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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室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52:12

❶ 人防地下室如何使用

平時跟普通車庫沒兩樣,戰時作為人防掩蔽所

❷ 物業有權利出租作為人防用的地下室嗎

人防地下室產權歸人防辦(也有的地方歸開發商),使用權歸開發商,物業公司只是管家,一般無權出租。但有時開發商委託物業出租,此時物業是代表開發商出租的。

❸ 人防的產權是國家所有還是歸建設方的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積之外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
參考依據:
1.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中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人防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資產,由人防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人防部門及所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根據此條款,人防工程為國有資產,國家擁有產權。各級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門利用人防易地建設費投資建設的自建工程、指揮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幹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撥款、提供物資修建的早期單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建設義務修建的人防工程、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口部管理房、偽裝房等均屬於人防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管理權。
2.《人民防空法》第22條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結合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個建設單位應盡的人民防空義務,如同依法繳納的易地建設費屬於人防建設經費,歸國家所有一樣,在依法配建范圍內建造的社會結建防空地下室,其產權也應當歸國家所有。因此建設單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不是投資行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設義務的行為。
在依法規定配建標准以外由建設單位建設的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築,其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

❹ 非人防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使用權20年後受不受法律保護

不受法律保護,因為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也就說消費者租賃車位,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車位是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一手及二手車位產權的辦證程序跟辦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樣。

(4)人防地下室使用權擴展閱讀:

以下7類停車位產權不同:

1、敞開式地上車位。

敞開式地上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這類車位主要是指通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范停車形成的車位。

2、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立在小區建築區規劃建設車位的地方的車位,產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這種車位,業主可以在入住後,通過購買手段獲得,並擁有個人產權。

3、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所佔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麼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

4、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算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5、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有著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

現在各地執行普遍有兩種標准,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種是它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簡單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車庫。購買層高大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取得獨立產權,購買低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則無法辦理產權。

7、機械車位

由於機械車位是一個移動的非獨立空間,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只能由開發商對外進行出租。

❺ 人防用地下車庫可以買賣使用權嗎

1、建議委託律師調查取證維權。
2、如果地下室停車位沒有依法取得預售許可證,也不是開發商獨立出資建造,那麼開發商出售、計程車位的行為涉嫌違法、侵權
3、如果地下室並沒有經過人民防空管理機關作為獨立人防工程規劃、報建、審批、驗收、備案,那麼地下室既使算是「人民防空洞」,也屬於結合民用建築建造的業主共有產業,不屬於開發商所有。
4、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均由全體業主民主選舉、選聘,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罷免。

❻ 半下室人防沒有房產證,你所擁有的只是地下室的使用權, 動遷時,有什麼說法嗎

目前政策,人防地下室產權擁有歸國家,最終管理是國家人防辦!但出於人性化角度,不打仗的時候人防地下室是誰出資投資的,就歸誰使用,利益歸出資方!
小區業主是用錢買的房子,但是人防地下室只能是租用投資方的許可權,長期使用而已
搬遷、拆遷,人防地下室的權屬不會影響小區業主的利益

❼ 人防地下室出租權歸誰

現在沒有清晰條文規定這塊,但是產權肯定是國家的,但是開發商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如果個體業主出資購房和租用了人防地下室,那麼使用權和收益權就轉移到業主身上,開發商不能再重復出租人防地下室了

❽ 人防工程歸誰所有由誰使用

一、歸誰所有


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二、由誰使用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開發商雖然是投資人也無權出售作為國家財產的人防工程的,但作為投資人其有權按規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並享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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