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嗎
A. 我想問,在中國土地可以買賣嗎
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但使用權是可以有償取得的。
我國土地的性質有2種,1國家所有。2.集體所有
這2種土地的所有權都不能買賣。所謂政府買地,指代的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
呵呵,有什麼問題你再提啊。
B.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C. 土地買賣是否合法
農村土地流轉只能在本集體組織的成員間進行。如果要對外部人轉讓使用權,需要經過村民大會通過,並經鄉鎮政府批准,否則無效。也就是說,一切私下的轉讓合同都是無效的。
農村土地轉讓合同如何簽訂才合法,注意事項: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土地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二、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價格低於市場價時,你是不能賣的,也是不能買的。另外,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買家)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除此之外,土地轉讓合同中也應該對這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以後因此產生糾紛:
四、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轉作它用,農田變魚塘、農田改廠房之類。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D. 農村土地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買賣。
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本身不可以買賣,但供銷社的房屋可以作為住宅買下來,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還有一點應注意:戶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無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戶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無住宅的子女的名義購買。
1、《物權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可在本集體內轉讓,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房。現階段國家也還不能夠完全放開對宅基地轉讓的控制,宅基地的轉讓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即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自由轉讓。
2、《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條規定隱含著國家允許農村住房進行轉讓的內容,但僅限於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
3、 現階段國家也還不能夠完全放開對宅基地轉讓的控制,宅基地的轉讓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即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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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改革
2016年一號文件提出: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適當提高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緊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管辦法。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將指標交易收益用於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總結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經驗;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即進行所謂的「三塊地」改革。
1、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清晰;穩定農戶承包權,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將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組織的每個農戶;放活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自願配置給有經營意願和經營能力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2、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擴大推進試點范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確地的范圍。出台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指導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
3、推動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在農村耕地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民以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及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託管等方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提升農戶家庭經營能力和水平,重點發展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使之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
E. 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賣家可以買賣房屋嗎
土地的使用權如果不是屬於賣家的話,是肯定不能夠進行房屋買賣的,因為只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才可以進行房屋買賣。
F. 私有土地可以買賣嗎
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有使用權,禁止買賣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建設用地可以買賣嗎
如果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土地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24條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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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以下三個特點:
1、行政干預性強。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
這就是說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2、不對稱性。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3、有償性。2008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