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轉讓所有權
您好,根據《物權法》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物轉讓應屬無權處分訂立之合同,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該合同有效,但物權效力待定。
2. 物權法: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有物權爭議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品,但未作登記。該物品涉及的責任,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權人的責任,而不必需追究你的責任。
善意第三人,通常指的是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不知情,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第三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佔有人賠償損失。善意第三人就是沒有過錯的第三人。
(2)船舶轉讓所有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160條 本條所稱的「第三人」,指的是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理由有二:
第一,就法律性質而言,物權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恆優先於債務人之一般債權,這是民法上的基本規則,動產抵押權既屬物權,理應優先於債務人之一般債權人,登記與否不能影響其物權優先效力。
第二,就交易安全而言,一般債權人借與金錢系信賴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故應承擔不獲清償的風險,否則其為避免不測之害,自應設定擔保物權。而且一般債權人與動產抵押標的物並無法律上的直接聯系,不能承認其具有對抗動產抵押的效力。
關於第三人善意的判斷。本條所稱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動產抵押權的存在,而不能解釋為「善意無過失」。
否則如果要求第三人「善意無過失」,無異於要求所有參加動產交易的人,均須注意該動產是否已經有擔保權的存在,則顯然不利於動產的迅速流轉和市場交易的安全,對第三人過於苛刻。因此,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即為「善意」。
3.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的對抗善意
舉個例子,你的朋復友A把車賣給了你制,你支付了款項,A把車交付給你,但是你們沒有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也就是說車子還是登記在A的名下。幾天後,因為A欠B債務,B將A訴至法院,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仍在A名下的那輛已經交付給你的車查封。也就是說,你和A之間的交易,因為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對於車的物權變更僅在你們二人之間有效,而不能對抗法院的查封。你也只能向A提出那輛車的債權之訴,而不是物權之訴。
如果有證據證明A並未欠B債務,而是AB二人惡意串通,則B並非善意第三人。
4. 車輛 船舶的轉讓自轉讓協議生效時起轉移所有權 而非登記時轉移
車輛,船舶,飛行器屬於動產,因為價值巨大,我國法律將他們擬制為准不動產。
但是車輛,船舶,飛行器等動產,自交付發生所有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且這三種動產,可以設定抵押權。
合同生效,物權不發生變動。合同只是負擔行為,就是雙方均承擔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請求權,必須雙方各履行義務,一方履行交付價款義務,一方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而且他們的權利主張需要相對人的交付行為才可以享有。
而交付行為,屬於物權行為,只有發生交付,才產生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登記,只是為了保護交易行為中的善意第三人而設定。
5. 船舶轉讓怎麼變更所有權
《中華復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制》第13條規定: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3、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行政審批許可、條件:
1、屬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轄;
2、船舶登記項目變更;
3、利害關系人同意變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變更共有船舶。
申請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變更項目的證明文書;
3、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
4、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抵押權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關系同意變更的文書(需要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6.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來機自動車屬於特殊動產。在我國此等物權的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使得該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具有合法的權利外觀,如果不登記,第三人從外部無從知曉該等不動產的權屬已經發生變化,所以要求登記,他不像其他動產,交付就可以視為物權變動。法律是站在保護交易安全和安定性角度考慮的。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第三人在不知道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從而與該不動產所有人就該不動產進行交易,那麼該不動產所有人或者先於該第三人交易的人,均無權否定該第三人與該不動產所有人發生交易的行為合法性、效力。
7. 關於船舶轉讓的法律問題
你好來。
首先,你們之自間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說明乙方已經退出,屬於你自己所有。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要辦理登記手續。如不辦理,在你們之間有效,但對你們雙方之外的人不具有轉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對其他人來說,該船還是你們雙方共有的。經濟糾紛等均收你們雙方承擔。
其次,公證費用你可以到廣西省司法局的網站查看一下關於公證收費的規定。
8. 船舶所有權法人變更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船舶所專有人申請屬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9. 船舶交易的步驟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轉讓申請
船舶轉讓方需提交如下要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註明原件的,復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所有人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還需提交船舶經營人法人營業執照。
(5)國資船舶還須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轉讓申請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所提交的船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材料要件齊全的轉讓船舶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轉讓船舶不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
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掛牌
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華船舶交易網)、航交所電子顯示屏等對外公開掛牌,向社會發布船舶轉讓信息。掛牌內容以《船舶轉讓申請書》記載內容為主。
2、受讓申請受理
意向受讓方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並填寫《船舶受讓申請書》:
(1)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船舶交易委託合同》。
依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招投標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未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根據轉讓方要求進行下個周期的掛牌或摘牌。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賣出方和受讓方可選擇船舶交易範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留存上海航運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有疑義且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該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方。
五、交易審核
簽訂合同後,船舶交易雙方提交或補充下列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若已注銷,需提供注銷證明(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證明(原件);
(5)買賣雙方營業執照;
(6)進口船舶需提供外經貿委機電辦允許進口的批文及海關報關文件;
(7)買賣雙方單位稅務登記號;
(8)買方已向賣方支付船款的銀行憑證;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予以審核通過後,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並經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六、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協議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代為其辦理交易船款的結算業務。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按規定交納鑒證費,並領取由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持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向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