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知識產權收益
① 婚後知識產權的收益;為何是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內屬於夫妻共容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僅是「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該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等,很多權利如著作權的署名權、修改權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不能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專屬性。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但由其取得的經濟利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能取得實際收益的知識產權,只能歸該知識產權的發明者單獨享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離婚時,該知識產權雖未直接實現其「收益」,但是已經可以明確取得收益的,應當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② 婚後個人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抄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③ 婚前申請的發明專利,婚後還享受著專利帶來的收益,那麼離婚時專利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因此婚前申請的發明專利,即使收益在婚後,除雙方有約定外,應屬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④ 什麼叫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回有:
(一) 工資、獎答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並保障夫妻和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現代各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規定。
⑤ 按照新婚姻法精神,婚前創作知識產權,婚後收益,離婚時這部分財產如何界定
1、如果沒有約定復,知識產權屬於個人制的,但是知識產權的在婚後產生的收益,無論以何種形式取得的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為《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如果不想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是有效合法的,依據為《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⑥ 訴訟離婚律師對方婚前寫的著作,婚後第三年發表,所得的稿費屬於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可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這里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可知,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所以婚前寫的著作,婚後第三年發表,所得的稿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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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婚前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後到賬的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來具體分析,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准。具體如下:1.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在婚後由夫妻一方創造的,一方取得其所有權,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但知識產權的收益,也即財產權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品因出版、上演、播映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都屬於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⑧ 婚後創作作品離婚後發表其稿費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創作的作品,在離婚後才發表的,所得稿費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作專為夫屬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必須是婚後實際取得的收益和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婚後未發表的作品不存在稿費問題,也不屬於實際取得或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所以在婚後創作的作品於離婚後發表的,其稿費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⑨ 在約定書第二條中提出婚後雙方各自取得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投資收益、知識產權
沒有特殊理由,應理解為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的。當然,願意的話,也可以在協議中明確投資收益或是房產歸共同所有。可能,不過另一方肯定有意見。你自己去辦理房產證就要你自己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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