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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房地產管理局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研究擬定全市房產管理和住房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擬定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行業信息化進程。
二、擬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規劃和實施方案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助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編制房改資金的投向和使用計劃及住房專項貸款計劃;負責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和單位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批工作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參與研究制定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城區范圍危舊房改造,協調改造中的有關問題;開展城鎮住房狀況和中長期住房供求情況的調查;參與住宅小區總體規劃方案的評審和建成區的綜合驗收。
四、負責擬定廉租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負責廉租住房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供應體系;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建設的統籌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公房的租賃、經營、維修與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單位自管房和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城鎮房屋糾紛的調處和有關政策工作。
五、負責城市房屋權屬管理與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有關工作。研究培育和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政策措施;確認房屋權屬,辦理房屋所有權總登記和初始、轉移、變更、注銷及設定他項權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管理產籍資料;負責商品房預售、現房銷售和商品房面積管理;負責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抵押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方案的制定。
六、負責城市房屋的拆遷管理工作。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調解拆遷糾紛,組織行政強制拆遷,負責拆遷單位的管理與監督。
七、負責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管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投訴工作;負責指導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負責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房政執法檢查工作,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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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房產管理行政執法的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和公共住房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和規范全市房地產市場;負責監督管理房產中介服務行業;監督存量房交易資金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調處房產交易糾紛;負責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
(四)產權管理處。
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房屋登記機構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房屋登記管理政策;負責房產測繪成果審核;負責推進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
(五)物業管理處。
擬訂全市物業管理政策和規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承接查驗、進駐與退出等活動;負責建立和管理物業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和物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監督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建築物及其附屬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監督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六)產業發展處。
負責全市房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擬訂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產業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提出調控和發展房地產市場的政策建議;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推進全市房產行業信息化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導行業科技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產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
(七)財務處。
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預決算工作;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監督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
(八)審計處(掛紀檢監察處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九)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置。
❷ 房產證上有兩個名字,其中一方放棄產權,當事雙方簽訂協議,不去公證是否同樣有法律效應
該協議具有法律效應,還是建議去公證,確保己方的權益。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但是,這並不代表,沒有經過公證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不進行公證,也是同樣具有法律的效力的。
(2)所有權結構變更擴展閱讀:
公證效力如下:
1、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協議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