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㈠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需要登記嗎
宅基地使用權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即使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也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但如果宅基地需要轉讓或宅基地消滅時,就需要進行登記了。
㈡ 農宅基地如何變更使用權利人
1、宅基地轉讓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專提屬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轉讓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宅基地轉讓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㈢ 農宅基地如何變更使用權人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壩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
(4)福利性。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轉讓行為應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
(二)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三)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的幾種類型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
(二)因房屋繼承發生的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
(三)因房屋贈與發生的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
(四)因分家析產發生的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
(五)因房屋交換發生的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需提供的要件
(一)因房屋買賣(已辦房地產權證)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申請審批表
(2)重慶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在國土所經辦人員見證下親自簽署,經辦人員簽署意見並加蓋國土所公章(復印件需國土所經辦人員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3)轉讓方與受讓方戶口簿(包括戶口增減頁)、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需國土所經辦人員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4)承諾書。轉讓方承諾該住宅出售後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重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5)證明。村民委員會證明(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買受人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無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6)契稅完稅憑證。驗原件收復印件(經辦人員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7)房地產權證原件。
(二)因房屋繼承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申請審批表
(2) 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復印件需國土所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3)A、法定繼承(按法定繼承順序辦理);B遺囑繼承; C遺贈。法定繼承需提供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關系證明;遺囑繼承和遺贈需提供被繼承人書證
(4)繼承人身份證、戶口薄。驗原件收復印件(國土所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5)房地產權證原件
(三)因房屋贈與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申請審批表
(2)房產贈與書。贈與人與被贈與人在國土所經辦人見證下親自簽名並蓋手印,經辦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國土所公章(復印件需國土所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3)贈與人與被贈與人戶口薄、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4)承諾書。贈與人承諾該房屋贈與後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
(5)證明。村民委員會證明(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被贈與人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無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6)契稅完稅憑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經辦人員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7)房地產權證原件
(四)因分家析產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申請審批表
(2)房產分割協議。全部家庭成員簽名,經辦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國土所公章(復印件需國土所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3)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包括戶口薄增減頁(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4)證明。家庭成員戶口未在一起的,需公安機關提供關系證明。
(5)房地產權證原件。
(五)因房屋交換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申請審批表。
(2)房屋交換協議。協議需在國土所經辦人員見證下親自簽署,經辦人員簽署意見並加蓋國土所公章(復印件需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3)交換雙方戶口簿、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需國土所經辦人員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4)契稅完稅憑證。驗原件收復印件(經辦人簽與原件一致並署名)。
(5)房地產權證原件。
㈣ 宅基地使用證的變更流程是怎樣的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用益物權。從長遠發展上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進行登記,既有利於加強土地管理,又有利於確認物權,減少爭端。
宅基地使用證
宅基地使用證
變更工作程序
審查證件→情況調查→測量尺寸→填寫報表→上報審批→發證
變更基本條件
1、申請人戶口必須在本村
2、申請人戶口必須是農業戶口
3、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證
需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5、原土地登記卡二件,原宅[1]基地使用證原件
6、更正後填寫的土地登記卡三張
宅基地使用證發放辦法
為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加強房地產管理,保護耕地,防止非法佔地建房,決定對農村建房批准用地戶和已建房屋無證使用戶,統一發放宅基地試用證,使建房用地戶和宅基地使用戶取得住房用地的合法使用權,並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具體的發放辦法如下。
一、對決定發證後新批准用地的建房戶:按法定手續批准用地的建房戶,要按規定的批准用地面積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交納土地管理費,發給《宅基地使用證》。建房戶憑《宅基地使用證》由鄉、村統一安排放樣和破土築基。
二、已建房屋的無證使用戶,包括經清查處理的非法佔地建房戶,以襯為單位對土地改革後至1985年5月31日的建房戶,經統一清查丈量登記,由材委會填報分戶清冊,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發放《宅基地使用證》。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規定
目前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與注銷登記的規定,主要見於土地登記規則中。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後三十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後十五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稅費繳納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等申請變更登記:(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一並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變更而使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第39條規定:「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的,交換、調整土地的各方應當在接到交換、調整協議批准文件後三十日內,持協議、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共同申請變更登記。」第56條規定:「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持原土地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第5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未按照本規則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用益物權。從長遠發展上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進行登記,既有利於加強土地管理,又有利於確認物權,減少爭端。目前有些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制度不夠完善,有的宅基地還沒有登記。這一現狀盡管還沒有引發大的矛盾和糾紛,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變動時就有可能對受讓宅基地的人帶來潛在的風險。本條考慮到我國廣大農村的實際情況以及登記制度的現狀,雖然沒有明確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一旦發生變更一律登記,但是對於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則明確規定了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登記是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或者消滅,是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事由;在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後,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物權法第153條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作了與其他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銜接性規定,已經為未來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發展完善留下了空間。對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規定,將隨著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發展完善,逐漸發揮其應有作用。
㈤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怎麼過戶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去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事宜。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5)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擴展閱讀:
案例:
2010年12月3日,關坪村村民肖某由於欠下符明100多萬元債務無法償還,旬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肖某在旬陽縣關口鎮關坪村三組的143.5平方米的一處河堤邊的庄基地估價33萬元判給符明以清償債務。
這片庄基地在過戶給符明的過程中經過勘察,發現由於2011年蜀河電站在加固河堤時拓寬了原有堤壩,因此這塊宅基地面積比原來多出了21.1平方米,符明當即向旬陽縣國土資源局繳納了1000多元「土地儲備金」。
2012年2月22日,該局給符明辦理了總面積為164.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證,並標注了四至邊界。
2013年4月,符明出地皮,該村村民張加升出資,兩人合作一起准備在該處庄基地上建新房。建房的一切手續均在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完畢,建築材料也都准備就緒。然而,當他們打好地基、房子才剛剛蓋了一層樓時,就接到了旬陽縣國土局撤銷符明所持該庄基地土地使用證的通知。
這讓符明和張加升兩人焦急不已:如果撤銷了土地使用證,房子就沒法繼續施工,而前期已經投入了近90萬元。
㈥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不經變更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版、權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基於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給出的使用宅基地群眾需要符合的兩個條件,政府可以隨時對宅基地進行重新審批,重新做出決定。任何情況不是變更登記,就是針對一個特定的家庭審批、批准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戶主自然改變政府根據村委會上報情況政府內部審批一遍,再次批准登記造冊。
㈦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嗎
宅基地能否過戶要分情況,如果購買人是本村戶口且獨立成戶,又在本村沒有其內他宅基地的情容況下,可以到當地縣級國土局辦理過戶手續,其他情況下不能過戶。
農村房屋一般都只有土地使用證,而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所以宅基地不辦理過戶在法律上來說你並沒有房屋的所有權,日後遇到佔用、拆遷等事情,糾紛會很多,希望能慎重。
㈧ 宅基地更名需要什麼詳細手續
農村宅基地變更戶名需要的手續: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農村宅基地變更戶名所需的材料及條件如下:
一、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2、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3、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2、身份證明
3、房屋權權證書
4、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5、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8)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擴展閱讀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2.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由於涉及全國9億農民「安身立命」及攸關社會和諧穩定,國家政策和立法一直從嚴控制宅基地轉讓。《物權法》中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四條,其它規定散見於《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中。應注意,《物權法》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特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為防止出現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
國務院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 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也體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