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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所有權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14 10:58:34

A. 我現在想買一商鋪可合同上註明使用權到2045年,這樣我是否沒有所有權到期他方可以收回。

《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當購房者購買商品房並取得產權證明後,即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及所分攤的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
房屋使用權與所有權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比如:承租人未經所有人許可,不得將所承租的房屋轉讓或轉租;房屋使用權人不能將其房屋予以抵押。而擁有所有權的房主,則擁有這些處分、收益的權利。
也就是說房屋的使用權人對房屋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你說的國有資產的房屋應該說的是公有房吧,一般來說公有房拆遷的,共有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而使用權人(公房承租戶)也可以要求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該規定,公有房的使用權人即公房承租戶,有權利定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獲得拆遷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採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B. 拍賣的標的為商鋪 所有權是誰的

司法拍賣的話,所有權是被執行人的。
非司法拍賣的話,所有權是委託人的。

C. 商鋪屋頂的所有權歸誰

一、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毗連房屋(指結構相連或共有的房屋)的毗連部分,往往既是某個業主享有所有權的建築單元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與其他業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應當是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二、但由於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據我國現行建築規范,屋頂是不計入整棟房屋的建築面積的,當然其也不計入分攤面積。另外,屋頂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進行權利登記。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是確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三、所有業主有權對其屋頂平台均享有使用權,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將屋頂平台出租,業主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時,可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並按符合要求的程序進行操作。
四、屋頂平台作為一項不動產,其物權必然將歸屬於購買了房屋的全體業主。任何人利用屋頂平台來獲利,實質上就是在攫取業主的經濟利益。既然屋頂平台的物權將屬於購買房屋的業主,開發商在未獲得業主的普遍許可的前提下是無權出讓屋頂平台使用權的。只有當業主以某種形式普遍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轉讓。

D. 關於商鋪產權和使用權的問題

按規定 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高70年,商業用地使用權最高年限是40年。
估計你這是小區內的臨街商業吧,也就是說土地局沒有把同一宗地塊上的商業單獨出來。對你來說你是不吃虧。

E. 商鋪門前車位歸屬

你的這種情況,應該屬於商家或單位交費並簽署了相關協議,獲得了車位的優先使用權。但是由於沒有執法權,收費中心只能進行宣傳提倡,要求商家配合給社會提供方便,車位空餘時允許社會車輛使用或收取你們的費用。你的這種情況,就應該屬於此類。

其實商鋪擁有者需不需要交費,這些問題其實在很多地方存在,但是都沒有一個明確說法。有地區說是公共資源,但是有的可能以「買斷」的方式簽署協議,所以每個地區存在的情況各不相同。

按照武漢市機動車道路停車收費管理中心表示,有需求的臨街門點,可以根據需要申請辦理單位(個人)專用停車泊位,該泊位就是部分按規定申請繳納年費商家所說的「專屬車位」。

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單位申報優先承租使用泊車位。在湖北武漢,各大商場、酒店單位可申請購置門前路邊泊車位使用權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5)商鋪所有權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如果是商鋪門前的車位要收費,你可以要求他們出具正規發票,如果能出具正規發票,或者有相關協議,那麼他們肯定就是按照商家或單位交費並簽署了相關協議,獲得了車位的優先使用權。所以收費在本地區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出具不了正規發票或證據,就不能證明他們擁有權力,並不能收費。

理論上商家對店鋪前的空地進行管理是好事,但不代表商家有權私自佔有並規劃停車位。公共停車位屬於公共資源,任何商家或者個人都不能將門前的公共停車位私自長期佔用或禁止其他車輛停車。所以具體的情況,還是要咨詢當地有關部門,因為每個地方的情況不同。

F. 商鋪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

產權會有使用權,有使用權不一定有產權。

產權:
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使用權:
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房屋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G. 拆遷安置小區的店面房的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法規

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是誰,那個店面房的權屬就是誰,因為只有他才會去開發建造店面房,如果沒有移交給當地政府或者賣給相關人員,那麼,還是他的哦

H. 商鋪所有權問題 該不該交房租~~該交又交給誰

您好,上述案子中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商鋪的轉讓是一種法律關系,房屋的租賃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
首先商鋪轉讓如何合法有效,則雙方應當執行,商鋪受讓後的商鋪的債權歸新所有人享有。(但是個體工商戶是不允許轉讓的,營業執照等也不允許轉讓。在實踐中只能通過辦理負責人變更的方式解決---相當於辦理新的營業執照)
其次,房屋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按照法律規定,未徵得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無效。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對房主無效。建議新承租人與房東直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至少取得房東的同意。

I. 我買了一間商鋪所有權是我單獨所有,我想問離婚時商鋪歸我嗎

如果你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己出資購買,那麼沒有特別約定這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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