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計入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扣除
㈠ 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多少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兩方面內容: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
①出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③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如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只允許扣除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㈡ 土地徵用費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區別
親,我告訴你第二個。開發間接費用時相對於房屋成本而言的,但是歸根到底是可以計入到房地產開發的成本裡面去的,雖然叫費用。 但是,房地產開發費用是計入當期損益的,不能計入成本,不按照房地產項目來歸集和分攤,所以區別就是在這里,字面上很是迷惑人。
㈢ 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含哪些
根據《土地增值抄稅暫行條例》新建房地產的扣除項目的規定: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兩方面內容: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
①出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③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如①登記、過戶手續費和②契稅。
㈣ 求助: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契的扣除問題
你仔細看題目,它在設定時就沒有考慮到契稅的,要不然外商投資企業轉讓那塊土地,怎麼會直接給出「相關稅費」呢?怎麼不叫你自己算下可扣除的契稅?而且實踐中契稅稅率不一定是3%哦!
㈤ 關於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允許扣除
你好,只允許扣除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道理很簡單,比如自建房產後轉讓,這個行為應該交兩道營業稅,即自建行為的組價和轉讓不動產。 但是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只能扣除轉讓不動產行為的繳納的營業稅。
㈥ 誰能告訴我,在土地增值稅中 可以扣除項目中,的「加計扣除」是什麼意思。可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以下五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分析上述五項扣除項目,前四項是納稅人實際發生並有準確數字的,但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卻不是企業實際發生的項目,而是計算土地增值稅中的一項特殊加計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款規定,該扣除項目為「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之和的20%。
加計扣除項目,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須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不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包括其他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和個人;二是必須實際從事了房地產開發業務,對只從事房地產二手轉讓的企業,不得減除加計扣除項目。
【例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其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銷售收入1.4億元,已知該公司支付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費及開發成本合計為4800萬元,該公司沒有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銀行借款利息,該商品房所在地的省政府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10%,銷售商品房繳納有關稅金770萬元。該公司銷售商品房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
A.2256.5萬元
B.2445.5萬元
C.3070.5萬元
D.3080.5萬元
【答案】B
【解析】銷售收入=14000(萬元),
扣除項目合計=土地使用權費及開發成本4800 +房地產開發費用4800×10%+相關稅金770+加計扣除費用4800×20%=4800+480+770+960=7010(萬元),
土地增值額=14000-7010=6990(萬元),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比例=6990/7010=99.71%< 100%,
土地增值稅額=6990×40%-7010×5%=2445.50(萬元)。
㈦ 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是否都要扣除購置原價,而購土地時支付的相關稅費,又不能扣除,來計算營業稅金
轉讓受讓取得或抵債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差額計算營業稅,只允許扣除購置原價或抵債作價,不能扣除相關稅費。
提示:買房賣房,買地賣地,差額計算營業稅,如買地蓋房再賣房,只能全額計算營業稅。
㈧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和耕地佔用稅是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還是「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和耕地佔用稅,由於是按照實際佔用耕地面積計算,並一次性繳納,因此可以不通過「應交稅金」科目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房地產項目的成本費用之中,即開發成本中。
如果是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或企業合並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可能不同,則存在納稅調整問題。因為會計與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均為土地使用權證書中所註明的使用年限,所以土地使用權後續計量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是一致的,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8)不能計入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扣除擴展閱讀:
企業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依據該規定,該公司在購買的土地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應該將土地使用權和開發建造的廠房分別作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土地使用權價值攤銷和固定資產折舊也應該分開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2010年1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購入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為2000萬元。
公司在地上自行建造生產車間,領用工程物資3000萬元和原材料1000萬元,應負擔職工工資1800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2030萬元。
該工程已經完工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土地使用權證書中所註明的使用年限為50年,廠房使用年限為25年,採用直線法攤銷和計提折舊。
假設不考慮凈殘值和其他相關稅費,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1.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契稅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㈨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什麼不能全額扣除
因為土地使用權的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貫穿於整個使用周期,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不能在當期全額扣除,而要按其使用周期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