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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回收土地使用權營業稅

發布時間: 2021-01-25 18:56:47

① 土地使用權轉讓怎麼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有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注意:這里銷售的不動產是原來「購置的」,不是自建的;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受讓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由此產生。同時,該文中第二條有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結合這兩項規定,我們就會發現:1、如果企業(當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那麼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即:可以「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2、如果企業(當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那麼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即它沒有不動產的購置原價,不可能「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必須全額徵收營業稅。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差額交納營業稅,還是全額交納營業稅,其關鍵在於是否「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

②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需繳納營業稅嗎

不征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專行為營屬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的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的規定,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③ 土地使用權國家收回,如何辦理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減免手續

國家是土地所有者,其在收回土地的過程中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因此不存在減免的問題

④ 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人取得的補償金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應徵收營業稅。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不徵收營業稅:1、必須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補償費必須是由財政支付的。你公司如有上述收迴文件,由政府財政支付相關款項,不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三、印花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四、企業所得稅根據《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61號規定: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 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 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 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 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⑤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免徵營業稅,納稅人要辦什麼手續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那麼納稅人就沒有了使用權,也就沒有應稅義務不用再交稅,無需辦理免稅手讀了。

⑥ 轉讓土地使用權按差額徵收營業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 號)中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所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按差額徵收營業稅。

一、營業稅的含義: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二、征稅范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范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三、計算方法:

1、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2、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⑦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該怎麼交稅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並給與補償,應視同轉讓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補償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取得的補償收入扣除土地使用權賬面成本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若政府採取「土地置換」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即政府以另外的土地作為補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則營業稅、土增稅及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按取得土地的評估價格。具體操作流程可參考博文:《[獨家籌劃]重大涉稅事項操作之一:土地收回》

⑧ 政府有償收回土地企業需要交哪些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同時,因政府城市規劃需要收回土地,公司收到的補償價款可以免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公司可以向主管稅務局備案享受減免。

(8)國家回收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稅務總局

⑨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涉及哪些稅收問題

1、土地被政府收購與一般土地使用權轉讓不盡相同。
土地被政府收購,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徵收營業稅、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收購合同應貼花。
土地政府收購,企業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若企業符合政策性搬遷的,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處理。
相關依據如下: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②《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符合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的土地在2011年10月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國家,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在2011年度確認。2009年、2010年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⑩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付了補償費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回家建設需答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國稅函[2008]277號《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綜上,政府無償收回土地需交納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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