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知識產權法律規則研究
1. 結合知識產權中的權利耗盡原則,分析這種平行進口行為在我國是否合法為什麼
假設中國和日本兩個國家都就一個專利技術申請的專利權,那兩個專利權人都是一版個人,其實不管權在日本還是在中國生產這個專利產品,都已經給了一份專利費用了,那跨國家賣一下就再收一次明顯對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公平。
2. 平行進口的概念觀點
在中外法學界,關於平行進口的概念,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平行進口是指在回國際貨物買賣中答,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製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產品,並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第二,以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WEGNER 教授為代表,認為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並未經批准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以前已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
第三,以筆者的歸納,平行進口是指內容相同的知識產權產品在兩個以上國家均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將此種知識產權產品從一國進口(或出口) 到另外一國的行為。
3. 專利法的平行進口是什麼意思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其一,被進口的產品與特定的知識產權相關;
其二,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於出口國或地區的市場,因此,這類商品又被稱為「真品」;
其三,被平行進口的產品以低價與進口國或地區市場上原有的同一知識產權產品展開競爭;其四,在進口國或地區存在反對平行進口的相關權利人。
「平行進口」所涉及的相關權利人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由同一人享有知識產權,並由知識產權人自己(或者由被許可人)同時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兩個市場或其中的一個市場經銷有關產品。這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形態,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被許可人。
2.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分別由通過某種公司紐帶形式相聯系的不同企業(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據合同享有。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知識產權人。平行進口可以有多種表現形態,對此有著不同的描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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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知識產權法. 題:名詞解釋 1:發表權 2:創造性 3.集體商標 4.地理標志 5.平行進口 幫
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
5. 國外不允許新車出口,而國內又不允許進口二手車,平行進口的車是怎麼來的呢
所謂平行進口汽車,是指「非原廠授權」引進,由原廠總代理以外的其他進口商引進到中國的車輛,通常在港口汽車城或各地綜合汽貿店銷售。如果把4S店比作「專櫃」,那麼平行進口就是「代購」。
由於市場營銷策略(如擴大市場份額和佔有率)的需要,商標權人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國外被許可使用商標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的價格都比較低,這些產品平行進口後,通常都會對商標權人的國內市場造成一定的沖擊。
故為了保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許多國家都採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進口。是由商標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場的合法產品,但由他人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到本國市場的行為。由於這種未經許可的進口往往與正式許可的進口平行,故被稱為平行進口。
(5)平行進口知識產權法律規則研究擴展閱讀:
法律特徵
一、平行進口的對象是附載知識產權產品,更確切地說是知識產權產品,而非其知識產權本身。
二、平行進口所針對的產品是經合法渠道獲取的真品,而非冒牌貨,也非經由通過走私等非法渠道進品產品以及所進口的產品是侵犯相關知識產權的產品的情形。
三、平行進口產品所附載的知識產權在進口國受到法律保護。
四、平行進口商在進口國銷售涉案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
綜上所述,將平行進口界定為,第三人未經進口國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獨占被許可人同意將其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知識產權產品進口至該國並銷售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平行進口
6. 國際貿易平行進口問題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更加密切,在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交叉領域中產生了許多復雜的問題。平行進口就一個典型的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
所謂平行進口,一般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有無權利禁止合法生產的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問題,即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持有知識產權產品的一方未經進口國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將該產品經由合法途徑進口至該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國家並銷售的行為。平行進口問題在本質上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貿易與貨物貿易之間的沖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矛盾,正逐漸成為一個備受關注和爭議的熱點。
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司法保護的角度,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尚處於不成熟狀態。在國際層面上,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締約國,締結並參加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條約。這些條約對於平行進口問題基本沒有涉及或者將這部分問題交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這樣,我國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主要依據國內法解決。然而,我國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這三部知識產權的基本法都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問題。同樣,我國的《反不正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本應該涉及平行進口內容的法律都沒有涉及這一領域的問題。
由於我國目前尚缺乏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依據,致使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平行進口現象遠比在法院提起訴訟的多,知識產權人苦於沒有無從界定其權利范圍,也無從知曉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態度。在前幾年中,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成本較低,而且之前對進口商品一直採取高關稅政策,因此向中國平行進口的案例尚很少見。然而,從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來看,目前平行進口產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例如,我國貿易壁壘的削減將為現有的具備潛在平行進口趨勢的商品打開國門。關稅的大幅度降低和配額的減少,一方面使平行進口商進行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增加平行進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以前通過走私渠道入境的平行進口產品轉入正規渠道,增加平行進口的流量。除此之外,由於進口配額許可證和市場准入的弱化,企業的外貿經營權將得到實現,這也為平行進口在我國的發生准備了制度性前提。而且,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國企業作為出口方將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到外國從而導致的平行進口爭議也有不少。因此,企業對於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我國對於平行進口作出制度性的認定和規范已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制度確立之前,企業對於平行進口的基本含義和可能帶來的後果應有必需的認識,才能在充分估計各種市場風險的基礎上作出合理的經營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