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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2 01:10:54

❶ 《森林法》關於營造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1)森林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六條: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❷ 最新的森林法的內容是什麼 發布日期是什麼日期

1984年9月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 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14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 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系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才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土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 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調,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 條聚眾哄搶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子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 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二上計算。
第十八條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形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❸ 依照我國憲法規定,可以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有哪些

依照我國憲法規定,可以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有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如下:

1、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3)森林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1、法定取得:集體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2、天然孳息

(1)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使一種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集體可以因開發利用自然而取得新產生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例如,集體經濟組織因建設水庫,蓄積水流而取得水庫水體的所有權;將集體所有的荒山植樹綠化,變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即它的客體是有限的,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2)個人所有權的取得: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其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製取得。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❹ 現在房產登記全國聯網了嗎在異地能查出本地有房嗎

房產登記全國聯網了,異地房產如果統籌登記了是可以查出來的。

1、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目前已實現全國聯網。歷時四年時間,被看作房產稅徵收條件和推進財產公開前提的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進入全面運行的新階段。

2、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起施行。根據《條例》,不動產登記要實現登記機構、登記薄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在2018年已經實現全國聯網,登記體系進入全面運行階段。

(4)森林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擴展閱讀:

1、如果房屋已有房產證,且不辦理抵押、過戶等業務,也可不必更換房產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行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

也就是說,不動產證是本著「隨動隨換」的原則,如果房產不發生抵押、變更等事項,原來的房產證繼續有效。

2、不動產信息全國聯網後,是不是可以「以人查房」?專家表示,這倒不一定。目前,我們還暫時做不到「以人查房」,比如,有人以前買了房子,拿到的是房產證,這些信息在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台就不一定查得到。只有產權過戶、買賣時,這些不動產會重新登記,新發放的就是不動產證,這個信息在全國平台才可以查到。

參考資料:人民網-不動產信息平台全國聯網登記進入運行階段

❺ 不動產權證書與房產證和土地證有哪些區別

房產證抄與不動產證區別: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如果全國全面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全面摸底。其實除了《房產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書以後都不再頒發,將統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❻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有什麼區別

國家所有是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財產。在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簡稱,是社會主義社會中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群眾集體共同佔有的一種公有制形式。中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村表現為各種形式的地區性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工副企業等合作經濟;在城鎮表現為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集體經濟。集體所有制是部分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

拓展知識

國家所有

是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財產。在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該法規定:「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該法還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等事項。

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制是部分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中國最早是在農業、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而建立起的集體所有制經濟。集體所有制指生產資料歸一定范圍的勞動群眾共同所有,它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一種形式。

與國有制相比,集體所有制的不同特徵主要是生產資料公有的范圍不同。在農業中,集體所有制經濟占絕對優勢,承擔加強國民經濟基礎的重大任務;在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也占重要地位,在增加生產、繁榮市場、擴大就業、滿足人民需要和擴大出口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集體所有制主要形成了對個體農業、手工業和個體小商販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也有的是在政府的指導下,由城鄉居民根據自願互利原則聯合組成。不同於個體所有制和資本主義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屬於同一類型的經濟,都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都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組織,個人消費品分配基本上都實行按勞分配原則。不同之處在於集體所有制下的生產資料不屬於國家所有,只歸部分勞動者集體所有,在集體所有制內部,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統一在一起的,集體可以在國家計劃、政策、法令允許的范圍內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勞動者收入的多少完全取決於本經濟組織的收入水平。

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業中集體經濟的主要形式。

集體所有制農業

實行家庭承包,集體是包出單位,農戶是承包單位;集體對一定量的土地規定出產量和上交任務,包給農戶耕種;農產品收獲後,農戶首先要完成上交任務,剩餘部分歸農戶所有。實行家庭承包,農業集體經濟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經營方式的變化,使農民有了種田的自主權;二是分配方式的變化,使農戶的收入與其生產成果直接聯系起來了,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三是所有制內容的變化,即在集體經濟中加進了農戶所有制的因素。

參考鏈接:網路 - 國家所有網路 - 集體所有

❼ 森林和山岒,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的所以權是誰是國家還是集體

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江河湖海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集體可以承包。

❽ 資源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版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權,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森林法》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草原法》第九條 草原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❾ 森林和山岒,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既可以是國家所有,也可以是 集體所有這種說法對嗎

所有的森林山嶺草來原荒地灘塗江河自湖海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集體可以承包。

❿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政策全文

建議你到到當地司法所或律師事務所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於2000年1月29日發布並施行,同時廢止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此法。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第一章是總則,第二、三章分別為森林經營管理及森林保護。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

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

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六條

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

第八條

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地方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護林、用材林、特種用途林以及經濟林、薪炭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於本行政區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經批准公布的林種改變為其他林種的,應當報原批准公布機關批准。

第九條

依照森林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提取的資金,必須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審計機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向重點林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林區內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4經營管理編輯

第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全國森林資源消長和森林生態環境變化的情況。

重點林區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等項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他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等項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制定林業長遠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以現有的森林資源為基礎;

(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林業長遠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林業發展目標;

(二)林種比例;

(三)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四)植樹造林規劃。

第十四條

全國林業長遠規劃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地方各級林業長遠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下級林業長遠規劃應當根據上一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

林業長遠規劃的調整、修改,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用地單位需要採伐已經批准佔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佔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佔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三)集材道、運材道;

(四)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5森林保護編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病蟲害測報中心和測報點對測報對象的調查和監測情況,定期發布長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蟲害預報,並及時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經營者應當選用良種,營造混交林,實行科學育林,提高防禦森林病蟲害的能力。

發生森林病蟲害時,有關部門、森林經營者應當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及時進行除治。

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隱患。

第二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全國林木種苗檢疫對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可以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林木種苗補充檢疫對象,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禁止毀林開墾、毀林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的毀林行為。

第二十二條

25度以上的坡地應當用於植樹、種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逐步退耕,植樹和種草。

第二十三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當地人民政府必須立即組織軍民撲救;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做好撲救火災物資的供應、運輸和通訊、醫療等工作。

6植樹造林編輯

第二十四條

森林法所稱森林覆蓋率,是指以行政區域為單位森林面積與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森林面積,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面積和竹林地面積、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面積、農田林網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蓋面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確定本行政區域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的情況應當組織檢查驗收,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造林綠化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制。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岸、湖泊水庫周圍,各有關主管單位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各該單位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的造林綠化任務,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下達責任通知書,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未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7森林採伐編輯

第二十八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森林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其中,重點林區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條

採伐森林、林木作為商品銷售的,必須納入國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但是,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條

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採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採伐更新驗收證明;

(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製。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採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許可權核發:

(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三條

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達到一定規模需要採伐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採伐限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實行採伐限額單列。

第三十四條

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條

從林區運出非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重點林區的木材運輸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木材運輸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二)檢疫證明;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受理木材運輸證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

依法發放的木材運輸證所准運的木材運輸總量,不得超過當地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規定可以運出銷售的木材總量。

第三十七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無證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應當予以制止,可以暫扣無證運輸的木材,並立即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法律責任編輯

第三十八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超過木材生產計劃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並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准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塗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並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並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並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9附則編輯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職責許可權的劃分,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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