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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農村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4 10:25:45

1. 集體土地租賃30年合法嗎

土地租賃的兩種方式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二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30年農村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

第一,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

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2. 土地使用權三十年的是什麼性質的房子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無非就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加油站是20年,大產權商鋪專是40年,小屬產權住宅和商鋪是50年,大產權住宅是70年。
================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3. 30年不變土地政策是哪一年開始的

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3)30年農村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准。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江門日報 傅學超)

3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對於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閑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針對陳小姐所投訴的市區某樓盤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問題,該房地產開發商的有關負責人梁經理就曾表示,該地塊於1993年出讓時,他們公司並不是一手買家。2007年,該公司接手此地塊時,地塊的閑置時間已經很長了。

同樣,在江海區一「縮水」16年的某樓盤所在的地塊,在1994年首次出讓後,也閑置十多年才開始大面積開發。

對於閑置時間長的問題,有市民認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土地後,為賺取最大的利潤,故意不及時開發,等待升值後再進行開發,而等到可以銷售時,土地使用年限已經過了很長的時間。

對此,市國土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來,我市國土部門已經採取了多種措施,加大處置閑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閑置的現象。

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為,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

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周期可能延遲得更久。

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4. 30年不變的土地使用權,公務員土地如何確權

土地確權只是 對權利的確認,沒有是時限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權的時限規定內。容1984年先提出來承包期15年不變。到了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就是45年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農村土地有三個方面的權利,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簡單的說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權,村民取得了承包權以後再通過流轉的方式轉包給其他人,接受轉包的人就具有經營權。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融為一體,也可以分開。

5.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30年,但是有人在土地上蓋房,村集體土地還能收回來嗎

土地抄權和房屋使用權是兩襲個各自獨立存在的。
根據你所說的農村土地,那麼你的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
比如你的土地使用權是30年,那麼在這30年內,你可以隨意的拆屋建房。如果超過30年後,土地上有附著物,你可以繼續在此居住,但是你不能重新對房屋進行建設或者拆屋重建。
如果你一旦拆屋,土地上就沒有附著物了,那麼村集體就有權收回農村集體土地。
具體你可以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6. 開荒30年,耕做30年土地能辦理長期使用權嗎

農戶開墾耕種的「四荒地」、閑塘空地、「拱頭地」等集體未利用土地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戶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

對報請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

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注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

(6)30年農村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開荒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國有土地)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第五十九條 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7. 是否可以將30年的土地使用權永久的轉讓給其他人

一、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並且回耕地不可以超過法答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與農村村委會達成協議得到一塊地的使用權50年」,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其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另外,僅有與村委會的協議還不行,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證》。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8. 30年前分了土地給村民丟荒了,另一方從新開荒使用33年請問使用權歸誰所有

30年前分給土地。給農民丟荒啦!重新開始開皇帝做了33年。因為國家沒有規劃給你再做幾十年都是人家的。這應該土地是分給人家的。人家哪怕慌了也是人家的,你要開房做是可以,但是歸權利是人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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