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主體
⑴ 怎麼確定所有權歸誰所有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⑵ 所有權和他物權的權利主體和客體,權利來源,法律效力有什麼不同
所有權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所有權是最典型的自物權。
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所有權(自物權)與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區別
主體 客體 權利來源 法律效力
所有權 完全物權 物之所有人 自己的物 法律 受限於他物權
他物權 完全物權 所有人之外的人 他人的物 法律和所有人的設定 限制所有權
望採納。
⑶ 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誰
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⑷ 所有權主體的問題(判斷分析題)
一物一權是所有權制度的根本,所有權主體一向是確定的
⑸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什麼
所有權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說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
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
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准,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
如還有疑惑,可進一步咨詢
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⑹ <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指什麼
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指:除去所有權人以外的所有人。
所以物權又稱為「對世權」,簡單版點說就是權「對全世界的人都享有的權利」,此權利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即所有權人在行使所有權時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任何人都負有不幹涉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消極的不作為的義務。
⑺ 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可以是個人,可以是企業,可以是國家。
所有權的義務主體不是特定的,是除了所有權外的所有人。
⑻ 所有權主體概念
我自己人為其主體為通過合法手段完全享有一定物佔有,使用,處分,收益這四項完整權利的任何一個人都是這個物的主體
⑼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所有權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說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准,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如還有疑惑,可進一步咨詢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