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山使用權消失
Ⅰ 農村自留山的權屬和法規是什麼謝謝。我需要詳細的。
自留山屬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Ⅱ 農村自留地如何確定使用權
公民使用的來宅基地,所自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農戶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葯材等,則為個人所有。你父親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並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並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也就是說你們有權利經營自留地,自留山。但是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擁有。
Ⅲ 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嗎
農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繼承。《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仍屬於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處分權,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
Ⅳ 我家的自留山有林權證,註明是長期使用權,現在被國家高速公路徵用,請問怎麼賠償
我國在1982年有頒復發林權證,如果家裡制找不到,可到縣檔案局提取檔案復印件,原件人家是不會給你的,但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應!另一個方法,請附近村民為你證明該林是你一直在管理,權屬也是你的,書面的證明,證明人簽字按手印,建議不要代簽或者帶按手印,更不能偽造,
Ⅳ 自留山使用權僅家庭成員一人簽字蓋章是否有效轉讓
自留山權屬:
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並入承包地的要一並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來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並確權,但必須在表冊、台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自留地」。
總的來說是歸屬於國家,我們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自留山法規:
1、按土地管理法,農村房屋只能賣給本村符合申請住房條件的人。
2、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法,你承包的自留地,未經村許可不得轉包。
3、按你們協議的意思是,你賣的宅基地和房屋,即使這個買賣合法,也僅指宅基地而言,不包括自留地。你相當於將自留地交與對方無償使用。你可以收回。
(5)農村自留山使用權消失擴展閱讀:
自留山無法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
3、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Ⅵ 集體開荒自留山15年請使用權是我家,但是土地一直被別人使用,現使用權屬於誰手裡的使用證明是否有效
那塊地看來是不屬於你家的,耕多久也不能屬於你家,你現在臨時蓋房子也沒用。至於有自留山證也是不能作為建房子的證明,自留山證是代表可以在那耕種,不是建房,建房應該是批準的宅基地、如果你們覺得不合理可以找村委會協調,至少對方要收回需賠償你家一些地上附著物和房子的損失,你家耕種了那麼久在95年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為什麼沒爭取到你家呢一定要用正規的手續保護自己的權力
Ⅶ 農村自留地使用權都需要確權登記嗎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確權的。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
關於自留地和園地的確權登記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確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並入承包地的要一並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並確權,但必須在表冊、台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根據1962年發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的規定,當時由生產大隊或生產小組劃出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給社員家庭作為自留地,長期不變,用於開展家庭副業生產。
(7)農村自留山使用權消失擴展閱讀:
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非農業生產用途。目前國家沒有規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劃農民宅基地時,規定要使用本戶的自留地指標。自留地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在沒有取消農業稅時,國家不征農業稅。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葯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Ⅷ 物權法184條2款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農民地就是集體地,我國沒有私人土地.商品房土地70年也是指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所有權不歸個人的.同樣道理,集體土地給農民使用,但所有權仍是集體的.
農村土地給農民使用實際是有年限的,好像最長是50年.
你查一下擔保法,印象中可用承包權來作抵押的.
Ⅸ 農村自留山有沒有轉讓權
你應當把「買了一塊自留山」改成「轉包了一塊自留山」,因為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於專農民集體所有,屬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的。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自留山的原承包者只是將承包經營權轉包以有償轉包的方式轉包給你,原承包者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所以, 如果你們轉包合同約定的轉包期限超出原承包者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期限的,超出部分是無效的。如果國家徵用此土地,土地補償費是原承包者的,損失補償費才是你的。
Ⅹ 自留山賣了岩石後是不是還屬於有自留山使用權的.還是村裡的
是的
有自留山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