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只有使用權可以租嗎
Ⅰ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可以出租給別人嗎違法嗎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就只能自己使用,不能轉租,不能轉借,也不能買賣。
Ⅱ 房屋的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轉讓
1、這兩者在法律上沒有什麼實質區別,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區分沒有實質意義,不管具體用何種性質來定義,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還是大前提。
2、合同法上的租賃關系,其實質內含就是使用權的轉讓關系。你所說的兩者的區別沒有法律依據,耶沒有區分的意義。
3、用使用權轉讓的形式規避法律強行性規定的情況,要看具體的合同是怎樣約定的,如果條款明確有買賣的意思,就屬於規避法律的違法行為,該合同無效。如果條款上看和租賃基本一致,就是實質上的租賃,適用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
Ⅲ 房子的使用權可以對外出租嗎
物權法,將財產所有權構成劃分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你的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給你大略的分析一下,五年前你買的房子,錢沒有付清也沒有過戶,你們已經住進去了,但是你們現在任然只有房子的使用權和佔有權而沒有房子的處分權,在沒有過戶的情況下房主變卦,其實你也沒轍,應為沒過戶,屬於私下交易,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而現在變成了你們租了這套房子,就更能說明這個套房子的最終處分權是在原房主那,簡單的說,房子是他的,你現在把他房子再轉租給第三方,當然要經過房主的同意,因為房子是他的嘛!
Ⅳ 房屋租賃使用權有哪些 房屋租賃使用權有限制嗎
第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無權轉租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據這個規定,承租人無權擅自轉租房屋,即使原租賃合同中並未明確禁止轉租,承租人也無這個權利。
第二、承租人轉租哪些有效:
一是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有權轉租」;
二是在轉租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這種同意,律師建議一定要是書面的,以免爭議。
三是在轉租行為發生後,原出租人認可轉租行為。律師同樣建議,一旦原出租人認可,轉租的雙方一定要取得原出租人的書面認可文件。
第三、哪些房屋租賃是不能轉租的呢?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有哪些條件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Ⅳ 使用權房子可以出租嗎
物權法,將財產所有權構成劃分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你的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給你大略的分析一下,
五年前你買的房子,錢沒有付清也沒有過戶,你們已經住進去了,但是你們現在任然只有房子的使用權和佔有權而沒有房子的處分權,在沒有過戶的情況下房主變卦,其實你也沒轍,應為沒過戶,屬於私下交易,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
而現在變成了你們租了這套房子,就更能說明這個套房子的最終處分權是在原房主那,簡單的說,房子是他的,你現在把他房子再轉租給第三方,當然要經過房主的同意,因為房子是他的嘛!
Ⅵ 我不是房屋的主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權,能不能將房子租出去
需要經過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Ⅶ 房子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賣,能不能出租
需要徵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否則,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Ⅷ 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權是否有限制
房產使用權是依照約定或法定對房產進行居住使用的權利,屬於財產權利,承租人承專租房產即取得了屬對房產的使用權,權利內容受限於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時取得使用權的方式之一。二者最重要的區別是,使用權是一種具體民事權利,租賃時取得使用權的一種方式。
Ⅸ 怎麼理解只有「使用權的房子」
所以在此就這一類問題再談一些個人的看法。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實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來,大多數公房都經過產權改革變為了私房(即以一定優惠條件將公房出賣給單位職工),但在一些地區有少量公房沒有改革,仍然由職工象徵性地出一些房租繼續租住。由於一住就是幾十年,房租又很少而且還是從工資里直接扣除,所以住戶已經意識不到租賃關系的存在,總感覺這個房子就是自己的,只不過自己享有的是「使用權的房子」。然而,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在物權法的權利體系中並不存在「房屋使用權」這一獨立的物權類型。雙方之間存在的只是租賃合同,只是債權債務關系。關於租賃合同,《合同法》是這樣定義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條又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所以說白了,所謂的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實際上就是承租來的公房,承租人僅僅是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子真正的所有權人並不是租住在裡面的承租人,而是收取房租的單位即出租人,雙方之間只是出租與承租的關系,最終承租人還必須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因此「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只是民間通俗的說法,法律上並不存在這一物權類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民法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被稱為所有權的內容或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在出賣給職工之前,單位將房屋出租給職工居住,只收取少量房租,單位行使的是四項權能中的處分和收益權能;職工通過購買實現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使單位失去所有權,自己獲得所有權而成為房子真正的主人,職工才能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權能,進而才能談得上出賣、贈與、抵押、出租、繼承等。租來的公房在單位出賣時怎麼辦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盡管享有的是債權,但是這個債權又具有一定的物權的性質,是物權化的債權,所以在單位出售房屋時,作為單位職工的承租人可以優先購買該房屋。買下後才成了房子真正的所有權人,才談得上以後的處分問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承租期間,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去世怎麼辦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本人認為,一般而言,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可能只是承租方中的一個人,但是應該理解為簽字人是代表承租方簽訂合同的,所以並不是一旦簽字人死亡了租賃合同當然立即終止,與其共同生活的人(范圍很廣,不限於家庭成員)立即就沒有權利繼續租住了,而是在原租賃期限內,與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還可以繼續居住,直至租賃合同期滿。但由於是租來的,該房屋仍然不能出賣、贈與、抵押或者繼承。
Ⅹ 房子的使用權可以對外出租嗎
物權法抄,將財產所有權構成劃分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你的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給你大略的分析一下,
五年前你買的房子,錢沒有付清也沒有過戶,你們已經住進去了,但是你們現在任然只有房子的使用權和佔有權而沒有房子的處分權,在沒有過戶的情況下房主變卦,其實你也沒轍,應為沒過戶,屬於私下交易,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
而現在變成了你們租了這套房子,就更能說明這個套房子的最終處分權是在原房主那,簡單的說,房子是他的,你現在把他房子再轉租給第三方,當然要經過房主的同意,因為房子是他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