後果必須可以實現。可見,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與實際產生的後果是相互一致的。這一特點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民事違法行為。因為,民事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也含有依法產生法律後果(如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但是,這種法律後果並不是行為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時所追求的後果,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並非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根據。
8. 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二、按照不同的標准,對民事法律關系可作如下主要分類: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2.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3.根據內容的復雜程度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單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4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
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
1·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終結。
2·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9. 無主物先佔為什麼不是法律事實
中國沒有先佔制度。先佔是取得所有權的一種事實狀態。而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所以不是法律事實。
10. 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 包括繼承,那麼繼承到底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為什麼
法律行為又稱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回更消滅的行為
繼承答又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的發生需要意思表示嗎?需要兩人合意嗎?很顯然不需要,所以法定繼承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
那麼遺囑繼承呢?遺囑的范圍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由財產所有人單方意思表示確定某一或某幾個繼承人,事實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財產,所以遺囑是法律行為。但是不能把遺囑與遺囑繼承混為一談,遺囑繼承是繼承的一種,人死了,法律會說你們可以得到死者財產了,你會發現遺囑繼承中取不取得財產是法律說了算,這不就是開始繼承嗎?而誰取得是遺囑說了算,所以從這個角度說,遺囑繼承只不過是在法定繼承的基礎上,排除某些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而已,所以本質上與法定繼承相同,也是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