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權轉讓
① 山林地轉讓應怎麼辦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土地(包括宅基地)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地轉移、給予他人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破壞耕地的行為。主要包括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等。對這些行為可給予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主要包括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非法佔用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准,多佔土地等。對上述行為,可給予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非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農村居民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農村居民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農村居民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住宅面積超標準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後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後,已通過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准。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後,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
② 個人擁有使用權的林地(農村集體所有權),能否將部分土地有償轉讓給他人
你的使用權是多少年?
A與B簽訂林地有償轉讓流轉合同,因為該林地所有權歸C所有。A必須要經過C同意,才能與B簽署流轉合同。
③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④ 個人將林地使用權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內條例規定的勞務、容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之規定,如果是轉讓林地上附著物的話,是應繳納徵收增值稅的,而不用繳納徵收營業稅的.
依據是國稅函[2002]700號,但如果只是轉讓經營權的話,按前款文件規定是應該繳納營業稅的,應視同於土地使用權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的.
特例:若繼續用於農業生產的話,此項轉讓行為仍是營業稅課征范圍,只不過是按現行文件規定,按財稅[1994]2號文件至今仍沒有作廢或失效,是可以免徵的.
⑤ 生態林可以轉讓嗎
生態公益林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依照此規定,只有商品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和其林地使用權才可以依法轉讓,而生態公益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是禁止轉讓的。
(5)林地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一、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轉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林地使用權。
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確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權。
二、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1、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2、納入國家建設規劃擬徵用、佔用的。
3、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4、未申請辦理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國有林。
相關政策:
一、堅持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原則,切實保障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
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民林地承包權益,是落實黨在農村基本土地政策、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體體現。
二、規范林權流轉秩序,防範林權流轉風險
各地應加大林權流轉引導和規范。依法抵押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流轉;採伐跡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未明確更新造林責任前不得流轉;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林權流轉的,流轉方案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權管理服務機構掛牌流轉,或者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強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管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政策法律規定要求。
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監管制度,保障林權流轉有序健康發展。要盡快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規范林權流轉行為提供製度保證。
四、加強領導,確保林權流轉健康有序發展
集體林權流轉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流轉市場規范有序,事關生態林業與民生林業發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林權流轉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
要明確職責,實行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溝通,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林權流轉
⑥ 林地使用權轉讓需要開發票嗎
參照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費:
一、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x稅率(5%)。因此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5%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
營改增以後改交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人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人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一般為25%。
四、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五、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第七條 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徵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⑦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根據森林法規定,防護林中天保工程、國家重點公益林、省級重點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特種用途林不能轉讓外,其他林種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⑧ 林權證轉讓需要哪些程序
你好,謝謝,望採納!林權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登記造冊後發放的證書。
林權權利人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謝謝,望採納!
⑨ 林權證轉讓需要哪些程序
林權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要提交以下文件: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專份證明、法人或屬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比如當地制定 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
⑩ 組長私自轉讓群眾林權是否違法
根據你的意思給你以下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二】什麼是林權權利人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後,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並不轉移林地、林木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三】如何取得林權證
1、林權登記申請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登記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3、林權登記發證的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後,首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於林權權屬爭議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並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後,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於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後,需要進一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現地核實後,數據准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書。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准,防止出現重復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准無誤的,准予登記並及時核發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准程序是林權發證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權證內的發證機關蓋章處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後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