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路著作權論文
上述在網路上轉載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條例》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條例》來具體操作。根據《條例》的規定,如果你作為學術論文的作者,即權利人,認為網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可以向該網站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其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書面通知書應當包含:
(一)你的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2. 自己寫的論文先在網上發表(未注姓名),後省里才評審,評審結果為網抄。是之前發表的原因吧怎麼辦呢
如果是建立個人宣傳頁面方面使媒體的編輯更快更準的找到你,可以寫下標題,發部分原創內容。該內容如果在某些刊物上發表過,務必註明是什麼刊物哪一期哪個欄目,像你這種情況,可以請當初的接稿刊物編輯出來為你作證。
2.門戶網站上做連載風險很小,但你必須得到門戶網站的認可推你的作品,此時網站就相當與擔任你的擔保人的角色,出版社找你出書也會與門戶網站有相關聯系,基本上不用擔心。如果僅是個人發表,最好的方式就是古涼說的那樣發一部分,同時留個比較懸念的內容簡介或提綱。
3.個人知識產權申辦,但費錢費力不討好。
網路著作權侵權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一) 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這種行為具體指未經網路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路作品下載並於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二)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而引發的糾紛。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於網路上向一切網路用戶公開的行為。將該種行為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採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並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
由於網路技術的特點,出現了幾種特殊的侵權形式:
(一)鏈接行為。關於鏈接行為是否是一種網路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為互聯網得以運行的基礎性特徵。網路的優勢就來源於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認,從技術的角度來講鏈接確實為網路用戶實現網路資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對於一個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網路用戶來說,牢記多個網址並逐個搜索無疑是煩瑣的,而通過網上鏈接,網路用戶無需記憶並輸入一長串的IP地址,而只須用滑鼠點擊鏈接處,即可以從所在主頁跳轉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頁或網頁內容上面,並准確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
(二)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但是,設計一個好的網頁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復制、剽竊一個網頁卻極為容易。
二、網路侵權行為的認定
侵權行為的認定標准即通常所說的構成要件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反之,缺乏任何一個構成要件則不構成侵權行為。就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言,有幾種說法:法國民法主張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三要件說;德國民法主張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四要件說;我國台灣學者史尚寬先生提出了一種不同於法國民法的三要件說,即須有歸責之意思狀態,須有違法性之行為,須有因果律之損害,這實質是德國民法中四要件說的另一種表述方式,是將因果關系及損害事實合並表述為一個要件。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須有侵犯網路著作權的不法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了各種不同的侵犯著作權的使用行為,主要包括: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發表的作品公之於眾,侵犯其發表權的行為;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發表權、改編權或獲酬權;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酬權;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8.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即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9.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侵犯了他人的專有出版權。10.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權;11.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即盜版行為;12.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13.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6]這些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對於侵犯網路著作權,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網路作品問題。
網路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信息網路上出現的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的特殊作品,是藉助數字化技術產生並在網路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路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7]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要證明網路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要證明該類作品屬於「作品」范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網路作品的保無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 3條列舉的八類受保護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 「作品」的含義作了解釋,即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而網路作品又是數字化作品,它盡管脫離有形載體,但並不影響其獨創性,並且任何網路作品都必須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碟內,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閱讀、下載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的列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要求。因此,網路作品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著作權及作品規定,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涉及有關網路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具體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4次會議上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網路終端用戶的侵權行為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未作明文規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輸是屬於著作權規定的一種使用方式。著作權人理所當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這種方式,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就是說,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其作品上網傳輸,否則就是侵權行為,但法定許可的例外。《解釋》第四、五、六條的規定具體闡述了網路服務者法律責任,分別為:「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將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也要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法院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在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件部分指出:「如果著作權人不能或者沒有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其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著作權權屬證明(包括著作權登記書、創作手稿等)和侵權情況證明(包括被控侵權信息的內容,所在位置等),則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索要請求。」由此可知,網路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以「明知」這種主觀意識狀態為前提,其在「不知」或「應當不知」的情況下,即使造成了侵權後果也無需承擔責任。我們因此可推斷其適用《民法通則》中一般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
(四)不法行為和損害事實有聯系。
只有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是導致版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才能構成對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在涉及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間接原因之分。譬如網主或用戶未經版權人許可,將他人的作品在網路上傳播,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作品在網路上傳播的後果產生。因此網主及用戶將作品在網路上傳播是導致版權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時網主和用戶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網路上傳播還必須得到網路服務商在設備和技術的支持,沒有網路服務商的幫忙,作品在網路上傳播的後果就不會產生,因此,網路服務商的行為是導致版權被侵權的見解原因。對於網路服務商來說,只有在其明知或應知道網主或用戶實施了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而沒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時,即其主觀上有過錯時,才構成對著作權的間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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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著作權方面的論文
作者的著作權的構造
著作權方面,分支性權利開始分段化、呈現出擴散的傾向。
1、復制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
網路中的信息內容的傳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復制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送信可能化權)。其中,信息網路傳播權可以單列一項。如果我們把討論的焦點集中於網路上信息傳播的對象物上,信息網路傳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對象物的要素。
2、放映權與轉讓權
著作權分支權中,轉讓權的有關規定(同法第26條之2第1款)不適用於書籍等有形物的傳播。電影不屬於轉讓權的對象,就是因為對於電影規定有放映權。在這方面,判例上將家用電視游戲機的軟體視為電影,認為放映權不適用權利窮竭規則,並進而得出以下判斷,即,放映權中的轉讓權是為了達成放映目的的權利,從而窮竭[3]。在此,是讓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轉讓的要素,從而使放映於被轉讓的對象物的信息傳播中包含了復制的要素。
3、編曲權
關於編曲權,在一個著作權管理部門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案件中,曾經探討過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責任問題[4]。在此,編曲這一要素中,對於編曲行為對象物的曲子的復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
4、進口權
日本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分支權的有關規定之外,還新規定了進口權(同法第113條第5款),其對象為復制物。
5、公共出租權
公共出租權是指從出租權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賦予的權利,它基於公共圖書館的利用這一著作權的限制而被承認。與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復制的要素。
6、復制權與出版權
日本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分支權的有關規定之外,還規定了出版權(同法第79條至第88條)。出版這一要素也是復制的一個形態,
在此,復制這一要素,給我們提供了關於信息內容的傳播利用的著作權分支權單純化的一個視點,
(二)、著作鄰接權人的著作權的構造
著作權的分支權,在著作鄰接權領域中是被選擇性地適用的(請參考表1) 。這種選擇性的適用,導致著作權的分支權的關系復雜起來。
4. 求網路著作權本科論文
這一個絕對可以,正文太長。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
http://tieba..com/f?kz=108675271
目 錄
一、提綱……………………………………………….第4頁
二、內容摘要………………………………………….第5頁
三、正文……………………………………………….第6至16頁
1、網路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不同之處…………..第6頁
2、關於網路著作權的一些法律規定………………第12頁
3、結語………………………………………………第15頁
四、注釋……………………………………………….第17頁
五、參考文獻………………………………………….第18頁
提 綱
一、網路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有以下不同:
一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
1.從著作權的客體
2.從著作權的主體
3.從網路著作權的內容
二網路著作權結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三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二、關於網路著作權的一些法律規定
一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二作品數字化和網路傳播後的著作權歸屬
三侵權行為的規定
四網路環境下的作品轉載的問題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六網路環境下侵犯著作權行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七2005年5月30日實施《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三、結語
內容摘要
作為「朝陽產業」的互聯網,在我國的發展是迅猛的。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路環境對著作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後出台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於日新月異的網路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網路著作權相對於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徵。著作權規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於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與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平衡的需要。但由於科學技術的不斷進行,數字技術和網際網路的飛速發展,版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斷產生,傳統著作權受網路技術挑戰的程度越來越深。本文僅就網路 著作權合理使用問題作一探討。
5. 關於本科畢業論文的參考文獻,我寫的是關於網路著作權的相關問題
肯定要篩選的
6. 請問,我想寫個關於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保護的論文 章節以及提綱應該怎樣寫呢
自己憑空寫可能比較困難,可以先看看別人的論文是怎麼寫的,可以上中國期刊庫(zgqkk)看看免費論文,參考一下。
7. 您好~請教您關於網路環境著作權保護的論文~
寫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裡面問題很多,也很新。
建議你看一下 王遷的《網路版權法》。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書中間接侵權的論述現在在國內還不是通說,但是已經越來越多的被人們所接受,你可以替換成 幫助侵權 來論述。
你需要的背景知識還有,版權法基本理論和侵權法基本理論。
關於這方面的研究很多。你可以自己搜索。
8. 關於互聯網論文資料等的版權問題
如果不是為盈利或者從事商業活動,不算侵犯了版權。
9. 100分急求一篇法學論文中期報告!有範文!加分!
淺談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
關鍵詞: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
內容提要: 網路在帶給人們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確定便是其中之一。網路所建構的虛擬空間突破了實體地域與國界的限制, 當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時, 以地域為基礎的傳統管轄權理論與規定似乎無法圓滿解決網路侵權案件管轄權爭議, 因此當侵權行為人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引發訴訟時,判斷侵權案件地域管轄即成為一個現實的問題。本文分析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一般性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相關的規定及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的標准。
Abstr act: The network took Convenient to the people, but also to bring a series of legal matter, the network right infringementcase region jurisdiction determination is one of them.the hypothesized space which the network constructs broke through the entityregion and the national boundary limit, when the network right infringement behavior occurs, as if It,s unable take the region asthe foundation traditional jurisdiction theory and the stipulation the satisfactory solution network right infringement case jurisdictionto dispute, when therefore the right infringement author uses the network implementation abuse of authority initiation lawsuit, thejudgment right infringement case region jurisdiction namely becomes a realistic ques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network rightinfringement general problem, our country present law about network right infringement case region jurisdiction correlationstipulation and network right infringement case region jurisdiction determination standard.
Key words: network right; Right infringement case; Region jurisdiction
一、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一般性問題分析
網路著作權, 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 第一層, 相對於傳統作品, 是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1]; 第二層, 是指網上數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如復制權, 發表權, 署名權, 發行權等權利。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 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行為,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 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網路侵權主要包括侵犯隱私權、侵犯著作權、商標標識、域名、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則呈現有別於侵害其他民事權利的行為, 這為著作權法所明確規定。
與網路有關的著作權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 沒有先例可參考, 因此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將在司法上確立網上保護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也將給中國互聯網的發展前景帶來較大影響。
二、我國現行法律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相關規定的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民訴意見》的規定,一般民事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權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行使,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從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來看, 我國在網路糾紛管轄的問題上仍然堅持傳統的管轄原則, 並且所持的是一種謹慎的態度, 即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 而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解釋》中將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和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管轄聯結因素, 具有進步意義, 是對傳統的侵權管轄依據在網路環境下的改進。
在網路侵權案件地域管轄問題上, 依據現行立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所確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 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原則雖有所改進, 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⒈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地域管轄的標准, 忽視了網路侵權案件中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關聯度較低的現實和認定困難的問題。
⒉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 而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的傳統管轄原則, 如果遇到多個法院同時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 依據什麼樣的原則、標准、順序來確定管轄法院? 立法的不明確容易產生管轄權爭議——出現多頭管轄或者無人管轄的局面。當事人訴權難以得到保障, 權益難以實現。
⒊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 當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發現該侵權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時, 有可能導致原告濫用起訴權侵害被告合法權益, 法律對此缺乏救濟途徑。
三、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標準的分析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的關鍵在
於——如何認定網路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具體說,
就是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 一) 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確定
侵權行為實施地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根據網路的特點, 侵權行為實施地只能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和傳播、存儲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等設備所在地。那麼, 問題最終歸結為是否能夠確定上述設備的所在地。也就是說, 原告通過何種手段確定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設備所在地。對於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對有關網路技術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
在網路服務中, 由於ICP提供通過網路主動將作品進行上載、存儲或傳輸服務, 或雖然通過網路自動將作品進行存儲或傳輸, 但ICP對存儲會傳輸的信息進行編輯、修改或選擇服務, 因此ICP應該對其所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查, 對於所提供的侵權內容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ICP來說, 如果由其選擇、編輯和上載的網路信息是侵權信息, 其本身就是侵權人, 其主伺服器或上載侵權信息的終端設備所在地自然就是侵權行為地。而ISP是根據用戶的指令要求, 通過網路自動提供上載、存儲、傳輸、引導、鏈接或搜索等服務, 服務提供者對存儲或傳輸的信息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例如提供接入服務( IAP) 、提供網路平台服務( IPP) 、提供網上公告板服務(BBS) 、提供表面鏈接服務、提供有償或無償網頁空間服務, 或者在提供信息時自動進行暫存、緩存等僅提供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因此, 侵權行為通常是通過計算機終端或伺服器接入ISP的伺服器進行的傳播。
( 二) 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確定
一般來說, 只有當某個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管轄意義上的確定的指向性, 才可以作為訴訟法上的管轄的聯結點。如前文所述, 侵權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 網路特點決定了網路所覆蓋的全部范圍——全世界, 均可成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顯然這是不能成立的。因此, 既然在計算機網路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無法確定, 不妨在網路侵權糾紛案件中重新考慮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 放棄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這樣, 網路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即是侵權行為實施地。
對侵權行為地做出類似解釋的規定已經出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針對實踐中對侵權結果發生地理解存在的混亂狀況, 放棄了選擇侵權結果發生地, 從而便於實務操作。
注釋:
[1]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後增加了「信息網路傳播權」, 即以有限的或者無限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 使公眾可以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從而在立法上明確了這一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次修訂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三條。修訂後的司法解釋於2006年12月8日施行
10. 大家幫忙找找唄~!關於中日年輕人用網路看電影的著作權意識的比較分析~我要寫論文呀~謝謝啦~獎勵多多
網路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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