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所有權證明
『壹』 機械設備所有權變更是否需辦理備案登記
是的,必須辦理抄。
備案襲登記是備案審查制度的基礎性環節。根據《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在備案登記階段應對報備文件的報備時限、報備格式、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登記要求的,視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
對報備時限的審查。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制機構依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對於不報送規章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章備案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當前,由於電子備案工作尚未正式全面開展,靠紙質文本報送備案受制於郵寄、接收等因素較多,往往會使報備的及時性受到一定影響。
對報備格式的審查。
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的電子文本;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制定主體符合規定但報備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貳』 分期付款購買工程機械方面的法律糾紛,買受人提了車光付了首付後再未付過款,出賣人將工程機械扣回,現
首先看合同約定,一般先補償賣方損失後,將差額部分退還,以下是法律條文和案例
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分期付款期間車輛所有權歸售車人所有,買車人逾期付款,售車人是否有權將車收回,在回贖期內,買車人再次違約,售車人是否有權出售車輛折抵欠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案件索引
(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原告包頭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某汽貿)。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某某、楊某某,內蒙古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略,漢族,現住鄂爾多斯市某區某村,個體運輸戶。
委託代理人王某某,內蒙古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鄂爾多斯市某工程機械施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某機械),住所地:鄂爾多斯市,組織機構代碼不詳。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原告某汽貿訴稱,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簽訂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7台自卸車,單價每台34.5萬元。協議簽訂後,原告將車交與被告,被告未能按期付款,現要求被告給付購車款142萬元及違約金5922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某某辯稱,被告分2次共買了13台車,逾期付款後,原告已經收回了12台車,包括這7台車。合同標的收回,合同自動終止,被告也不欠原告車款了,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機械的答辯意見同上。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原告與被告趙某某簽訂了一份《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趙某某向原告購買北方賓士自卸車7台,每台車款為34.5萬元,合計241.5萬元,每台車支付首付款4.5萬元,餘款210萬元分15個月付清,即分期付款期間為2011年3月13日至2012年6月13日,每月付款14萬元;逾期付款承擔日千分之一違約金;在被告未付清車款前,原告保留車輛的所有權;被告某機械進行了擔保。協議簽訂後,原告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趙某某於2011年6月24日、8月29日分2次向原告付款80萬元,包括7台車的首付款31.5萬元(4.5萬元×7台),尚欠161.5萬元車款未付,至2011年底,被告趙某某在分期付款期間付款數額應為126萬元,實際僅支付了48.5萬元。
被告趙某某逾期付款後,原告於2011年底將7台車收回。2012年4月2日,原告與被告趙某某簽訂了《還款約定書》,約定,被告趙某某將拖欠車款在2012年5月底前付清,如違約,自願將所購車輛由原告某汽貿收回。《還款約定書》簽訂後,被告趙某某將7台車開走,被告趙某某再次違約後,原告某汽貿將車於2012年6月中旬第2次收回。原告在等待被告趙某某付款無望的情況下,於2012年11月將7台車以每台11萬元的價格出售。出售後,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了上述請求。
九原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被告趙某某分2次向原告某汽貿付款80萬元,尚欠161.5萬元未付,在扣除7台車首付款31.5萬元後,剩餘的48.5萬元是被告趙某某分期付款中交納的購車款。在保留所有權買賣關系中,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將車收回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按照承諾回贖標的物的,原告另行出賣標的物,也同樣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趙某某違反回贖期承諾付款的情況下將第2次收回的車輛以每台11萬元的價格出售,並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出售7台車的價款77萬元,應當折抵被告趙某某的購車款,即241.5萬元核減已付80萬元、賣車77萬元,被告趙某某應當拖欠原告車款84.5萬元;被告在分期付款中已逾期,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按照合同計算違約金數額超過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所以本院依法予以調整;被告某機械是擔保人,應當對被告趙某某的欠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對原告賣車價格有異議,可以另行進行訴訟。被告趙某某認為原告將車收回,買賣合同自動解除,不拖欠購車款的辯稱理由,該主張不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九原法院於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某汽貿購車款84.5萬元;二、被告趙某某支付原告某汽貿違約金253500元(84.5萬元×30%);三、被告某機械對以上欠款承擔連帶清償擔保責任。四、駁回原告某汽貿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一、本案爭議的焦點
原告第2次將車收回,是履行合同還是合同自動解除。被告趙某某第2次將車開走後,未在承諾期內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在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原告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權收回保留所有權的車輛,原告將車收回應當視為被告趙某某在履行合同中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後果,而不是解除合同。
二、原告保留所有權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原告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買受人未付清欠款前,保留了所有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買受人違約,出賣人是否有權將車收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規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被告趙某某在分期付款期間,未能按期支付價款,原告有權將車收回。
在第1次將車收回時,被告趙某某隻支付了80萬元車款,佔到總價款的3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收車時,被告趙某某所付車款尚未達到75%以上,原告收車時也並未違反此項規定。
四、回贖期內買受人再次違約,出賣人是否有權出賣標的物
被告趙某某違約後,原告將車收回,經過雙方協商,被告趙某某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付清拖欠的車款,雙方協商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付清拖欠的車款」,是原告給了其一定的回贖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個「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付清拖欠的車款」的回贖期,消除了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原告正是得到被告趙某某的承諾後,將取回的車放走。
按照雙方的協商,原告允許被告趙某某在回贖期間將車取走,為的是盡快叫其營運,掙得運費支付拖欠的車款,被告趙某某將原告取回的車輛開走後,在約定的回贖期內,未按照承諾付清拖欠的貨款,再次違約,原告只得第2次將車取回,在等待一段時間後,被告趙某某仍然未履行義務,原告將取回的車出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買受人在回贖期間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因此,贖回期內買受人再次違約,出賣人是有權出賣標的物。
五、出售價格是否必須與買受人協商
原告將取回的車出售,價格並未與被告趙某某協商,這是否合法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可以看出,出售的價格是否需要協商,並無硬性的規定,原告出售取回的車輛,是可以的。
如果被告趙某某對出售的價格有異議,認為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可提起反訴,本案中被告趙某某未提反訴,但本院也為其保留了訴權,即「被告對原告賣車價格有異議,可以另行進行訴訟」。這樣做是為了防止原告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車輛而損害被告趙某某的利益。
六、判決最終數額的確定和調整承擔違約金的依據
原告起訴拖欠貨款數額並未核減出售車輛的價款,按照以上規定,出賣所得價款應當扣除未清償的價金,因此,原告應當扣除已付價款外,還應當扣除另行出售標的物所得價款,原告未予扣除,本院進行了糾正。
原告要求的違約金明顯過高,已超過了拖欠本金的7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本案已判決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拖欠車款,原告造成的其他損失沒有證據證明超過30%,在此情況下對違約金進行了調整,判決違約金為拖欠本金的30%。
以上分析認為,該案認定的事實清楚,法院判決的每一項均有法律依據,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叄』 機械設備所有權變更是否需辦理備案登記
需要抄辦理備案
鐵甲論壇甲友提供的信息: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對於航空器、船舶、車輛,它們屬於動產,但因其價值較大,可移動,故法律對其所有權轉移做出了登記的規定,如車輛,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動產均以交付而獲得所有權,而車輛等特殊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故機械設備所有權應當屬於特殊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肆』 買挖掘機有沒有什麼證件,就像汽車的行駛證一樣能證明對機器所有權的憑證
不需要出示對機器所有權的憑證。
挖掘機不屬於道路行駛車輛,因此沒有行駛證、駕駛證。 只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發放的特種設備檢驗合格證和操作人員的操作上崗證。挖掘機是一種生產機械,不需要像汽車一樣辦理注冊行駛證,其所有權憑證主要是購買(供銷)合同和發票。
(4)機械所有權證明擴展閱讀:
1、挖掘機是經濟投入大的固定資產,為提高其使用年限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設備必須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明確職責。必須調崗時,應進行設備交底[4]。
2、挖掘機進入施工現場後,駕駛員應先觀察工作面地質及四周環境情況,挖掘機旋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以免對車輛造成劃傷或損壞。
3、機械發動後,禁止任何人員站在鏟斗內,鏟臂上及履帶上,確保安全生產。
4、挖掘機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員在回轉半徑范圍內或鏟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駕駛人員不得進入駕駛室亂摸亂動,不得帶培訓駕駛員,以免造成電器設備的損壞。
5、挖掘機在挪位時,駕駛員應先觀察並鳴笛,後挪位,避免機械邊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後的位置要確保挖掘機旋轉半徑的空間無任何障礙,嚴禁違章操作。
6、工作結束後,應將挖掘機挪離低窪處或地槽(溝)邊緣,停放在平地上,關閉門窗並鎖住。
『伍』 動產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是什麼比如機動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
一切可以做為證明動產文書或者證明,都可以做為證明文件。
如果證明機動車的所有權,可以由登記證、行駛證、完稅發票或者其它的文書來證明。
『陸』 機器設備所有權資產評估報告可以證明所有權嗎
1、機械設備評估報告不能完全證明所有權。
2、評估機械設備如果能提供原始購置發票、生產廠家、規格型號等權證的評估報告可以完全證明所有權。
3、如果購置二手設備或者是圖便宜沒有要當時購買設備權證,沒有入賬,就算是做了評估也不能完全證明其所有權,這樣的評估報告只能是作為依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