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31:13

❶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一:參考答案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 拓展資料:

  1.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三 具體請參考網路: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❷ 建設用地可以買賣嗎

如果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土地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24條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以下三個特點:

1、行政干預性強。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

這就是說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2、不對稱性。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3、有償性。2008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❸ 土地常識: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幾種出讓形式

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虎嘩港狙蕃繳歌斜攻鉚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❹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原則和出讓方式如何

1、含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專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屬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
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❺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與出讓的異同是什麼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異同
相同點:都是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定方式; 不管是劃撥還是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只要項目依法取得合法證件就能取得房產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都有權利收回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都可以出租、抵押其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或作價入股對企業投資。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權者繳納安置補償等費用後,將相應的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或在無須繳納補償安置費的情況下,將相應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政行為。
性質: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創設民事情況的行為。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建設用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出讓金的行為。
它是一種創設物權的行為。
主體不同: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外商投資成片開發,其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取得方式不同:
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需徵用集體土地或佔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設用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設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或拆遷補償安置費。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荒山、荒地的,經依法批准後,可無償取得。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招標出讓(二)拍賣出讓;(三)掛牌出讓。
法律限制不同: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
(1)權利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經過申請獲得政府許可是允許的),否則政府有權收回(2)權利人有義務服從政府無償收回的決定,但是對於存在該宗地產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政府應給予相應適當的補償。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1不具備轉讓條件的;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3依法收回的;4共有中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不明確的、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或依法登記但未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轉讓條件不同: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1)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符合出讓條件的,應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轉受讓方繳納出讓金;
(2)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土地,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給國家。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❻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主要為有償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國家機關、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用地等。
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

❼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❽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回地的出答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