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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屋頂是別人的露台使用權歸誰

發布時間: 2021-01-17 14:30:35

① 屋頂露台做陽光房合法嗎

不可以。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1)自己的屋頂是別人的露台使用權歸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下列條款: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四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② 高層住宅屋面排水是否可以先排放到劃歸私人的露台區域內再二次排出

實際上露台是不可能屬於私人的,不信你看看你的產權面積是不是包括露台。回答

所謂劃歸給你,只是開發商的銷售手段,民不舉官不糾。

建議你自己找工人買材料把管道接一下吧。

如果雨水倒灌室內那就是工程質量,涉及到設計規范問題了。。先找物業吧,畢竟物業是整體驗收小區合格後才進行接收管理的。

③ 頂樓露台使用權歸誰

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使用權歸本單元樓全體住戶。

曾引起轟動的人濟山莊「空中別墅」,樓頂竟然又見綠。北京晨報記者探訪發現,曾經拆除干凈的違建屋頂上,一側樓頂已經被綠色植物覆蓋得嚴嚴實實。樓下住戶對此頗有微詞,認為屋主張必清「不老實」,總想著在樓頂上「耍花樣」。對此,海淀區園林綠化局綠化科工作人員表示,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

(3)自己的屋頂是別人的露台使用權歸誰擴展閱讀:

頂樓住戶違建陽光房個個喊冤,「買來權利」無效。

青山一小區的開發商則表示,簽訂協議的時候已經和業主們約定,在使用露台時,不得出現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他認為自身的提醒義務已經盡到。不過,雙方的理解顯然出現了偏差,幾名業主均認為,開發商的承諾令他們誤解了自己的權利,違建行為實屬不知情,他們也為此損失了平均4萬元的費用。

對此,湖北誠明律師律師林穎解釋,且不說建陽光房的行為違反了《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這份「獨享露台」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住宅樓的露台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權應當為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該為某一戶獨享。

④ 開發商贈送的屋頂露台漏水維修費該有誰承擔

全樓業主共同承擔
贈送的露台,你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露台也是屋頂的一部分,屋頂作為公共部位,歸全樓住戶所有,也應由全樓住戶一起承擔維修的責任。
這種情況你可以申請維修基金的。

⑤ 關於頂樓屋面露台使用權問題,

首先先確定的是所有權肯定不是你的,這個從開發商的合同中就能看出,上面只寫使用權。
其次,天台的使用權一定是全體業主的,這個因為有法律背書,開發商和你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夠,所以這一條是屬於無效條款
最後是不是放棄使用權,一樣的道理,已經是法律規定好的權利與義務,沒那麼容易變更。你的使用權一直是不合法的,所以一直沒有得到過,不在於合同是不是明確。

⑥ 商鋪屋頂的露台有兩家人使用權歸誰

看購房合同,有標注歸房主使用,沒標注屬於公共空問,大家可使用不能佔用,和公用樓梯意思一樣,並不以離誰近之類原因決定。如果有人佔用可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等訴訟。

⑦ 我的屋頂是別人的露台 現在漏水了該誰維修

正常應該是對方修或者物業修的,先找物業協商最好,你不知道對方是啥樣的人,萬一撒潑就不好了。如果滿意請採納,謝謝

⑧ 小區住戶屋頂露台加蓋屋頂是否屬於違章搭建,該行為應該由誰管

屬於違章搭建!主要由建設局或規劃局管理!

在城市裡不管是何種形式的搭建都屬於違法行為,我們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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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搭建標准: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⑨ 屋頂的露台如何界定是公共還是私有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⑩ 露台屬於屋面嗎

個人覺得,是露台還是屋面,其實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從不同的使專用功能這個角度去屬看待同一個物事。當人們在原本只起到遮風擋雨的屋面再賦予一個供人們活動的空間,屋面也就成了露台。再如對於同一層的是陽台,而對下一層也就成了雨篷了。個人理解,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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