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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和肖像權

發布時間: 2021-01-14 07:22:07

⑴ 如何判定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歸屬

很多人都喜歡拍照,那麼對於人像攝影作品的歸屬就是很重要的一點。其中我們知道每個人都享有肖像權,那麼如何判定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歸屬?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何判定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歸屬1、自行拍攝。自行拍攝的人像作品,著作權歸攝影師個人所有。2、合作拍攝。與別人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各方共同享有。3、委託作品。受人委託拍攝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由雙方先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那麼著作權就歸受委託人,也就是攝影師。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人像攝影作品的肖像權自然是歸被攝影者享有。

⑵ 著作權和肖像權問題

可以來使用,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自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

⑶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是什麼意思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指的是: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對於接受肖像權人「委託」創作人像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應歸被攝影者即肖像權人,肖像權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攝影人以他人肖像為基礎創作,從而完成了此委託合同,著作權屬於肖像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一種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人像攝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一般情況下,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歸攝影者所有。

(3)著作權和肖像權擴展閱讀:

使用公民的肖像時,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這些情況包括:

1、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國家領導人、著名學者、運動員等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露面時,為報道其活動、事跡而使用其肖像。各級領導人的外出考察、參觀的照片;著名學者的演講;運動員比賽的圖片都屬於這類。

2、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可以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的照片。比如新聞媒體在報道遊行、閱兵或慶祝活動或其它公眾性活動時使用的照片,參與活動的人不能提出肖像權。

3、為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構成侵權

4、在風景區內創作的照片,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的。並不以該人物為主的,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⑷ 淺析綜藝節目中明星肖像權和著作權的區別及歸屬

著作權法:
1、版權是歸拍攝者所有。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只要這個明星不是用於下列用途,可構成侵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⑸ 財產所有權包括個人的著作權、肖像權嗎

從狹義上,財來產所有權是與著作自權、肖像權並列為個人的權益,從廣義上,人身、財產所有權益是包括所有民事權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⑹ 一個關於版權和肖像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
1、版權是歸拍攝者所有。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只要這個明星不是用於下列用途,可構成侵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3、著作權的一切權利歸著作權人享有,其他人不享有權利,著作權人授權除外,所以明星沒有使用權.
4、 明星享有肖像權,著作權人要進行商業活動要取得肖像權人同意。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5、非營利性使用,如果故意扭曲、醜化、污辱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同樣構成侵權。

⑺ 肖像權與版權的問題

版權屬於知識產權,其權利屬於作者的,因此照片的版權屬於攝像師的。

肖像者屬於人身權,依附於人身的,屬於該個人所有,也就是說整形人享受肖像權。

肖像權是基本的人身權,幾乎每個國家都有保護肖像的法律規定,但不一定會用到「肖像權」或類似的一個概念。

攝影師拍個人造景物,照片的著作權人仍然是攝影師的,只不過他有可能需要獲得創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一定的費用.同樣的,照人的臉,著作權不變,不過他有可能需要整容者的同意.

⑻ 關於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與肖像權

如果他敢復把你照片亂發你就起訴他,制告他敲詐勒索,另外如果照片中的人物是你,肖像權是屬於你的不屬於他,就算你們沒有合同和契約,那你也是肖像權的擁有者,如果他利用你的照片進行商業活動,在沒有你的授權下使用屬於非法侵佔肖像權,從你敘述的規程你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和他斗,你這是在替自己維權嗎,沒有任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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