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土地使用權
❶ 30年不變的土地使用權,公務員土地如何確權
土地確權只是 對權利的確認,沒有是時限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權的時限規定內。容1984年先提出來承包期15年不變。到了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就是45年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農村土地有三個方面的權利,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簡單的說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權,村民取得了承包權以後再通過流轉的方式轉包給其他人,接受轉包的人就具有經營權。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融為一體,也可以分開。
❷ 為什麼這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呢是什麼
您好,
土地使用復權年制限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於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
❸ 是否可以將30年的土地使用權永久的轉讓給其他人
一、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並且回耕地不可以超過法答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與農村村委會達成協議得到一塊地的使用權50年」,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其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另外,僅有與村委會的協議還不行,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證》。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❹ 我的不動產證上說土地使用權30年怎麼解釋謝謝了
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內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容他用地50年。你的土地性質是什麼,自己對照下看看。土地使用年限是從他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就開始計算了,不是從你買房的那個時間算。
❺ 土地使用權三十年的是什麼性質的房子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無非就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加油站是20年,大產權商鋪專是40年,小屬產權住宅和商鋪是50年,大產權住宅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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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❻ 土地使用權是40年但是簽合同是30年有沒有關系
簽合同的時候。你應該問清楚。如果簽合同30年沒有關系。那麼到時候可以續簽,如果有關系。你要問清楚再簽訂。
❼ 請問我買的商服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期限是30年,這合理嗎
商服用地最高出讓年限是40年,法律沒有規定最低出讓年限,所以肯定是合法的,合不合理要看你付的錢,只要沒按照40年的價格收錢,應該也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