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所有權證
A. 屬於集體所有制的鹼湖如何辦開采證
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有計劃地進行。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采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四、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五、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B. 土地承包法中湖泊的所有權單位是
1982 年《憲法》第9 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 然資源,都屬於專國家所有,即屬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 荒地、灘塗除外。」
《物權法》下的「水流」 《物權法》作為明確物的歸屬的基本法律,在第46 條規定了水流的所有權,「礦藏、 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因《物權法》在第1 條就明確指出,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因 此,《物權法》中規定的是「水流」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法》湖泊所有權不能歸屬承包人或集體,只能是國家或者全民
C. 湖泊 怎樣進行不動產登記
對於我國的湖泊,並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湖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如果公民想使用湖泊的,可以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通過協議方式,依法獲得湖泊的使用權。
D.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有什麼區別
一、兩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證書。
2、船舶登記證書的作用:賦予船舶以國籍和權利義務的行為,即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注冊,並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的相應證書。
二、兩者的特點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特點:
(1)以船舶為客體。船舶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船舶,但此種船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可見,船舶所有權的范圍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屬具。
(2)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質屬於動產,但此種動產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3)船舶所有權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負有特殊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權,如責任限制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特點:
船舶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從船舶登記機關獲取了相應的登記證書來證明其享有的船舶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有權懸掛該國國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義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意義: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營利的權利,是為了實現船舶的營運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過船舶的營運而收取的利益,包括運費、租金和相應的利息收人。
船舶處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而對船舶進行的處置,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船舶拆解、棄船等,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船舶轉讓、賣與他人、在船舶上設定抵押權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意義:
(1)確定船舶的國籍。航行船舶必須取得某一國家的國籍,從而獲得懸掛該國國旗航行的權利。船舶在哪個國家登記,就取得哪個國家的國籍,該國就是該船的船旗國。
我國《海商法》第五條規定:「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船舶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有關機關予以制止,處以罰款。」
(2)確認船舶的權屬。通過辦理船舶登記,使船舶的權屬狀況及早得到確認,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嗎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准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湖泊所有權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F. 使用權證和所有權證辦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嗎
形式上肯定是有很大區別,但是其實對於老百姓來說,區別意義不大對於個人來說,兩個證都是證明房屋權屬的文件沒有特殊情況,個人無需申請證件換發。但是發生了權屬等變更情況,會收回舊《房產證》換發新的《不動產產權證》 《不動產產權證》其實就是根據我國2016年新出台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而調整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實施為未來房產稅的開征提供信息技術支持
G. 曾經國家支持開的河灘地但沒有土地所有證現在怎麼證明對土地的所有權
政策是隨時間變化而不斷改變的,原來鼓勵開墾河灘地,但現在要保護水土資源防止水土流失。按現在河道管理法是不能開墾河灘地的。所以對河灘地按現在政策是沒有所有權的。
H. 湖泊屬於國有還是集體所有
民法和物權法規定,湖泊,河流,礦山,森林等都是國家所有.
I. 有沒有條文規定了江河湖泊歸國家所有
你好,物權法有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