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A. 國家現在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兩年未開發的將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收回後使用權該歸誰
國有土地儲備
B. 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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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二、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三、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C.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國有建設用地使來用權收回 國土自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將已出讓或劃撥給有關單位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家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D.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什麼情況下終止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下列情況下終止: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作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處罰的;③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調整使用土地的,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④因災害導致土地滅失的;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益人死亡,土地成為無主地的。
E. 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使抄用權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建設,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劃撥批準的土地。
對1、2種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F.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怎麼辦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來後,該地上房產源依然屬於購房者所有。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
住房的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
住房所屬土地使用權依照住房性質分為:商品房70年,商住房50年,商業房產4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業主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物權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G. 什麼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原劃版撥國有建設用地使權用權重新辦理供地的處置方式。企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有5種:補辦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
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依照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H. 建設用地使用權未到期,政府提前收回如何處理
在規定對於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時 侯,不僅規定了對地上房屋及版其它不權動產的補償,還規定了對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的處理辦法,如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條件限制,收回有不同的情形。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以適當補償。 本文標簽:
I.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怎麼辦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該地上房產依然屬於購房者所有。
無論是住宅還是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准予續期的,每次續期時間以10年為宜,對於原出讓年限較短的可適當延長。對於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的起算時間可以與原使用期限截至日不連續,可以從續期批准之日重新起算,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應該從原使用期限截至日起算。只要符合要求,可以多次申請續期。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擴展閱讀:
中國涉及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處置的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第一,規定了各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二,確定了國家在使用權屆滿時優先無償收回土地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提出了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的權利,明確提出應重新支付出讓金。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