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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02:22:50

㈠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嗎

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目前是分為兩種,分別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1)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㈡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㈢ 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歸誰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3)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主體虛位:

集體所有權按基本來含義講,應當是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也就是說「既不是個人所有權基礎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那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是歸某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農民集體共同共有。

從中國立法上看,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按這些規定,現階段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以下幾種:

(1)村農民集體;

(2)鄉鎮農民集體;

(3)村內多個農民集體如村民小組等。由於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或程序,這樣,就導致農民集體無法行使所有權,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力。

㈣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急

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4)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性質分析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添加於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從外部關系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系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之前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和實際。

需要強調的是,成員集體所有不是集體成員所有,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所有權的本質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定義中應加上「支配」權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集體土地所有權

㈤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5)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㈥ 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什麼意思

土地集體所有制指的是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公有制。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先後通過開展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運動,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建立起了農村土地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6)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我國的土地所有制有兩種基本的形式,一種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一種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形成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 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形成時期(1949年至1954年)

(二)第二階段 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開始向集體所有制轉變(1955年至1979年)

(三)第三階段 不斷發展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1979年至今)

㈦ 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種。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改革開放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逐漸確立起來。由此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地使用權主要歸農戶經營使用的制度。

由於土地利用對社會經濟有很強影響,因而土地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規劃(規劃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續原則(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

㈧ 農村土地所有權有幾種

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見,農村土地主要是集體所有,但也有個別地塊由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徵收為國有。

集體所有主要有三種形式:

(1)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設有村民委員會機構的農民集體,大致相當於過去的生產大隊。行政村與自然村不同,按兩者的關系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置行政村,即一個自然村為一個行政村;二是兩個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設一個行政村;三是一個大自然村設立幾個行政村。(2)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內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全鄉(鎮)性的,包括鄉(鎮)全體農民在內的經濟組織,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鄉(鎮)企業。

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代表全鄉(鎮)農民的意志,對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權。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之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組織機構,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3)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組織。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行政村內的各個自然村時,可以分別確權發證;如果同屬於一個自然村,根據土地詳查成果,對權屬界線較難劃清,特別是宅基地等村內土地,相互交叉的情況相當普遍,單獨確權發證比較困難的,可在一個土地所有證的所有者欄內填入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並不做具體分割。

㈨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9)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㈩ 什麼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自主經營種植不違反國家政策的作物。後來,隨著進城務工的農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一種經營權。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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