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
Ⅰ 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個籠統的定義
集體建設用地,又被稱為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一段法理依據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7版修正案)
雖然本次修正刪除了現行法的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但其基本思路是為了明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因此,可以理解為對原有法條的深化或延續。
按照原土地管理法43條的表述,「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其中,前款所述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因此,可以反向理解我們通常所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法條理解即包含「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經營性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三大類。
簡明扼要的三分法
出處: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
涉及H12-H14,即鎮、鄉、村莊建設用地三大類。
細化的劃分方式
出處: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GBT21010-2007)
集體建設用地屬於三大類中的建設用地,涉及12個一級類中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以及57個二級類中的農村宅基地等多個分項。
規劃視角的動態劃分
出處: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2014版)
以村莊為單元,包含V1-V9,附下
補充:區分國有和集體土地性質
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
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Ⅱ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怎樣確定的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土地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農業六十條》)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還有: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1)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農業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2)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農業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①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機構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②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③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3)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4)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5)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農業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業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③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④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6)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7)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Ⅲ 集體土地上有建築物,使用權可以轉讓嗎怎樣過戶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且不可以轉讓版用於非農業權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Ⅳ 如何區分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Ⅳ 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這兩種權利各包括什麼權
集體所有權按基本來含義講,應當是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也就是說「既不是個人所有權基礎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那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是歸某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農民集體共同共有。從中國立法上看,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按這些規定,現階段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以下幾種:(1)村農民集體;(2)鄉鎮農民集體;(3)村內多個農民集體如村民小組等。由於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或程序,這樣,就導致農民集體無法行使所有權,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力。因此,客觀上就由相對應的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大多數地區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解體或名存實亡。
什麼是國家土地所有權 編輯本段
城市市區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限於國家,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
我國的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的獨特的特徵 編輯本段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具有惟一性和統一性。國家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只能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但是在國有土地的具體經營、管理上,國務院可以直接行使有關權利,也可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行使有關權利;
2、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包括各種類型的土地;
3、國家土地所有權在行駛上具有特殊性。國家對國有土地不直接使用、經營,而是通過土地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交由機關、國有企事業、其它組織及公民個人使用。
我國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范圍 編輯本段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⑴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⑵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⑶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⑸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推定為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
當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權屬發生爭議時,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能依法鄭敏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Ⅵ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6)集體所有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Ⅶ 集體所有土地有哪些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回(鎮答)、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Ⅷ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8)集體所有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Ⅸ 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由法院拍賣嗎
不能由法院拍賣
一、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抵押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抵押問題。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權外,其他都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同抵押的,如屬企業房產,法律允許,但以後能否轉讓變現則無法律規定。
(9)集體所有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本條第一項「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包括了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農舍、木本植物,在廣義情況下還可包含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一年生的草本植物一般不認為是土地附著物);
第二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是典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七項是兜底條款,在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有合法處分權的財產都可以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與物權法規定大同小異,只有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項禁止性規定: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再往下梳理部門規章,我們發現國土資源部曾經在1995年下發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作了細化。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該規定於1995年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