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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債務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23:57

❶ 關於開發商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抵押後的債務糾紛

1、起訴是必須的,而且要快!對方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做了抵押登記,一般問題不大,問題是要衡量以後實現債權時土地拍賣款是否能足額償還債務,如果不能,則必須申請查封房屋。

2、可以查封沒辦手續的房子,因為房子是一種事實狀態存續著,且我國是「房地一體」的制度政策,查封這種「違章建築」是沒有問題的。

3、你們最好做訴前查封,保證對方不會耍手段。訴前是必須提供擔保的。

4、一般律所都是以一般代理做這些案子,很少以風險代理做的。或者你能找到熟人,也許可以。

❷ 土地使用權能不能抵償債務

x需要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議,只要債權人願意,土地使用權可以抵債,需要土地使用過戶手續。

❸ 抵押財產的使用權歸債權人所有,這句話有錯嗎

錯的。
所謂資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轉移對法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以這得分兩個時段,一個是債務人沒有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務人。一個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權人。

❹ 以房屋一定期限使用權抵償債務,債權人獲得的權利是什麼性質的

債務人處分自己抄對房屋所有權中的襲「佔有、使用」這一部分,抵償給了債權人,對債務抵消。
物權法117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你問的問題是債權人可以在一定期限使用房屋,債務人抵償後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綜上,債權人獲得的權利是用益物權。

❺ 因個人債務糾紛,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個人的直系親屬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嗎

應該不可以。因為你的直系親屬的土地使用權不是你的。

❻ 請問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不能用於抵償債務。

1、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所以是無法使用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來抵償債務的
2、如果法院介入可以明確所有權,使用權,那麼是可以用作抵償債務的

❼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什麼是遺產債務

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

國有土地不能無限期地使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年限的。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分別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權人具體的使用年限應當在最高年限之下由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

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在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剩餘的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該幅土地。但在繼承時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什麼是遺產債務

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於財產義務或消極財產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於個人生活、生產所欠的債務,均可形成遺產債務。

它的主要表現形式為: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❽ 我單位接受其他單位的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債務是否需要交稅。

作為收入,依法必須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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