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河流的所有權
① 自然河流所有權
自然河道所有權歸屬
② 河流荒溝的所有權
大的河流所有權歸國家,小的經常斷流的河流所有權是歸集體所有嗎?
③ 河道所有權在那個部門
國務院水利復行政主管部門是制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河道權屬問題,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3)國際上河流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十八條:
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④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嗎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有明確規定。
《物權法》第46條至52條規定,礦藏、回河流、海域,城市答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強調了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河流及河道是國有資源,歸國務院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村所流經的河流也是國有性質的,相關法律法規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⑤ 河道附近土地所有權屬誰
城市土地屬於國有,縣鎮土地屬於集體啊!
這個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
⑥ 中國領土面積到現在為止到底有多大是1045萬平方公里還是960萬
中國領土面積:9,634,057平方千米。
領土主權:國家在確定的領土范回圍內行使主權,包答括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轄權和對領土內的資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權,這就是國家的領土主權。
領土范圍:領陸、領水、領空、底土。
非沿岸國船舶能否通過多國河流的問題只能由有關沿岸國協議決定;國際河流通常由沿岸國組織委員會進行管理;通航水道由所屬沿岸各國自行管理。
(6)國際上河流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國區域位置:
中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北起漠河附近的黑龍江江心,南到南沙群島的曾母暗沙。西起帕米爾高原,東至黑龍江、烏蘇里江匯合處。陸地面積960萬平方千米,陸上邊界2萬多千米。
領海由渤海(內海)和黃海、東海、南海三大邊海組成,東部和南部大陸海岸線1.8萬千米。
中國陸地邊界長達2.28萬公里,東鄰朝鮮,北鄰蒙古,東北鄰俄羅斯,西北鄰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西和西南與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不丹等國家接壤,南與緬甸、寮國、越南相連。東部和東南部同韓國、日本、菲律賓、汶萊、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隔海相望。
⑦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嗎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准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7)國際上河流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⑧ 農村河灘所有權
農村河灘所有權,歸農村經濟集體組織。
⑨ 農村河道廢棄後土地所有權歸屬那裡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城市市區范圍的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 依據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條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七條 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徵用手續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十條 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後經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劃撥的軍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並調劑土地後,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後原集體仍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證用的,其所有權不變。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兼並農民集體企業的,辦理有關手續後,被兼並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鄉(鎮)企業依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准使用的非本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 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折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經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七條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發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定,補辦手續,
⑩ 河道權屬如何劃分
河道權屬問題,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10)國際上河流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河道兩旁土地所有權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對一些在河道兩岸或灘塗中進行耕種的土地經常與國家河道管理體制發生沖突,所以對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灘塗地,無論什麼理由都屬於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可將該范圍內的土地承包給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