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與商業秘密
民事訴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於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事訴訟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訴訟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後者是指民事訴訟法典以外的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民事訴訟的解答、批復、意見等司法解釋性的文件,雖不同於法律規定,但對民事訴訟具有規范作用,而屬於廣義的民事訴訟法范圍。 同其他訴訟法相比較,民事訴訟法有如下特徵: (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關系和民事訴訟活動,這種調整對象是特寫的,是其他部門法無法調整的。 (2)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關於民事訴訟活動時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是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保障民事訴訟主體訴訟權利和落實訴訟義務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具有廣義性。民事訴訟法的廣義性是與民事訴訟的廣泛性相適應的。由於民事訴訟廣泛適用於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專利、商標、海事、債務催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訴訟法也就廣泛地適用於民事訴訟范圍的各類案件的訴訟。 (4)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的特有性。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這是由民事活動本身所決定的,這也是與其他訴訟法律相比較的最明顯的特徵。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范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標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簡單的說,(1)兩者都是訴訟的程序法,這是共同點;(2)不同點是調整的內容不一樣, 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比如說老百姓之間的,原告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告民」; 而行政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說是老百姓和政府機關之間的,原告是平民,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民告官」。明白么?
❷ 員工竊取公司未著作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後登記)和其他商業秘密,離職後搶先注冊了專利怎麼辦
你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明。這幾項都可以索賠……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協議簽了以後。在員工離職以後有沒有相關的保密補償?如果沒有那此保密協意無效。
❸ 關於軟體著作權、商業機密的問題
1、我在一家軟體公司做程序員時,參與開發過某個產品,同時協助這個產品取得了軟體著作權證書;離開公司半年之後我自己開發了一套軟體產品,其運行後達到的功能與前公司開發的產品相類似,軟體的架構我是借鑒原公司,實現的原理是公開的資料;不同之處在於所有的軟體代碼是我自己重新編寫的,軟體的部分功能在實現上許多方法也不一樣。
2、我在工作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
3、現在我想為自己設計的軟體申請著作權,並打算用軟體的使用權與他人合作成立新的公司,進行商業運作。
現在另我困惑的問題是:
1、軟體是否侵權是不是按照申請著作權時提交的源代碼的比對來進行判斷呢?(如不是,還用什麼來判斷?),我編寫的這套軟體是否侵犯原公司的著作權??
2、我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我的這種做法是不是一種泄密行為呢?
3、我是否可以用我開發的軟體作為合作的資本和我的朋友合夥開公司,如果出現版權問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這個責任有多大?
1、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原則上以申請著作權時提交的源代碼為准,但如果公司實際使用的源代碼與前者有差異,也可以實際為准。如果新軟體的源代碼與公司的完全不同,自然也就談不上起反著作權。但是,如果你編制的架構、機理等與前者吳大的差別,那麼既有可能屬不正當競爭,也可能違反保密約定。
2、無論立朋友知道如否,如果新軟體屬抄襲、仿製而來,那麼,你們二人以及新公司均屬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