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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結構使用權年限

發布時間: 2021-01-16 15:21:56

Ⅰ 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到期,車位還是不是我的

不是。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就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地下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

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

(1)地下車庫結構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車位不能進行買賣

1、小區的公共空地

小區里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假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據悉,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2、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里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Ⅱ 底下停車位有產權嗎多少年

從出讓土地到造好房子一般要三到五年時間,對於住宅用地,出讓年限最長也就是70年,所以不管怎麼樣都會少於70年。
而地下車位,從物權法出台到現在,應該說已經非常明確:為了個人(業主)的利益,除非有約定,否則,地下車位就是作為配套設施一同出售給業主的。
假如已有約定,那麼地下車位不作為附屬設施的話,那如果開發方要賣70年也是合法的。
以上是我個人對現行法律的現解,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你。

Ⅲ 車庫的產權多少年

車庫的產權一般是50年。《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即可以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

車庫證和房產證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證件,前者通過合同形式確認,後者通過國家法定機構確認。對於居住使用是一樣的,買賣交易、拆遷補償方面,都按市場價值為基礎進行,通行商品交換等價補償的原則。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Ⅳ 買房買的地下車位,簽的額合同只有使用權,車位的使用權和買的商品房使用權年限相同…………

你買房時買了地下車位,輕輕的合同,這給使用權,車的使用權和別的聲音是不一樣,使用權是每年還要交一點管理費

Ⅳ 購入地下停車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專據《中屬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地下車庫結構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

貸款條件的限制。購買此類房屋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Ⅵ 無產權車庫的使用年限是20年,如果到了使用年限,車庫會被怎樣處理

1、無產權車抄庫的使用年限襲是20年,這個數據是從哪裡知道的。
2、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4、這就要看你土地證上面記載的土地用途是什麼了,要是住宅用地,20年後自動續約,要是其他商服用地要繳納出讓金,不過只要你不交易買賣出讓金可以先不繳納。
5、要確定你土地的性質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

Ⅶ 地下車庫使用權

地下車庫來車位使用權出售必須經過源相關部門批准,經過批准可以出售的地下車庫車位使用權可以辦理權證,未經過批准出售的地下車庫車位使用權不能辦理權證,只能出租。 只能出租的地下車為使用權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長不超過20年,而且應當簽署書面合同。

Ⅷ 地下車位在沒有產權的情況下,使用權最多是多少年

按合同法規定,合同最高簽訂使用權或是租用權最多20年,期滿後再續簽。同理,車位使用權也是在二十年內。

有房子的人都會有一張房產證,也就是產權證,這證明這棟房子是真正屬於自己的,不速之客來就可以告他私闖民宅。那麼車位呢?同樣是花錢買,車位是否有產權?


1.車位有沒有產權?
有的車位有產權,有的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有產權的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以行政法規確立了產權人所取得的對車位擁有的所有權權利,包括使用權、繼承權等,這與房產所有權是一個概念

沒有產權的地下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地下車位的使用權利,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利也就滅失。而且,對開發商不能提供產權的地下車位,往往是與人防工程關聯,對這種情況

協議中一般會約定根據人防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使用權。大部分車位都是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這也是物業公司怕麻煩造成的。

2.沒有產權的車位使用權有多少年?
按合同法規定,合同最高簽訂使用權或是租用權最多20年,期滿後再續簽。同理,車位使用權也是在二十年內。


只有使用權即車位仍然不是買方的私有財產,依然算租。

(8)地下車庫結構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 、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16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

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二、當事人約定說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

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

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

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保護小業主平等協商的權利,可以將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作為小業主在約定車位、車庫權屬時的一個輔助手段。

Ⅸ 非人防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使用權20年後受不受法律保護

不受法律保護,因為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也就說消費者租賃車位,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車位是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一手及二手車位產權的辦證程序跟辦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樣。

(9)地下車庫結構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以下7類停車位產權不同:

1、敞開式地上車位。

敞開式地上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這類車位主要是指通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范停車形成的車位。

2、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立在小區建築區規劃建設車位的地方的車位,產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這種車位,業主可以在入住後,通過購買手段獲得,並擁有個人產權。

3、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所佔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麼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

4、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算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5、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有著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

現在各地執行普遍有兩種標准,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種是它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簡單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車庫。購買層高大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取得獨立產權,購買低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則無法辦理產權。

7、機械車位

由於機械車位是一個移動的非獨立空間,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只能由開發商對外進行出租。

Ⅹ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10)地下車庫結構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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