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非農戶
A. 農村非農業戶口是否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
1.如果父親的承包地被佔用,可享有賠償權利。
2.父親的房子可以繼承,甚至可以拆賣。宅基地有居住權,但不能轉讓。
B. 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非農業戶口嗎
土地流轉是可以的。但流轉的期限必須是自己承包土地的時限。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C. 土地確權後戶口變成了非農業戶口還保留土地嗎
一、戶口遷移是個人的自由 只要接受方同意,遷出方一般不會阻攔的。 土地確權後,娘家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不過到婆家後,一般情況下,在婆家也就不能再擁有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使用權了。 二、農村土地確權,確的是什麼權? 是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我通常說的地是村裡的。 三、戶口遷出後,土地是否會被收回? 1、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經確權後,依法受法律保護! 2、確權到期後,以後就不再擁有繼續承包經營的資格了。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你戶口已經遷出,也就不具備再承包經營的權利了。如果婆家這邊有土地,也允許你承包經營的,當然也可以了,不過這類情況很難了。 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村委無權收回確權後的土地。 (2)在下列情況下村委有權收回土地: 2-1、舉家外遷出地級市以外的地方(並給予承包方適當補償); 2-2、承包人死亡,按照繼承法無法繼承的。 四、村裡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行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你有風險:娘家的土地確權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村裡是可以收回的。到時候,在婆家你也可能沒有土地。農村的土地使用權,現在還不值錢,將來不好說呢。
D. 集體土地使用權能不能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並,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E. 土地轉讓協議是非農戶口人簽名,生法律效力嗎
首先,中國土來地是國有制,能轉讓的是自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後方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要想具有法律效力,要去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F. 非農業戶口能不能有土地使用權
非農業戶口可以擁來有農源地的經營權,應該就是你說的使用權,是需要從農戶手中把土地流轉過來,簽訂不同年份的承包合同,其實城裡人到農村租地和在城市裡租房是一樣的,只有使用權!
我是農合的主編,希望能幫到你,有其他農業上的問題可以微信交流
G. 非農業戶口能不能有土地使用權
按政策規定,沒有農村戶口的人只能租賃別人的承包地,而沒有擁有土地承包權。
計劃經濟時代劃時代將戶口劃分為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兩種類型,農業戶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產口糧的居民,非農業戶口則是指靠國家分配口糧的城市戶口居民。
農業戶口最大的優勢在於有宅基地和土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農村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綜上所述,非農業戶口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和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租賃別人的承包地,而沒有擁有土地承包權。
H. 若農民願意讓購買農民土地使用權的人做非農業項目 則購買地的人可以做非農業項目嗎 像建住宅之
《土來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源六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外,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國務院有關政策也對城鎮居民購買村民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
I. 我是非農業戶口,農村戶口的父母的房子是否能把土地證過戶給我
不可以。
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受到嚴格限制
農村的房屋流轉有其特殊性,主要受限於其宅基地使用權性質。盡管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是由於房屋是不能脫離土地而單獨存在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該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一致的,不得分離。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交易應該遵循「房地一致」原則,即房屋轉讓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做到房屋所有權主體和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保持一致。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物權形式,它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但是就所有權而言,宅基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均明確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轉,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為集體所有的性質所決定。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無法在農村生存,會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讓農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需要,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需要。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違反規定私自流轉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J.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以前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