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
1. 國土資源部部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關系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以及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編辦等部門關於改革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現就本市范圍內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等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利用國有土地進行商業、旅遊、娛樂、寫字樓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停止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進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於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新征土地,用於經營性開發的,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後,納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通過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二)原劃撥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改變用地性質用於經營性開發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三)凡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
(四)經營性項目用地投資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須在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掛牌、招標或拍賣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五)下列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綠化隔離帶項目、小城鎮建設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中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經營性項目確實不可分割,而不能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
2、屬於規劃為高科技、工業用途的經營性項目用地確需協議出讓的。
3、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
三、對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書或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規劃用地許可證,但尚未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經營性項目用地,根據具體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項目用地處於土地儲備重點范圍內,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部門)審核確需收購的,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實施收購。
(二)項目用地構成土地閑置的,按《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市政府2001年第83號令)規定辦理。
(三)項目用地屬於存量國有劃撥土地,市國土房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且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雖未經正式受理,但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或規劃用地許可證且都在有效期內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備齊有關資料到市國土房管部門進行登記,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除上述情況外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四)項目用地屬於新征土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已經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徵用土地申請,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2、對未經市國土房管部門正式受理徵用土地申請,但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書且都在有效期內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備齊有關資料向市國土房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3、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雖未取得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意見書但市規劃主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並已經徵求過市國土房管部門意見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五)屬於同一個項目用地分次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但手續尚未辦理完的,受讓方須於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登記,接受審核。逾期不登記的,停止辦理項目用地的有關手續。
(六)對可以繼續採用協議出讓的項目用地,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1、主體必須一致,即立項、規劃、征地與受讓的主體必須是同一個投資者。
2、承擔代征、代拆任務的經營性項目用地,須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務。
3、投資者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七)對可以繼續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的項目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須於2002年12月31日前簽訂,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長到2003年3月31日。
逾期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四、對必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原投資者對土地有實際投入的,由市國土房管部門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按審計結果待土地出讓後給予合理補償。
五、市監察部門要做好對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審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2. 侵犯土地使用權案件怎麼填寫訴訟標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版條規定:
訴訟標權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可按照市值預估填寫。
3.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准
根據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已購公有住房和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來判斷收取標准。
4.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是什麼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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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范圍
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6、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並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二、使用范圍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6、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
7、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要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8、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9、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5. 地方征地補償標准裡麵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多少,如何計算? 一般是70年。按你當地所出台地補償標准。如果是農村宅基地的話,是農村戶口的話,算農村從業年齡。
6. 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你對此條的立法本意不了解。如何法律的制定都要考慮現實經濟基礎和社會環境。
土地增值一般不會算,當然還有具體實際實踐過程。
7. 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拆遷補償標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四、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五、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7)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賠償標准:
一、被徵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情況下可獲得的金額
房屋徵收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由評估機構確定的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非營業性房屋無此項)
二、採取房屋產權置換方式補償的差價
房屋徵收產權置換補償差價的金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房屋裝飾裝潢的價格(協商或者評估定價)-獲得的產權置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三、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搬遷所需的實際費用或者雙方協商約定的數額
四、臨時安置費用
臨時安置費用=自未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費+超出過度期限的臨時安置費
五、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方法
根據房屋被徵收之前的收益、停產停業的期限的因素綜合確定,沒有統一的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金額先由徵收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根據營業性房屋的前幾年的年平均收益來計算,平均值乘以停產停業的年限;
3、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8.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償標準是多少
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其標准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准,確定自己的標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標准限額。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付給被徵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用於再生產投資,形成新的生產能力,不能分給農民個人消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中產權確實屬個人家庭所有的,其補償費付給本人(家庭);被徵用土地上由集體種植的青苗,其補償費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青苗屬於農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種植的,其補償費交給承包者。為了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確、節約、有效地使用征地補償費,防止征地費用被截留、侵佔,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將徵用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
地上物補償費標准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包括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拆什麼補償什麼,拆多少補償多少,並且不低於原有水平為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建築材料、勞動力和運輸等費用,按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等級和結構進行測算,制定符合當地物價水平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林木補償費按樹木的大小進行補償,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補償費而發給砍伐費。果樹、經濟林等則根據投入情況予以補償。
(1)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