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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律概念

發布時間: 2021-01-15 02:15:58

著作權法律體系和版權法律體系的區別

我雖然回答不了你的問題~但是跟你說一個~

我國<<民法通則>>及<<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和版權"並列相持,或許是一種明智之舉,尤其是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1990年<<著作權法>>第51條的"本法所稱著作權跟版權系同義詞",修改為"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進一步表明了立法者對"著作權與版權為同一概念"的立法態度,澄清了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學術界對此問題的爭議,統一了法律術語的含義

② 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③ 版權和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版權就是著作權,兩者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權利。專獲得版權有兩種方式屬:自動獲取和登記取得。根據著作權法,作品完成後即自動享有版權。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對象符合作品構成的法定條件,就可以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性質的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和相鄰權。著作權的客體是創造相關精神產品的人,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從事或協助作品傳播的相關產業的參與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④ 目前我國涉及到數字版權方面的法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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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音樂版權的難度也日益增加。盡管目前我國數字音樂版權保護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但由於當前網路虛擬市場尚不規范,網民的守法意識還未完全形成,執法力度、執法環境都還有待改善,在數字化技術的巨大沖擊下,部分消費者淡忘了知識產權規則,從而產生一系列的侵權行為。

⑤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1)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網路著作權和傳統的著作權的區別
【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出現,網路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路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於網路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①其次,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路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據此,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作方式從傳統媒介改變到網路上來。至於,網站管理者這一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第一,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路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路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並,也應受到重視。
【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網際網路的這一特徵使得網路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路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范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路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路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路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不適應網路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
其次,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的網路版權的保護。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與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
網路著作權是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區別於傳統著作權的特點。這決定了我們應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視網路著作權,以保護它的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的關系。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使網路的健康快速發展。

⑥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大家都知道著作權是一種基於文學類作品而產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那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關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⑦ 著作權和出版權是一個概念嗎有什麼區別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願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

⑧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著作權是一種基於文學類作品而產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那麼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另外,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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