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使用權復制權
⑴ 復制出售『已經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人製作的作品』違法嗎【詳見問題補充】
應該說你這樣的行為是侵權的,但是對方如果未經登記,很難舉證證明這個作品是他先完成的,因此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很難得到支持,這是我的觀點。
⑵ 著作權中可以由繼承人享有的是 A發表權 B署名權 C修改權 D保護作品完整權 D復制權
AE
著作權繼承,是繼承人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後50年之內,內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容作品使用權、發表、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和獲得稿酬權
也就是說,只有財產性質的權利才可以被繼承,上列選項中A發表權與E復制權是可以被繼承的,而B、C、D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性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希望能夠幫到你
⑶ 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等財產權可通過什麼什麼方式行使
可以簽約轉讓權利,轉讓期限與價錢根據簽約內容而定。
也可以,作者本人行駛,比如,作者本人有出版社,那麼他自己可以出書一樣。
⑷ 著作權中復制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最根本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指不同的媒體,網路傳播權僅指網路上的傳播(黏貼、復制),當然,這個網路目版前來看應權該限定在internet吧,好多概念其實都是有種屬概念,外延有時候有包含關系的,而且對於網路這個詞本身也是可以擴展外延的。
⑸ 什麼是著作權法中的復制
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復制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之復制,指以印刷、照相、復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復制,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制等等。
廣義之復制,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制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復制,還包括無形復制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說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⑹ 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可通過什麼方式行使
復制權是來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源、翻版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可以分為傳統的手抄、雕刻等方式的手工復制,也可以以錄音錄像等方式機械復制。
復制權從積極方面來講,著作權人有權復制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從消極方面講,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可以通過禁止他人復制其作品的方式體現。
⑺ 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復制權
計算機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對程序的復制是指把程序轉載在有形物上的行為。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復制權程序的載體可以是紙張、軟磁碟、硬磁碟、卡片、穿孔紙帶、磁帶、只讀存儲器ROM、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光碟等,把程序從某種載體上轉載到任何一種現有介質或將來可能出現的介質,都是對程序的復制行為。復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存貯形式。即程序貯存在載體上的具體形式,一種有形的物理狀態;2.感知結果。即通過感官直接感知或是藉助顯示器、列印機、錄音機等設備間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標文本。一般對於計算機軟體的貯存形式可以有多種,如果其感知結果是同一的或實質相似則為同一作品即同一標的。對於計算機程序來說,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別為原文本或目標文本,則其感知結果不同,仍應為同一作品。對程序的復制不論是改變程序載體還是具體物的復制,還是改變存貯形式的復制,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均屬侵權,目前計算機軟體的復制極易進行,所以保護軟體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已屬維權之首。1991年歐共體關於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中規定:進行或授權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對計算機程序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永久性暫時性的復制,計算機程序的裝入,顯示運行,轉輸或存貯使這種復製成為必需,這些活動應根據權利持有人的授權進行。
⑻ 什麼是著作權法中的復制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⑼ 著作權中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的對象分別是什麼
復制權的對象:原作品或者其復製件
發行權的對像: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復製件
出租權的對象: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物品的除外
參見著作權法第十條: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