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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34:35

①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如何行使

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內享有。沒有參加創作容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包括這樣幾種情況:(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行使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行使的,行使著作權的時候要通過協商一致來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可以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轉讓的權利必須要合作作者都同意的時候才能行使。

② 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
由一人單獨創作的作品不能成為合作作品,而是獨著作品。但是美國有一種觀點認為,由一個作者獨著的作品而後將其權利轉讓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所產生的結果,使該作品成為合作作品。1984年美國第九巡迴法院在Oddo
V.
Ries一案的判決中認為,作者可以將其著作權利益之一部分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中的另一部分;這種轉移也可以發生在由多個繼承人對同一著作權的繼承中。
對此學術界有不同看法。從前述合作作品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判別合作作品的依據應是作者的數量,而不能以此後作品著作權主體數量的變化改變作者數量的事實。也就是說,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兩個以上著作權人的作品。上述觀點實質上是混淆了作者與著作權人,從而混淆了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
一般來說,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是第一著作權所有人,其例外情形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限。
共有著作權的判別依據則是著作權所有人的數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這種在創作完成時就已確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後發生的權利人變化為復數的各種情形。其具體情形應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轉讓給兩人以上;
(3)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的一部分轉讓給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權人死亡,由兩人以上繼承或者受遺贈;
(5)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著作權人分立,或者中止後由兩人以上繼受。
顯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創作完成以後就是確定不變的,而且是永恆不變的;而一部作品的權利狀態則是可以不斷變化的,人們只能在一個確定的時段上確定該作品著作權人的數量。因此,在實踐中完全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一部獨著作品在某一時段成為多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創作完成時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權,而後成為單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於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自始就是單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見,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並無必然的聯系。

③ 合作作者可以獨自行使著作權嗎

合作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應根據作品的屬性來行使不同的許可權。對於可分割作品,合作作者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對於不可分割的作品,合作作者需要與著作權的其他合作者協商方可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行使的規定:1、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通常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管是可以分割的著作權,還是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合作作者對整體的合作作品都享有同一個著作權。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其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權利。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作品的不可分割性,合作作者無法單獨行使著作權,因此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經過協商確定著作權的具體行使。3、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了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這里需注意,如果是一方的合作作者想要行使的是著作權的轉讓,那麼其他的合作作者有權阻止轉讓作者行使著作權。4、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由合作作者分別單獨享有和行使,但行使時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雖然給予了合作作者一定的行使權利,但是合作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整體的著作權,這是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的一種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④ 合作作者著作權的保護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由此可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共有。其權利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如無協議,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合作作品無法分割使用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權利共同共有的原則。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對於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整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仍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當然,也不允許一個合作者妨害另一合作者行使自己的權利或者侵害另一合作者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法特別強調:「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現實中,有的人沒有參加創作,卻為個人名利千方百計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也有的作者為了發表作品,將名人作為合作作者署名於自己的作品之上。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的權益,鼓勵作品創作,對於這種不勞而獲或欺世盜名的行為,都作了禁止性規定。凡不是合作作者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侵犯真正作者的著作權;把他人之名署在自己作品上,侵犯他人的姓名權,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⑤ 舉例一個合作作品著作權的名稱,作者.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申請表一套
1、作品名稱、作品類別(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他)。
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發表、首發日期和地點。
3、作品完成形式(單獨、合作、委託、職務、其他)。
4、作者情況、著作權人情況。
5、申請者簽章。
6、表格內容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端正清晰,不得塗改。
7、封面由版權保護中心填寫。
(二)申請者身份證明
1、個人申請者:身份證復印件。
2、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委託書(委託代理者申請登記);
(3)受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5)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6)作者對版權歸屬的說明書或協議的復印件。
(三)權利保證書
1、個人申請者:必須有本人簽字。
2、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必須有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作品自願登記申請書
1、申請作品的完成時間、由誰完成的。
2、作品的名稱。
3、提出作品登記自願申請。
4、簽章:個人申請者:由本人簽字即可;
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作品自願登記說明書
1、內容簡介(作品主題、中心內容,簡述作品的主要特徵、特點)。
2、創作過程(作者身份、具體過程、申請目的、作品使用范圍)。
3、簽章:個人申請者:由本人簽字即可;
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六)提供作品樣本
文字作品提供創作稿;美術作品的圖片至少從六個方面的角度來反映作品的特點;攝影作品提供照片2張;工程產品設計圖紙提供三視圖、效果圖或實物照片;影視作品提供VCD等。

⑥ 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判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歸屬判定合作作品是兩人以上合作共同創作的作品我國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認為,創作一個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對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對對方的作品進行一定的修改、補充後就認為是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這種情況,不僅不能成為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還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須是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謂參加創作,是指對作品的思想觀點、表達形式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或者構思策劃,或者執筆操作,如果沒有對作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兩種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使用,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雖有各自的創作,但在作品中已融為一體,區分不出作品的某個部分是哪個合作作者寫的。2、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如果沒有協議,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權利,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權應由創作人分別行使。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由合作人按協議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按同等份額分配。這里講的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需要由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未經協商一致,各合作作者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因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時,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影響作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發揮。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⑦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的行使以及例外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下:

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版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⑧ 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該如何確認

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該如何確認?我國立法對於合作作品的定義為: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說,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是第一著作權所有人,其例外情形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限。那麼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該如何確認?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一)一般原則--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是指:1、自然人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二)著作權屬於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按照《繼承法》、《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權法》分別處理。合作作品著作權: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條件:(1)共同創作的合意;(2)共同創作的行為。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2)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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