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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所有權轉讓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18 02:30:15

Ⅰ 國有資產購買後土地所有權歸誰

國有資產購買後,土地所有權依然歸國家。國家只是出讓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Ⅱ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可以轉讓

可否轉讓土地所有權,與該國的土地管理立法有關。 我國目前只可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的國家例如英、美、泰國,是可以轉讓土地所有權的。

Ⅲ 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變更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我國憲法復的規定,土地的所制有權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補充:《憲法》第十條 第四款規定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即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Ⅳ 請問合同里有一條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獲得

如果你提的問題是合同原文,那我理解為:這套二手房坐落在院內,院內的土地組成部分有商業轉讓土地,也有集體土地(農民用地),換句話說,院內的房屋有可以上市交易的,也有不能上市交易的。文中「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也就是說提到的這套二手房是小產房,小產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希望我的回答是最佳答案!

Ⅳ 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程序。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如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而用地單位應首先向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後,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5)國有土地所有權轉讓程序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除了具有土地的基本屬性以外,還有下面的特性:

1、綜合性

集體土地也是由氣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質、生物及人類活動的結果所構成的綜合體。土地的各組成部分緊密結合,相互影響,協同進化,互為因果,人類不可能改變一種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變。

2、生產性

集體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產力,可以生產出人類需要的某種植物產品和動物產品。

3、競爭性

土地面積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導致人們對集體土地的競爭行為。一方面要發展經濟,進行城市建設,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就要佔用土地資源,由於城市的土地資源緊張,城市在擴大的過程中就要佔用集體土地。

另一方面,要發展農業,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而集體土地面積在不斷減少,耕地被佔用。這對集體土地而言,導致了競爭的行為。

Ⅵ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誰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Ⅶ 什麼是國有土地出讓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取得國有土地的所有權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版者,並由土地使用權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個人不能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Ⅷ 房屋所有權證已過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過戶

你需要交納的所有費用包括:
1、 契稅:為評估額的3%-5%,各地在實施的過程中有所區別,但一般都版為權3%;
2、 印花稅:為評估額額0.05%;
3、交易費:6元/平米;
4、評估費:評估額的0.5%,有些地方評估公司為了攬業務,實行定價500元/份;
5、公證費:評估額的2%;
6、其他費用:工本費28元、登記費80元;房屋需要測繪的話,還需要交測繪費。

Ⅸ 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有何不同

租賃獲得的國有土地的權利是從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的,只能版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權轉讓、出租等權益都受到出租人的限制。
出讓獲得的國有土地是從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完整的 土地使用權,在遵守土地出讓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分割、繼承。

Ⅹ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辦理國有出讓用地

你好,為你解答,望採納
《物權法》第l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第184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4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甩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4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62條第4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條:農業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為了保證「居者有其屋」,我國法律對宅基地的轉讓給予了極為嚴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故法律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並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有一定的范圍,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且該成員必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且面積符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轉讓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和住房歷來是農民的生存基礎,幾千年來農民對土地有極大的依賴性,限制宅基地轉讓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穩定農村的社會秩序,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確須轉讓的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切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城市居民不能直接從農民或村集體手中購買土地使用權。如需購買,則應由政府先依法向村集體征地,再向需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出讓土地,征地補償費和土地出讓金均需由需地人交納。只有這樣經過合法程序建房才會取得合法財產權,否則屬違章建築。政府有權予以沒收或者拆除,並處以罰款。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因此,不論在城鎮或農村,公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宅基地不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對於宅基地所有權不能轉讓和買賣,也不發生繼承。
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屬於《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的范圍,房屋是可以發生繼承的。而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或稱「房地不可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轉移(包括買賣、繼承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這是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而另一方面,由於我國農村的住宅用地有其特定的社會福利性,同時帶來了宅基地使用權的身份性。因此,法律一方面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於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的考慮,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的繼承又需要規定限制。「房地一體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個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繼承人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之所有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是房屋繼承的結果。如果房屋滅失,則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宅基地使用權。
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無須辦理登記即可發生權利取得的效力,但是對於因繼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再發生流轉、消滅的,依據《物權法》第l55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有利於更好的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定紛止爭。
【相關案例】
甲因遷居到小城鎮,遂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賣給鄰居乙(乙在農村並無宅基地)。幾年後甲覺得還是住在農村比較愜意,希望能申請到一新的宅基地使用權,以建一新的住宅。但是土地管理部門駁回了甲的申請。問:甲有權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嗎?
本案涉及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
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但村民的房屋是可以買賣的,但需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手續。甲和其鄰居乙都是村集體組織成員,且買方並無其他宅基地,因此不違反一戶一宅的規定。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出賣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因此,建議進城務工的人慎重出賣在農村中的房產,防止再回到農村時無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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