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未付款能否取得所有權
㈠ 假如買方未支付貨款,賣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轉移了所有權了嗎
我國《抄合同法》第134條規定:襲「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假如買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貨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賣方有權繼續保留商品的所有權。
㈡ 合同簽定後,款未付清,設備所有權歸誰
合同中未註明的話,設備實際轉移佔有並交付後,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設備款未付清,雙方存在的是債權債務關系.
㈢ 欠款的貨物所有權歸誰
根據合同復規定,合同履制行有先後順序的,如果提供貨物在先,付款在後,貨物所有權歸欠款人。購貨方不履行付款義務,可訴至法院要求欠人履行並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根據合同約定,互負債權債務的雙方同時履行,在購貨方未付款的前提下,貨物所有權歸供貨方所有。或者,應先履行的一方(付款方)未先行履行付款義務,後履行一方可以拒絕履行。
㈣ 已經付款但未收到東西算得到所有權嗎
那要看你在什麼平台上購買的了,如果是類似於某寶、某東的,那你提供未與快遞交接的證明,平台客服會給你處理的!
㈤ 在房屋等不動產買賣中約定價款未支付或付清時賣方保留所有權可以么
樓主,你好
房屋買賣中不能採取所有權保留形式。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權版保留是指當事人可以在買賣權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的買賣形式。但是該規定並不適用於不動產買賣。
1、意思成立主義。即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只憑買賣雙方的合意即可產生效力,無須具備任何形式或履行任何手續
2、書面成立主義。即所有權保留的設定,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完成一定的書面形式。
3、登記成立主義。即所有權保留的設定,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登記才能生效。
4、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此種主義指所有權保留的設定,經當事人合意,以書面形式即可成立,但非履行登記手續,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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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已經付款但未收到東西算得到所有權嗎
買賣抄合同中。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是以交付為准,付了款之後產品沒有交付,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即便付款交付後,所有權也可能在一段時間內保留為出賣人所有。首先要看合同有沒有特殊約定,沒有特殊約定,以交付為准判定左傾轉移與否。
㈦ 甲將手機買給乙並完成了交付但乙還未付款,此時手機的所有權轉移了嗎
沒有。乙方還未付款,交易行為並不完成,所有權未轉移。
㈧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抗辯
你好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不可以退回標的物抗辯。合同中對此方面內容的確定,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合同,賣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貨款或收回標的物的選擇權,既然賣方已提出起訴要求付清貨款,即其作出選擇,買方無權以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而要求退回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兩條款即構建出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在日常經濟實踐中的存在由來已久,在合同法明確規定這一制度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就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餘地,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以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僅是擔保意義上保留物之所有權的,旨在實現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到期獲得價金清償。出賣人拋棄保留之所有權是單方處分行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於到達相對人時即產生效力。出賣人拋棄其所保留之所有權,對於其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尤其是價金請求權,並無影響。買受人債務之免除需經出賣人另作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一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為一般債權,此均由當事人自由意志權衡決定。其放棄擔保物權,並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定「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取回標的物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取回權實質為恢復佔有之物上請求權,其本身並無獨立存在價值。其與買賣契約之存續與終止屬於兩層關系,取回標的物只是出賣人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採取的一種保全措施,這一權利的行使使得整個合同恢復到同時履行之狀態,本身並不必然導致合同失效。導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買受人不按期支付價金的違約行為使得出賣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權。出賣人在買受人未依約償還價款時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並非義務。按照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此項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㈨ 已付清價款,但未交付,所有權屬於誰
樓子問題沒說清楚,已付清價款包括好多內客,其中有合法的買賣與回不合法的買賣,合法的答買賣受相關法律條款的保護,不合法的買賣不受法律保護,自始無效。
樓子,請你把問題的主題說清楚,以便讓回答者參考,達到提問和收到最佳答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