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所有權和使用權沖突
『壹』 繼承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千萬不能改,孩子繼承父母財產屬於法定繼承權,無須約定,如果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發生,孩子最後會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像您所說把所有權改成繼承權的話,會有如下問題: 一、如果更改,孩子享有繼承權(實際上是廢話,跟沒說一樣,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那麼此時房屋所有權還需要你們重新約定,即房子怎麼分; 二、「住房雙方協商留給孩子所有,但現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所有權」如果改為「住房雙方協商留給孩子所有,但現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繼承權」,此句中加黑部分「孩子所有」與「孩子享有繼承權」沖突,因為: 1、所有權沒有年齡限制,只不過是在所有權人不滿18周歲時由父母管理(監護職責); 2、既然是歸孩子所有,那麼孩子享有的是所有權而非繼承權,房子由孩子所有,就沒有「孩子的繼承權」一說 三、如果約定改為孩子享有繼承權,孩子是沒有所有權,其父親處分房屋的行為是物權行為,沒有侵犯孩子的權益,盡管雙方當初約定房子以後留給孩子,但是其父親完全可以在孩子成年之前處分(變賣)該房屋。 綜上,建議不更改當初所作出的協議,而且建議將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以及告知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如果你們夫妻任何一方要處分孩子的財產(孩子未成年時)需要另一方同意,以確保孩子的權益。
『貳』 如何確定繼承糾紛中房產的所有權歸屬
如果只是想確定所有權(這房子是不是你家的),那當然是所有權確認糾紛,如果還涉版及繼承問題(是你家的,權是老一輩的,現在需要分這個祖房),那就是還有繼承糾紛,繼承糾紛還可以細分,如果有遺囑就是遺囑繼承糾紛或者遺贈糾紛,沒有遺囑就可能是法定繼承糾紛。
『叄』 關於房子所有權與繼承權的問題
因為你的描述不是特別清晰,本人試分析,根據繼承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新房子的來源是老房子拆遷所得,那麼,從老房子的角度來分析,老房子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1/2歸你母親,那麼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你母親去世的同時,繼承開始,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所以要看你外公、外婆現在是否健在,如果過世了,那麼你和你姐各得1/2的1/3,即總財產的1/6,如果你姐放棄,那麼你的總財產的1/3.和你奶奶沒有關系。個人婚前財產可以找三個以上的非當事人證明,也可以讓村上出具證明。或者在結婚前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畢竟你父親還買有與她取得結婚證。財產怎麼分配主要看你提供的證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依照法律,婚內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針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進行分割。很明顯,新房子屬於婚前所得,那麼視為你、你姐、你父親共有財產。
2、1994年《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與登記婚姻關系合並計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94年以後同居的,同居期間不認為是事實婚姻關系,因此不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補充回答:同居過程中財產出現混同的情況也是正常的,這個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般很可能就只好平均分配了;混同後的共同財產是不需要證明的,但各自的個人財產是需要證明的。按照新的婚姻法規定,那個婦女對房子沒所有權、沒繼承權,但是她有使用權。你們不能剝奪她的使用權。 新婚姻法規定了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並且用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和約定應採取的形式(書面形式),約定的法律效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反面解釋即有約定並且約定明確的,則直接適用約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財產糾紛可以很好的得到解決,這里的問題僅僅化解為,約定是否完善的問題,而不是約定是否經過公證的問題,人民法院僅僅應當審查,約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實(在細化為簽名是否真實)的問題。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7、18條。
第17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起算日應當是結婚證上的頒證日,對本條的正確理解關鍵在於所得兩字。甲有婚前得房。婚後,這套房屋是否應當認為是「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呢?顯然不能。17條中的所得,不能僅僅是原來財產形態的變更。類似,甲在婚前購買的房子,雖然在婚後才得到了所有權,但是該所得僅僅是甲婚前財產形態的一種變更,不能認為是「存續期間所得」。 另一角度來理解,你父親的婚前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他個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如果法律規定,該實物要視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的話,不但是違背法理,同時也是自相矛盾的。
你父親在婚後用自己的財產購買的房屋尚且屬其個人所有,那麼在婚前是自己的財產拆遷的房屋為何就不是他個人所有呢?
3、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關系續存期間所得,那麼如果你要得到房子的全部產權,則需要你父親在婚前以贈與的方式給你。否則將來如果有糾紛,那麼法院會酌情進行考慮的。當然,法官會照顧她的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補充一點:大家畢竟馬上要成為一家人了,在感情上可能你需要時間去接受,但是做人不能太那個了,財產不應該成為做人的衡量標准!
『肆』 我們可以繼承房屋的所有權嗎
當然可以,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你大姐既然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就沒有享受繼承的權利。但是最穩妥的方法就是你父母立下遺囑把房子給你們,這樣你大姐就不能說什麼了。
『伍』 法定繼承和所有權確定糾紛是同一法律關系嗎
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語源自羅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1款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於同一物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稱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物。財產的單一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某人對某項財產單獨享有所有權;財產的共同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的人。共有關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對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共有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權,因此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共有人對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房屋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陸』 房屋所有權和繼承問題
1、雖然你與父母住一起,但房子的產權是父母的,在父母相繼過世後,房子將作為他們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2、你和姐姐同為法定繼承人,每人各得遺產的1/2。
3、按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你姐姐並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就意味著她已經擁有父母遺產的1/2,只不過沒有析產罷了。
3、由於你和姐姐各自擁有房子的1/2產權,你要想在該房子內長久住下去,就需要向你姐姐支付房子價值1/2的房款。
4、你是單身且沒有工作,長期身體不好,不是你可以不給姐姐房款的理由,當然姐姐體恤你的困難時則另當別論。
5、只要在《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時效內,你姐姐隨時可以要求對該房子析產並依法繼承,訴訟的結果還是你需要付出1/2的房款,當然也可以是姐姐住房,給你1/2房款。也可以是出售該房,每人各得1/2房款。
綜上,你應該明白,姐姐擁有繼承權和法定的1/2房子的所有權,並不等於現在不跟你明說,繼承權和所有就會消失。所以,你需要對繼承房產一事慎重斟酌。
『柒』 房屋所有權與房屋遺產繼承法(急!!!)
1.這個房子,應該是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共同財產。
你父親去世的時候,應該有個遺產分割,但是當然你們沒有。那現在就是你母親的財產了。
2.你母親活著的時候,有權利處分她的財產。
她在活著的時候把房子過戶給你弟弟,只要是她的真實意願,合法。
你們和你弟弟的協議無效。就算有效,也沒有意義。因為你母親活著的時候,你母親的財產,你們幾個子女沒有任何權利。
3.既然在你母親活著的時候,房產就已經過戶給你弟弟了。那這房屋就不是你母親的財產了,更不會在你母親去世後成為遺產。你弟弟如何處分也就跟你無關了。
現在對於你,可能只有一個辦法。你父親去世的時間。如果沒有超過20年。你可以因為你父親的遺產沒有分割,來主張分割你父親的遺產(對於這個房屋來說,沒有多少)。超過20年,就無法起訴了。
『捌』 法律法規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房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也就是所有權進行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你爺爺奶奶只是承租人,沒有房屋所有權,從法律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自然不能得到房屋拆遷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只能給所有權人,和戶口也沒有關系。
但是並非使用人(承租人)就沒有任何權利,法規也有規定。如果拆遷後還建房屋的的話,你作為使用人可以繼續租住,當然產權(所有權)和現在一樣都不是屬於你的。還有,在躲遷期內,也就是說舊房拆除後,安置房竣工入住前的這段時間內,拆遷人應為你提供周轉房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但是安置補助費要遠遠少於房屋的補償款。如果不繼續租住,解除租賃關系的話,產權人是應當支付一定補償的,但這數額是非常少的。
實踐中也有拆遷人願意給予使用人一定優惠政策,對使用人進行適當補償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協議,任何法律法規也不會干涉。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拆遷人不願意,你的主張和要求也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據,因為你畢竟不是合法的被拆遷人,不具備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資格。
具體到你們能獲得的那部分安置補助費或補償款歸誰,以及將來的安置房誰來居住的問題來說,要看和房屋所有權人發生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是誰。如果是你爺爺奶奶,那隻有他們可以享受該權利,其他人是無權主張的。如果老人將來過世的話,有遺囑遵照醫囑,無遺囑各繼承人之間可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以法院判決為依據。
『玖』 沒有所有權的房屋,租賃權可否繼承、使用權可否繼承
房子是公房還是私抄房襲?
如果是私房,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在租賃期內居住。
如果是公房,你姥姥死亡後,你可以繼續承租該房。由於房子的所有權不是你姥姥的,你的姨媽及舅舅不能繼承該房產。
關於你老爺的遺囑,要看其是什麼內容,如果是對該房產的處分,則是無效的,因為你姥爺不具有房子的所有權,不能擅自處分,如果不是對房子所有權的處分,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遺囑只要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公證不是必須的。
『拾』 房子所有權繼承問題
屋遺產的繼承在繼承程序上和別的財產並無區別: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3,各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均分遺產;
4,如果發生爭議,可以各方協商,或者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5,房產繼承和其他繼承的區別體現在,房產繼承必須經過繼承公證。
一,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房屋遺產繼承後的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