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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查封拍賣

發布時間: 2021-01-14 18:17:04

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融資嗎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首先指出制定物權法的部分法律工作者有病並且病的不輕,普天之下莫非財產的想法是從他們那裡開始的,法律的悲哀,全國人民該醒悟了,及早糾正錯誤

Ⅱ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拍賣嗎

可以進行拍賣,但是評估時會考慮未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應當扣繳土地出讓金的因素,實踐中法院具體處置不同,具體看法院態度。

Ⅲ 目前的憲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一、《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並,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三、依據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Ⅳ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有哪些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內照國有土地使用容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按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Ⅳ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嗎

除非集體土地改成出讓的,不然不行,因為本身就不屬於你的。

Ⅵ 什麼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Ⅶ 有人欠我的錢,他名下有,沒有辦證的可規劃性建設用地,被我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嗎

有人欠你的錢,他名下有財產,沒有辦證,可以規劃性建設用地,被你申請專財產保全,查封了屬,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嗎?沒有沒有申請吧?可以拍賣,不可以拍賣拖地,試用卷是管家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拍賣,只有房產,他可以拍賣土地是沒有拍賣權的

Ⅷ 法院對村集體土地是否可以查封

法院對來集體土地可以查封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 24 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 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 可以裁定予以處理, 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 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Ⅸ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嗎

可以轉讓來,但是不能源自由轉讓,主要受到以下幾點的制約: 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 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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