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
1.使用者為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專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屬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4.依照城鎮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政府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收益抵交土地出讓金。並經市、縣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2. 為什麼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合同無效
我准備開辦一家汽車出租公司,需要租賃一塊土地建停車場。某單位有一塊很大的空地,上面只建有三間簡易平房。該單位負責人有意將土地出租給我,但告訴我這塊地是劃撥土地,辦土地出租手續很麻煩。他提出與我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對外稱將三間平房出租給我,實際上將土地出租給我使用,這樣也符合法律規定。對他的說法,我有些不放心。請問,如果簽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會產生什麼後果?讀者 周勇
答:你的提問涉及到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是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是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但是實踐中常有不符合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為名,行土地租賃之實,謀取高昂的地租,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因此,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如簽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同時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這種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秦曉東
3. 國家劃撥土地土地使用權出租,需要辦理哪些手續,繳納哪些稅費
劃撥土地的轉讓需要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內注冊登記容、發證工本費,印花稅等稅費。
土地出讓金,依據住房性質繳納不同的數額: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住宅片區當年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
住宅用地出讓金=住宅區片當年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商業路線段當年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其他費用:
1,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2,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精裝每證20元,簡裝每證5元。
3,印花稅5元。
4. 國家劃撥土地用來出租,是否要上報或交費
劃撥土地用來出租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且需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990年5月回19日,國務院以第55號令發答布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依據條例第44至46條,除以下情況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5. 如何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抄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讓;已經訂立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
或者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轉讓合同簽訂後,政府主管部門將轉讓土地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當事人間訂立的轉讓合同可視為有效;
但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及手續的補辦必須在一審起訴前進行。
6.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劃撥土地主要指的是分配或者補償所得的土地。劃撥土地歸土地擁有者,土地擁有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分配給土地使用者。但是土地擁有者想要抵押或者轉讓是否可行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辦理劃撥土地抵押權登記時,土地抵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區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實踐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方式並不少見,現行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問題上有諸多的分歧。
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才能與附屬建築物一並抵押。現行有效的國土資源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與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都採取了這種做法。
另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沒有否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可用於抵押,而是要求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必須先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項,抵押權人才能就剩下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質上,兩種做法都是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也符合使用權主體不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法理。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是在設定抵押權之時就轉變土地使用權形式,還是在實現抵押權時補正瑕疵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法律位階和現行的司法實務來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事後補繳出讓金更符合當前的做法。
二、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
(《XX市國有土地登記工作程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有地上物的,復印件);
4、房屋他項權利證明書(有地上物,復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或抵押權人認同的土地價值(含在建工程)證明(原件);
7、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劃撥用地抵押的文件(復印件);
8、抵押人為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0、抵押人為國有企業的,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1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企業提供當年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2)社會團體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
(3)自然人提供身份證;
(4)抵押權人為銀行的需提交金融許可證;
12、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13、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
劃撥土地可以進行抵押,但是在辦理登記時候要仔細閱讀上述資料,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書、身份證明、金融許可證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進行抵押登記辦理。
7.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抄定義
土地出讓襲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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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私自出租抵押
【問題】
某市一國有企業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便打算將企業所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分別做如下處理:一是為賒購產品,將1.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產品供應方;二是想私下將1.2畝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給公司職工張某等4人,協議出租期為50年。張某等4人可以該公司拖欠其本人的工資抵交土地租金。
問:1.該企業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行?
2.該企業私下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行為是否合法?
3.如果該企業私下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將如何處罰?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和出租的問題。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問題
從設定抵押權的主體來看,《擔保法》中並未對設定抵押權的主體做出限制,即企業之間可以設定抵押權。《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以下簡稱582號復函)規定,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由此可見,只要符合582號復函要求,企業之間可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
從抵押物來看,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中均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才能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是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是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是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沒有地上建築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權抵押需要訂立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不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法》規定,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另外,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中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中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也有類似的規定。由此可見,隨著土地價值的日益凸顯,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也有了評定自身價格的標准,這對於保護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無疑是很大的進步。
綜上所述,該企業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上述條件,並經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才能設定合法有效的抵押權,才能在債務到期時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二、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性,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做出了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相同的規定。所以,該企業必須符合這些條件後才可以出租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三、關於私下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如果該企業未經批准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其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9. 劃撥土地可以出租嗎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專行為,是行使屬處分權的一種形式。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以第55號令發布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依據條例第44至46條,除以下情況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