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A. 關於知識產權專業在德國企業的發展前景問題。
應該在人民幣2到5萬左右。
B. 如何應對德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臨時禁令
這個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最基本的是遇到境外知識產權問題時,要積極應對。
C. 德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權威著作有哪些請求大俠提供兩三篇。再次謝過啦!
譯者序 德國著名私法學者卡納里斯教授所著《德國商法》一書,系德國商法學界公認的專本領域最有價值屬的教科書和學術著作之一,並被包括譯者曾就讀的法蘭克福大學在內的多所德國高校列為商法學課程的重要教學參考書,具有很高的學術地位和認同度。在德國的法學著作和論文中,它被引用的頻率也非常之高。
《運送正義的方式》也挺好的,雖不是德國的 ,不滿意就不清楚了哈
D. 請問德國大眾公司徽標做了哪些方面的商標知識產權保護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內經銷的
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容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
有顯著特徵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
冊。經國家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E. 求助德國法學專業(知識產權方向)留學
知識產權專業培養能在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等從事商標代理版、專利代理等專門知權識產權事務,同時也能在公、檢、法等部門從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及其他法律事務,或者在版權局、商標局、專利局、科技局等部門從事知識產權管理事務的知識產權專門人才。
F. 德國的專利如何從專利號上區分是發明專利還是實行新型專利
德國專利商標局對其授權或注冊的各類知識產權的官方案號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規定。
現行規定方法(從2004年開始)為:KZ JJJJ NNNNNN.P
其中:JJJJ為申請年份;NNNNNN為流水號,每年從000001開始;P為校驗號;
KZ表示種類,具體如下:
10:德國發明專利申請
11:指定德國的PCT申請
12:補充保護證書
20:實用新型申請
21:源自PCT申請的實用新型申請
22:布圖設計申請
30:商標申請
40:外觀設計申請
41:印刷字體
50:德文的歐洲專利德國部分
60:英文或法文的歐洲專利德國部分
以前採用的規定方法,這里僅介紹1995-2003/2004的情況:K JJ NNNNN.P
其中:JJ為申請年份;NNNNN為流水號;P為校驗號;
K表示種類,具體如下:
1:德國發明專利程序
2:實用新型和布圖設計
3:商標
4:外觀設計和印刷字體
5:德文的指定德國的歐洲專利
6:英文或法文的指定德國的歐洲專利
G. 德國知識產權侵權判決在中國生效嗎
看情況,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地域性。
如果在德國被判定侵犯知識產權,即表示侵犯了權利人在德國的知識產權;
如果權利人沒有在中國就該知識產權進行申請並獲得授權,則他的知識產權在中國是不受保護的,
如果權利人已經在中國就該知識產權進行申請並獲得授權,那麼德國的侵權判決具有參考作用,並不直接適用,還是要經過中國法院裁判的,一般來說也會判侵權。
H. 歐洲專利(EP)和德國專利(DE)有何區別
沒有區別。歐洲專利(EP)就是德國專利(DE),作用范圍都一樣。只是德國專利知識在德國登記,德國商標專利局是歐專局沒關系,德國專利商標局成立於1877年。1945年以前稱為德意志帝國專利局,1949年,原德意志帝國專利局更名為德國專利局,總部設在慕尼黑,隸屬聯邦司法部。
歐洲專利(EP)和德國專利(DE)二者都是代表EPO歐洲專利局。它審批的效率和質量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序既快又節省開支,特別是商業上能提高發明的價值;
歐洲專利局採用英、法、德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語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8)德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擴展閱讀:
通過歐洲專利局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權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依照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
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後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
I. 怎麼比較中國知識產權與德國知識產權的異同
您好,可以分為兩個方面比較中國與德國知識產權法的異同。第一,可以從大框架上回比較兩國立法的答差別,如立法淵源,立法體例;
第二,我國的知識產權主要分為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可以進一步從這些較為細節的地方進行比較德國在每一類的異同點。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J. 中國與德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有什麼不同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德國專利制度(申請和審批階段)與中國專利制度主要區別:
(1) 德國就同一發明創造可同時申請專利和實用新型,並且同時取得專利保護,中國專利也可就同意發明專利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同之處在於,申請人可以先獲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但當發明專利即將授權時,必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否則不得授予發明專利權;
(2) 德國專利提實審期限為申請日起7年,中國發明專利為3年;
(3) 德國實用新型的新穎性標准為相對新穎性(口頭公開、在德國外的公開使用、優先權日前6個月的寬限期申請人的自行公開,均不喪失新穎性),中國為絕對新穎性。
德國專利制度(授權後階段)與中國專利制度主要區別:
(1) 德國發明從申請日起第3年需要繳納維持費/年費,無論專利是否授權,中國發明只有授權了,才需要繳納年費;
(2) 德國實用新型從申請日起第3年、第6年、第8年繳納延展費維持實用新型的有效性,而中國實用新型是從授權起每年都必須繳納年費來維持實用新型的有效性
(3) 外觀專利保護期限不同,德國外觀專利保護期限是5年,此後每5年續展一次,直至滿25年為止,中國外觀專利保護期限是固定的,即申請日起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